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
2019-10-21孙金海
理财·经论版 2019年6期
孙金海
事实表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合组织)制度的发展历程是经得起社会实践检验的,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农合组织的多元化,现有法律体系与农合组织发展现状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并越来越难以调和,为了能更好地促进农合组织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必须找出农合组织发展当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其正确出路。
一、我国农合组织的历史现状
(一)成员的综合素质急需加强
本地村民是农合组织的主要劳动力来源,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民的教育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一般只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凭,极少数取得了高中文凭;另一方面他们缺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与之相应的专业技能。在现实中,农合组织成员文化水平低和专业知识技能薄弱等问题很难在后期的发展壮大中得到及时有效的补足,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水平與组织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不协调,以至于农合组织在成立之初设定的组织章程、管理规范、运作机制等很难落实到位。而绝大多数组织成员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思想观念相对比较保守,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思想观念落伍。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只有不断地接受新事物新知识新技术,才能有助于农合组织的发展壮大。事实上,这些人对新事物新知识新技能的接受程度普遍很低。此外,传统的发展模式缺乏法律思维和规范的运作机制,与当今的市场经济法治化背道而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自身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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