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立法
2019-10-21张建琼陈付芳
大东方 2019年3期
张建琼 陈付芳
摘 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保护少数民族权力的重要政治制度,承载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双重特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属于特殊性地方立法,比一般地方立法享有更大的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是具有双重性质的立法权,首先它是民族区域自治权延伸的自治立法权,其次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地方立法权。但是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立法确存在很多问题,笔者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实际,对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立法进行了浅薄的分析。
关键词:地方立法;存在问题;提升建议
一、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立法概述
甘孜州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州,在遵从国家“一元性两级”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体制的规定,迄今为止甘孜州先后制定33部条例,其中自治条例1部,即:《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2部,包括:《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等。同时还废止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是甘孜州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典范。从上述制定的22部条例和废止2部条例来看,甘孜州的立法工作,立足于甘孜州具体的实际为其本州社会经济等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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