探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2019-10-21冯明昱
大东方 2019年11期
冯明昱
摘 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可以归纳,非法证据是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普遍认为是通过非法扣押、搜查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背后是惩戒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都以惩戒犯罪,降低犯罪率为工作重点,忽略了保护人权。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法治国家
一、非法證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其作出简单规定,到1996年《刑诉法》增加了违反这一禁止性的后果,再到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初步确立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诉法》再次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写入我国基本法之中。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着重强调了刑事审判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1。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各个阶段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具体内容。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保障人权
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是以人权保障为出发点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颁布的最初目的就是惩戒犯罪,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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