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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监督制度

2019-10-21成禹

青年生活 2019年13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宪法法院全国人大

成禹

宪法监督一向是宪法学界商讨的核心问题,对此包括张千帆在内的许多专家学者对此也做了非常大的努力。研究一个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其相关的概念,这样我们才能把它与其他问题区别开来,给我们的研究指明方向。

针对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制度,我认为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 我国宪法的普及力度不够。宪法的普及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宪法普及力度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我国国民的法律素养。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起的是总揽全局的作用,但其并没有对公民、法人等主体具体活动的准则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宪法的普及力度不夠将直接导致宪法监督的质量。要想完善宪法监督制度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宪法的普及度,只有在我国宪法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以后,人们相信宪法,拥护宪法,人们参与宪法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了,宪法监督制度才有希望能够得到健全与完善。2. 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存在着范围限制,倘若想使宪法监督制度得到根本性的健全与完善,起最大的阻碍作用的就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范围与对象,所以我们要把宪法监督的对象与范围进行扩大。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从这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监督局限在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包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审查。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具体法律行为也存在着大量违反宪法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对公民的权利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侵害。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例如行政执法机关的不文明、暴力的行政执法就经常存在违反宪法的行为。3. 宪法监督缺乏专门的实施主体,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执行归根结底来说还是要落实具体的实施主体,一种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明确专门的负责主体,这是制度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形势结合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具体负责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没有专门的职业化,不那么明确。4. 宪法监督的程序不够完善,首先我们从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但是我们从历届全国人大会议中不难发现,全国人大对此项权利的行使次数几乎为零,全国人大在会议期间根本无暇顾及行使宪法监督权来启动宪法监督程序。

针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本人从对象、范围、司法机制改革、宪法法院的引入等角度对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扩大宪法监督的对象与范围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范围仅局限于立法方面,也就是仅局限于对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与审查。要想使得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首先就要扩大宪法监督的对象与范围。第一,从对立法层面的宪法监督来说,我们要把宪法监督的范围扩大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从根源上进行治理。第二,我们要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到宪法监督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经常会出现执法人员非法执法的现象,比如城管的暴力执法,殴打小商小贩以及其他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不主动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这种现象在我国各地常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我们人民政府的形象,其影响极其恶劣,所以应该考虑把其纳入到我国宪法监督的范围以内。第三,司法机关是处理我国诉讼纠纷的主要机关,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平台。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个别法官为了一己私利进行枉法裁判的例子很多,这是对我国宪法的严重亵渎。第四,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活动也纳入到宪法监督的范围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的主要参与者,如果可以把他们的活动纳入到宪法监督的范围内,一方面可以扩大我国宪法的普及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对广大群众进行直接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全民法治素养的提高。从而可以从基层使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

(二)将司法化机制引入到宪法监督制度中

宪法监督司法化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发展中已经成为了一种主流趋势,这种趋势还在日益上升,但目前在我国走宪法监督司法化道路的理论并未占据主流地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走宪法监督司法化的道路指日可待。就目前从我国近几年出现的宪法性案例(如蒋涛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中能够看到我国走宪法监督司法化道路的萌动。我国走宪法监督司法化的道路,一方面可以使我国的宪法事业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国也具有走宪法监督司法化道路的基础。通过宪法监督司法化,第一可以使我国宪法得到广泛的普及。第二,走宪法监督司法化道路从很大程度上会解决我国宪法监督对象与范围的局限性。可以使我国宪法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对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而是进一步延伸到全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延伸到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公民和法人的活动进行审查。

(三)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是比较成熟的西方宪法监督制度,我国目前只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宪法法院还未设立,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我国设立宪法法院指日可待。对于我国宪法法院的设立有以下设想。第一,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优秀的宪法学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律工作者到宪法法院任职。人员参照西方国家的设置一般在十五人左右,其任职条件可以在参考我国公务员任职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为保证在我国设立的宪法法院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应当对法官的工资待遇方面予以提高,给予充分的财政支持,防止司法腐败。第二,在宪法法院的职权方面,我国宪法法院审查的法律应包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违反我国宪法,从而保障宪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正确实施。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养成学宪法、知宪法、守宪法,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才能稳步进行。只有将宪法的精神深入我们每个人的心中,法的行为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更加有序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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