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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公共利益

2019-10-21张景新

青年生活 2019年13期
关键词:界定公共利益环境

张景新

摘要:环境公共利益既具有公共利益的共性,也有着其自身的个性。目前我国立法对公共利益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环境公共利益也是一个抽象模糊的概念。而以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为分析进路,对明确环境公共利益以及保证其在受到损害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就至关重要。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会设定部分禁止性规定,即使条文中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而环境公共利益即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涉及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过程中,应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特别留意避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以免合同被认定无效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环境公共利益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利益?对环境公共利益又如何进行界定?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又可以采取怎样的手段进行救济等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环境公共利益的独特性

环境公共利益是环境法所确认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环境或生态利益。不同于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有着其自身的独特性。

(一)环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实际上就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环境具有公共性,往往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以个人利益的损害为外在表现形式。

(二)环境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

环境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区别在于享受利益的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所获得的利益能否在不同主体之间分享且无须付出代价。既然称之为环境公共利益就证明这种利益是共有的、开放的以及每个主体都平等的无偿的享有良好环境所带来的生态效益。

(三)环境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而环境公共利益则是突破了国家的界线划分,是“大环境”下的全球人类共同享有的利益。随着全球变暖、臭氧层空洞、海平面上升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有时环境公共利益甚至超越国家利益的范畴,这就需要全人类行动起来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

三、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

环境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其共同的特点在于受益主体的不特定性,而环境公共利益是在环境法领域下的不同于一般利益的特殊利益形式。为了更好加强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就不得不对其进行界定,从而明确环境公共利益的承受主体以及救济方式。

(一)界定环境公共利益的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不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款,但是大多将此作为口号性的表达,从而凸显立法的宗旨,并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表述。因此在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之前,必须要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原则才能准确把握环境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

目前与环境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与矛盾的主要是经济利益,到底是先经济后环境,还是经济绝对服从于环境。这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以“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以及“保护优先”得到了解决。在盲目的发展经济而忽视对环境保护的长期实践中,过分的强调环境的公共属性,将环境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性尽可能发挥到极致,并未将环境公共利益纳入到考虑范围,只顾自己发展自己,导致环境质量逐渐恶化,自己成为逼迫自己走上绝路的罪魁祸首。

在实践中,不乏有主体随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对公共利益做出扩大解释,从而借助公共利益之名进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共利益必须要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这是合法性的要求。同时公共利益并不是任意规定的,有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会减损公民的某些权利,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做出妥协与让步,所以公共利益的规定必须是确有必要的,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这是合理性的要求。

(二)界定环境公共利益的范围

环境公共利益事关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其较为抽象模糊,在实践中对其界定也就较为困难和棘手。所以从环境公共利益的范围出发,以不同角度为进发路径对其作出界定,从而明确环境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而非仅是概念上的抽象理解。

1.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范围

环境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里的不特定多数是指绝对多数还是相对多数?环境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就公共性而言,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享受着在良好的环境中获得更好的生存发展的权利。环境还具有区域性,不同区域的环境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当某个区域的环境受到损害,那么彼此之间密切联系的整体环境也无法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此时这个范围的所有成员的环境利益就受到了侵害。所以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范围不仅仅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是处于一定区域范围内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甚至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2.环境公共利益的时间范围

在不同的时间范围内人们对环境公共利益的选择和要求会有所不同,此时环境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毋庸置疑的是人们对环境公共利益会有着更高的价值取向和追求。

(1)横向时间轴上的环境公共利益

从横向时间轴上看,在同一时间内任何人都有权获得环境公共利益所带来的益处,只是由于地域等因素的差异所致使其享受的环境公共利益的程度会有些许不同,但是这并不影响最基本的环境公共利益的获取。

(2)纵向时间轴上的环境公共利益

通过纵向时间轴,当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平等的主体,都有权平等的享受环境公共利益,只是这种享受有着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已。这就像是切蛋糕,先切蛋糕的那個人总是掌握着主动权,那么如果遵循“你切我选”的规则,虽然可能达不到“理想分割”的目标,但至少可以实现“均衡分割”,这也不失为一种公平的分割方法。

我们无法替后代人对环境公共利益的选择做出判断,但是值得确信的是为了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后代人对环境公共利益将有着更高层次的选择和追求,因此对后代人环境公共利益选择权的保障就至关重要。而这种选择权的实现是掌握在先切蛋糕的当代人手中,从公平理念出发,如果当代人无法为后代人创造更好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条件,那么至少在切蛋糕的过程中秉持较为平等的“均衡分割”的理念,不对后代人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造成损害,毕竟只实现自身的满足并不是社會向前发展的终极目标。因此当代人在享受着现今环境公共利益带来福利的同时,对公平正义原则的遵循就至关重要,切勿损害后代人的良好环境权利,避免出现“受益”与“损害”主体不同的不公平现象。

3.环境公共利益的区域范围

环境不同于区域,它是没有边界的,不能只将环境限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甚至是为环境公共利益设定统一的标准。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和联系性,某一区域的环境公共利益有时也会涉及到其他区域或是整个环境中去。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而非只是片面的固定化的看待环境公共利益。

四、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救济

环境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环境或生态利益,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到损害时,哪些主体能够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和看护人以及通过怎样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进行维护?此时通过司法途径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新型诉讼类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应用而生。

在环境公共利益日益受到现实侵害的紧迫感中,我国先后在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两部基本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框架。虽然此项制度在原告范围狭窄且资格限制过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位以及环境公益诉讼配套规则缺失等方面存在不足,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无疑是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一次历史性进步。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仍需我们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加以解决。

结语

环境公共利益既是你的利益又是我的利益,更是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因此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明确在环境这个空间范围内,任何人都有权利享受环境公共利益的福利,但也需要履行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义务,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只享受而不付出行动是不道德的,更是无法将环境公共利益发挥到最大效能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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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宋烁.论环境法中的公共利益来源[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2).

[3] 郭伟.论公共利益观对环境法的指导作用[C].2001.

[4] 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D].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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