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困境及解决对策
2019-10-21陈怡文
科学大众 2019年8期
陈怡文
摘 要:随着企业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市场竞争日益残酷,一些实力不济的企业逐渐走向消亡。“破产”业务成为当今法律行业的热点之一,而破产管理人是为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法律规范变化孕育而生的破产事务服务机构,其价值发挥影响整个破产程序。我国将国外先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理念引入了《企业破产法》,但结合我国的破产实践,管理人制度构建仍不健全,容易引发管理人义务履行不到位现象,耽误对破产企业的拯救。文章简要概述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管理人选任、管理人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并给予完善建议,以期不断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监督主体;完善对策
1 破产管理人制度之概述
1.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特征
1.1.1 概念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法律上无统一定论,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是接受法院指定,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处分和分配,参与企业经营并贯穿破产程序始终的专门机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1]对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范围作出要求,包括三类主体:(1)破产清算组。比较适用于因职能转变、改制等政策性原因破产的国有企业,该类企业破产需要由与政府部门有关的、熟悉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来主持企业破产清算工作。(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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