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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代购行为认定

2019-10-21饶炳基黄山钟

锦绣·上旬刊 2019年8期

饶炳基 黄山钟

摘 要: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本文通过对各个有关毒品代购的会议纪要和规定进行分析,对毒品代购行为展开分析。

关键词:毒品;代购;纪要

2001年《南宁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仅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的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南宁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行为与贩卖毒品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给司法机关在实务中的认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也让许多仅实施了代购行为的行为人可能被认定为贩卖毒品,从而受到更为严重的刑罚。为了明确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大连会议纪要》在该规定的基础增加了两条: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论处。前款是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作出了具体区分,统一了实践中关于二者的分析。而后一条的规定,仅概括性的表述了居间介绍、代购代卖毒品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并未明确表述构成何罪。实践中犯罪情形和种类纷繁复杂,不同场所不同情况下既有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也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为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罪名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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