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019-10-21张建华
锦绣·上旬刊 2019年8期
摘 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进行探讨分析,得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结论。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相对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 无罪
当前,未成年人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犯罪是一种高发性的侵财型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了极大的比例。未成年人盗窃、诈骗或者抢夺他人财产,一旦被对方发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的。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下这种转化型抢劫,其最终处理结果又该如何呢?
一、司法解释对相关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此类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对于此类未成年人实施的转化型抢劫,能否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简称“《解释》”)第10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可见,此类未成年人实施的转化型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乃至故意杀人的,不可以定抢劫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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