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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出路

2019-10-21孙金海

理财·经论版 2019年6期
关键词:农合法人法律

孙金海

事实表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合组织)制度的发展历程是经得起社会实践检验的,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农合组织的多元化,现有法律体系与农合组织发展现状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并越来越难以调和,为了能更好地促进农合组织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必须找出农合组织发展当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其正确出路。

一、我国农合组织的历史现状

(一)成员的综合素质急需加强

本地村民是农合组织的主要劳动力来源,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民的教育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一般只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凭,极少数取得了高中文凭;另一方面他们缺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与之相应的专业技能。在现实中,农合组织成员文化水平低和专业知识技能薄弱等问题很难在后期的发展壮大中得到及时有效的补足,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水平與组织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不协调,以至于农合组织在成立之初设定的组织章程、管理规范、运作机制等很难落实到位。而绝大多数组织成员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思想观念相对比较保守,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思想观念落伍。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只有不断地接受新事物新知识新技术,才能有助于农合组织的发展壮大。事实上,这些人对新事物新知识新技能的接受程度普遍很低。此外,传统的发展模式缺乏法律思维和规范的运作机制,与当今的市场经济法治化背道而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自身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二)组织资源整合力度小,市场综合竞争力弱

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统一、规范的合作组织体系,其发展壮大的速度、瓶颈时期的规模、资源整合能力、经济辐射范围和自我转型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后发力不足问题。因此,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源整合力度小,市场综合竞争力弱。资源整合方面,其经济辐射范围局限于本地自产自销的单一垂直网络,很难和物流运输、电子商务、银行金融等整合在一起。资源整合力度小,自身发展很难做大做强,最终导致其市场综合竞争力弱。

(三)政府有关部门扶持力度不足

政府相关部门扶持力度不足主要集中表现在财政税收方面,税收在农合组织发展壮大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从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中,我们知道农合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税收部门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相关措施。然而,目前我国相关财政税收部门对农合组织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力度很小,远远不足以保障其健康、平稳、快速发展。此外,银行、信托、基金等行业对农合组织提供信贷的力度也比较小,远远比不上一些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实施的扶持政策。

二、我国农合组织当前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农合组织的类型不断多元化、复杂化,主要有农村股份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但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农合组织形式,其他农合组织类型并没有被明确地纳入规范中。农合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与相关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现实经济中不断涌现出现行法律、法规调整不到位,解决不彻底的问题,加剧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农合组织发展中的矛盾,不利于其健康、平稳、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尽快解决相关立法滞后的问题。

(二)法律地位模糊,不够明确

我国现有《农业法》中没有涉及农合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具体的工商登记细则,但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原则上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遗憾的是该法并没有进一步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类型的法人。以至于现实实践中,有一些是以集体所有制法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也有一些是以社会团体法人在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甚至还有绝大部分分不清楚应归属到哪种类型的法人,干脆不去登记。法律主体地位模糊、不明确,还会带来其他诸多不便,例如:不能以市场法人的身份享有独立的民事能力,在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时,很难正常地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在资金筹措上,主要通过组织内成员自发认筹或非正规渠道融资甚至非法集资。

(三)自身运行机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农合组织依然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系统科学合理的规范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尚未建立自主管理、自主决策、自主监督的长效机制。现实中,农合组织往往是由政府及其部门牵头,协同社会组织协会和企业以及农业大户共同组建,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农合组织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时农业大户在组织中又占有绝对的表决权,普通小户成员很难直接参与到管理决策中。二是组织的章程难以落实到位。章程制度的落实需要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但在实践中缺乏长期有效的正规运作机制,组织章程制度也就形同虚设。

三、我国农合组织发展的出路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制

为促进农合组织健康、平稳、快速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律体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农合组织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定农合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调整范围,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利益分配原则、监管机制等。从根本上建立健全农合组织的法律体制,促进农合组织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法律地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具有营利性,社团法人具有公益性。而农合组织以服务组织内的其他成员为出发点,以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落脚点,兼具企业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与公司企业不同,与社会团体不同,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所以,可以说农合组织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经济形态,法律法规必须给予它全新独立的市场经济法律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农合组织为新型独立法人。

(三)健全运行机制

首先,将农合组织的成立条件、章程、组织机构法律化,管理、决策和监督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合理规避“持股大户一人说了算”的弊端。最后,完善监督机制。让监督机制贯彻到组织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赋予每个社员监督权,将运行机制置于大家共同监督下。

(四)加大有关政府部门的扶持力度

加大有关政府部门在农合组织建设中的扶持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以党和中央的重大问题决定为依据,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农合组织制度的总体设计,结合各地区发展的现状及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具体细则措施,并加以落实;其次,各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财政税收部门,应当为农合组织提供专项投资和拨款;最后,应加大力度引导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多渠道整合资金,鼓励企业、高校与农合组织的长效合作。

此外,政府还要起到积极引导与严格监督的作用,尽其所能确保农合组织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定期为农户开展有关合作组织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把控能力;定期为社员举办相应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指导,提高农合组织成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促进农合组织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平顶山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 潘洪刚,王礼力.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与研究对策[J].陕西农业科学,2009(1).

[2] 曹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思考[J].商业研究,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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