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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公司自治及其限制

2019-10-21颜丹

青年生活 2019年13期
关键词:公司法

颜丹

摘要:公司是现代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现代社会各国经济健康有效运作的奠基石。公司法是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和解散、公司破产清算以及公司中各个股东权利义务承担等具体事务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的引导各规范的作用。公司法调整的对象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来说更加具有,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明确表明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明确性、特定性。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

关键词:公司法 民法规范  公司自治

一、公司及公司法的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结构也不断发生着改变,公司法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发挥其相应的规范作用也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修改。

(一)公司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的公司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为了更好的适用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修改、修正加以完善。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公司法是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公司法借鉴了许多外国的先进经验。我国长期处于封建制时期,商品经济在建国初期发展比较缓慢,以至于我国的公司法也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来讲发展的向对缓慢,到了建国之后的第44年里才制定出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而且公司法的许多条款都是借鉴和引用的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之后,又经历了多次修改,分别是: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本修正案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条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条款的增加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为了放宽公司的限制,国务院有权放宽高科技公司的赞助商,投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注册金额,公司发行新股并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都的都有效放宽,与此同时,此次修订还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开设高科技股份公司股票的第二部门市场。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该修正案删除了“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超过股份名义”,并进一步实现了行政权力下放,减少了对公司的限制条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第三部公司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实施。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被取消,无形资产也可能占注册资本70%,以及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这一次的修改对我国公司法作出了120多处的修改,是公司法修改史上,修改的最多、最全面的一次[1]。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七法”修正案,这是中国公司法的第四次修订。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支付全部资金要求的规定被删除;同时,也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2]。

(二)中外公司法的比较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世界五百强的公司中我国的公司、企业显著增多。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中,法律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从上一部分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也逐渐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也得以不断完善。但我国公司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仍许多借鉴交融的地方。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与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纵观欧洲各国公司法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基本特点,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种类大体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以英国公司法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的公司法,第二种是以法国公司法为代表的拉丁国家的公司法;第三种是以联邦德国公司法为代表的德意志国家的公司法;第四种是以瑞典、丹麦公司法为代表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公司法。这种划分是以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分类为基础的分类。我们也可以简单的将以英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分为衡平法和普通法两类,衡平法与普通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英美法中“衡平”,具有公平、正义的意思,法官凭良心判案而成形成的判例,这些判例法规则就被称之为衡平法。衡平法还包括一系列原则,如“衡平即平等” “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 “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救济” “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等[3]。普通法是指英美国家的一般法。英美国家大多以判例为主,而我们国家则是以实体法为止,这是与我们国家最大的区别。是否以判例为主要审判指导也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没有具体的成文法,审理案件主要依据判例,而大陆法系,例如中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即为大陆法系,这些国家都具有相关的成文法,审理案件都具有成文的法律规定,案件审理当中减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欧洲许多国家在第二次工業革命之后就已经进入工业化时代,相较于我们国家来讲,商品经济的发展早我们一百多年,公司法律制度也比我们国家相对完善。

二、民商法法律规范对公司自治的影响

在民商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其最主要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较大的自治权。近几年来我们提倡简政放权,进一步的放宽了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的限制。但是公司的自治权也并不是毫无节制的,公司的相关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强行法的规定,也不得与法律基本原则相违背。我们是一个法定国家,公司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公司法”调整,但“公司法”的调整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个人合伙及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权的组织并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民商事企业的法律规范在检查和填补空白方面发挥了作用。

(一)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影响

作为中国经济载体的主要形式,公司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的有效运作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也同样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公司自治包括公司如何设立公司的内部责任分配,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公司的主要职位的设立;如何安排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管理人员之间相关权利的具体决策,实施和监督;如何配置公司的参与者,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 但是公司的设立本身就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受利益的驱使,因此对于公司的自治权必须有所规制。

公司法是对公司自治的重要法律支持,也是公司自治的主要限制规范。公司法对公司的成立,变更和运作制定了具体规定,是公司经营的重要指南[5]。“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随着法律法规的加强,公司自治的空间也随之减少,并随着法律控制的放宽而扩大。 公司治理应主要由公司决定。例如,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保持公司参与者谈判的可能性并限制其不可信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增加了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的股东损害公司或债权人或第三方的利益时,就会定义公司和股东的拒绝人格制度。这既是对公司自治的限制,也是对公司自治的保护。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公司的自治权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之内进行,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6]。

