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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关系用工中存在职工债权吗?

2019-10-21刘勇盛珏

科学大众 2019年8期

刘勇 盛珏

摘   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一方面,劳动法律制度中劳动关系界定空白及退休返聘人员性质的理论及实务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破产法律制度中对于职工债权内涵的界定空白,退休返聘人员的权利维护往往会陷入困境。当通说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所指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权益能否获得职工债权的救济,该问题隐含着更为本质的话题:非劳动关系用工中是否存在职工债权。篇幅所限,文章将以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权利为切入点展开讨论,认为:不论是劳动法律的本质属性,还是破产法的立法价值,都要求破产企业管理将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权利纳入职工债权审查范围并获得相应救济。且事实上,破产法律制度为非劳动关系的用工预留了一定的开放性空间,故文章认为,职工债权并不以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

关键词:破产;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权利;职工债权;非劳动关系

本文始于破产管理人在职工债权审核实务中的困惑:在通说主张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属于“劳动关系上的债权”[1],即职工债权的认定应当在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情况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解释三》所指的这类退休返聘人员在所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管理人是否可以将其纳入职工债权的审查范围,其相应的权利能否得到职工债权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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