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批而未供”的成因及对策建议
2019-10-21姜文鑫
名城绘 2019年3期
姜文鑫
摘要:现阶段,我国土地在“批、供、用”等方面存在的数量不平衡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土利用效率。再加上“批而未供”等问题的不断制约与影响,在长期的积累作用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的实用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如果仍按照传统管理方式进行处理,则会进一步加剧土地“批而未供”问题的严重程度。针对于此,文章主要从土地“批而未供”的成因角度进行分析,重点阐明土地“批而未供”问题的处置方式,以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批而未供;成因;对策建议
所谓的“批而未供”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分别是“批”与“供”。“批”主要是指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现阶段土地运用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与标准,新增建设用地。“供”主要是指在根据上述已批土地情况的基础下,依法按照相关程序与规范,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相关用地法的规定,针对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明的情况,或者利用实际使用土地开发建设,大体上可以视为已供地,并对其进行合理备案处理。除上述情况之外,在已批地当中,其与未供土地均可以视为“批而未供”的界定范围当中。
1 关于土地“批而未供”的成因问题分析
造成土地“批而未供”问题的具体成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一般可以视为四类。一是土地在经过用地批准之后,介于征地拆迁工作长期未进行或者受到某种原因无法落实的影响,导致供地条件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或者无法达成,导致土地出现“批而未供”的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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