(二)民法规范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我国民法规范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亦属于法人,也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中,只是公司法是特别法而民法是一般法,我国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一般法。

在分类方面,公司法是商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商法体系包括公司法和其他商业法的法律规范。民法主要规范非商业民事主体行为组织原则和行为规范。民法和商法共同构成了民事和商事法律制度,这是社会平等准则之间的主要法律规范,不同于行政法制度。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与民法相比的特殊法。中国的公司受公司法的调整,公司法的规范也受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约束。 公司作为法人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之一,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也要受民法相关条文的约束。 公司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1、公司的个性是独立的。该公司是一个法律认可的“人”,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并有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的权力。2、如公司有争议,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反诉。它由公司当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进行管理。3、公司可以通过自己内部协商、自己管理、调整内部结构[7]。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的规定也适用于公司。这也是民法对公司自治和公司自治的限制。但我国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自由为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我国的民法大多都是任意性规范[8]。但是自由也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在民商法律行为中我们以“法无明文规定及自由”,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公司也同样享有自治权。

三、公司自治及其限制的完善

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制度也逐渐成熟,公司、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公司的产生及发展较西方发达国家落后了几百年,所以我国公司虽然发展迅速,但是仍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

(一)完善公司监督体系

公司经营的目的地为了盈利,公司的盈利性及自治权决定了公司必须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只有“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更好的防止滋生腐败”,保障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纵观我国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公司,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和监督体系。

要完善公司的监管体系,首先要提高公司的监管权。 监事会是公司重要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要保障其监督权的有效行驶必须要有足够数量的人员配置,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同时这些监事会成员也要有足够的权力实施监督,如果该机构的权利无法实施,那么这个机构就形同虚设。应当将公司的直接管理人员排除在监视会成员之外,不然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存在,很容易是公司的监督不到位,其次,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不应太长,否则可能导致监督的任意和专属权力。最后是监事会监督的时间[9]。因为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所以我国监事会的监督大多属于事后监督,没有落实到事中或事前的监督。公司的监督应该贯穿公司的整个过程,包括公司的前,后和后处理。 同时公司的监督必须实行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对于监事会我们也应当明确其违反监督权应承担的责任,实现监督机构的权责统一。

(二)完善公司相关立法

我国是法治国家,但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雖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商品经济起步较晚,所以我国的公司相关立法的起步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来说夜起步较晚,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相关法令法规都有待完善。

公司法是我国公司管理的主要依据,公司法的完善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公司法是公司治理的主要依据,公司法的完善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全国人大代表刘新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法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 与证券法一样,它是资本市场的资本。总体而言,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共公司制度,公司内部公司治理,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公司股份回购减持抵押担保,除了公司清算系统等制度安排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资本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还没有足够的空间。”目前的公司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调整对象的固定性,决定了公司法对一些中小企业和合伙企业并没有得到公司法的保障。我们应当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合伙提供法律保障,将中小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一些民办工厂纳入公司法的规范当中。其次,为了提高公司的国际竞争力,还应将公司法与证券法联系起来,实现法律整合。保障公司运行的同时也保障证券的发行,为公司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预留有效的处理空间[10]。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决定了法律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出现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法治国家不可避免的,所以法律的不断完善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本报记者 徐昭. 结合资本市场新情况修改完善公司法[N]. 中国证券报,2018-03-14A01.

[2]蔡先红. 新公司法中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其完善[J]. 长江丛刊,2017,34:146.

[3]董伯文. 浅谈《公司法》对企业小股东利益的保护[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03:37-38.

[4]程桦.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研究[J]. 法制博览,2018,04:170.

[5]邢玉晶,李杰赓.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J]. 法制博览,2018,04:227.

[6]吕一品. 浅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J]. 法制博览,2018,03:164.

[7]杨泽. 浅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公司股权治理的规定[J]. 法制博览,2018,05:124.

[8]石宇珺.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J]. 中国集体经济,2018,06:121-122.

[9]许晨. 解读“公司法解释四”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和警示[J].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01:70-73.

[10]包晓丽. 民法规范论在公司法中的适用[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0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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