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财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2019-10-21陈相顾梦可
科学大众 2019年8期
陈相 顾梦可
摘 要:司法拍卖成功率的高低与当前我国实施的先评估原则有很大关联,但先评估原则也制约了司法拍卖的定价依据。评估报告不应是确定拍卖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应仅作参考。司法拍卖的定价依据应参考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通过向有关部门询价、依据市场定价,或参考当事人意见综合确定。此外,目前我国限制拍卖次数,也是造成财产流拍的重要原因,应增加拍卖次数,拍卖底价应依据上一次的拍卖底价相应降低,而非以上一次的价格再次拍卖。
关键词:司法拍卖;评估;保留底价
1 问题的提出
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中使债务人财产变现的重要手段,是民事执行最基本的处置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确立了现行拍卖原则,人民法院应首先采用拍卖方式变现被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拍卖时除特定情况外,应首先进行评估,并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机构出具相应的财产评估报告,法院按照评估报告的结论确定拍卖底价,并通知事先委托的拍卖机构。
自《民事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可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来,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在评估程序中,合理的评估价值至关重要。评估价过高,会使起拍价过高,拍卖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甚至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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