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

2019-10-21黄辉

锦绣·上旬刊 2019年9期

黄辉

摘 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出现出租人把已出租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又称买受人)的情形,在承租期内,买受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本文通过案例探索法律如何规定,对买房人和承租人的事实与法律意义。

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利益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保护

案情介绍:2011年2月5日,朱某把位于某街一栋两层临街的房屋租给赵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11年2月5日到2014年2月4日,期限届满,若需要续租,另行签订合同,每年租金10万元,承租人需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2012年10月10日,朱某因资金紧张,把已出租的房屋卖给夏某,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80万元,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之前,朱某也告知购房人夏某,该房已出租给赵某的事实。商品房买卖约定的交房日期已到,卖房人朱某和购房人夏某要求承租人张某搬走,并说,把后期房屋的租金退给赵某,房屋已卖给夏某,夏某系房屋的所有权人,夏某有权决定不租给赵某,夏某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赵某说,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他承租的房屋租期未满,他不能搬出,搬出就是损害的他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出租人的行为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第一,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的《房屋

租赁合同》中租赁法律问题,租赁合同优先还是买卖合同优先?从本案来看,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早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于2011年2月5日签订,卖方日期为2012年10月,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并未并未规定买卖合同优先还是租赁合同优先。……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