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义工:让司法服务从“便民”走向“亲民”
2019-10-21刘洪岩
新华月报 2019年11期
关键词:服务
刘洪岩
“法庭义工”顾名思义,旨在为当事人在司法审判、调解、法律咨询等司法服务中提供人性化的办事引导、信息传达、心理疏导、咨询解答、化解矛盾等辅助性工作,是为进一步缓解当下广泛存在于司法审判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的便民服务能力,提升司法的亲和力水平,从而为全面地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活动的公民參与提供重要的价值引导和实践指引。
“法庭义工”不同于一般义工,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意识
“法庭义工”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对义工以社会服务为本位的价值导向的某种超越和创新。“法庭义工”服务对象虽为广大群众,为群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及事务性协助,但其根本的功能指向实为分担本应由司法机关提供的事务性引导和服务工作,缓解司法资源过度紧张的压力,提升审判机构的服务能力,改进审判机构的服务水平,以及塑造全新的司法“便民”“亲民”形象。因此,“法庭义工”在法律属性上已经完全不同于提供社会服务的其他义工。“法庭义工”在法院内部某种程度上具有“准聘用人员”的属性,只是不拿工资、不签劳动合同、无固定工作时间要求、不参与专业的法律服务的司法机构准服务人员。“法庭义工”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发挥的作用既不同于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司法审判服务,又不同于法院行政人员和聘用人员辅助性的事务管理和专业协助服务,同时也有别于司法机构聘请或指派的为相关弱势群体提供的公益法律援助服务,“法庭义工”只是从“便民”到“亲民”的司法活动环节发挥上述人员不便发挥或无法发挥的附加性和缓冲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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