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值班律师的职责与权利
2019-10-21郑礼周
视界观·上半月 2019年10期
摘 要:2018年刑诉法的第三次修改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对值班律师的职责与权利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值班律师的职责可分为在所有案件中都能普遍行使的一般职责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始能行使的特殊职责。值班律师的权利存在于便利条款的“映射”下。值班律师的权利来源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的权利具有相当性,但权利内容受到刑诉法的严格限制。值班律师不仅享有约见权,还享有为提供案件处理意见而进行必要阅卷、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收集证据以及申诉的权利。
关键词:值班律师;一般职责;体系解释;控辩平等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经历了由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到独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过程[1],值班律師的职责与权利也在不断地调整与扩大,其在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由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确认值班律师制度的时间尚短,学界对现行值班律师制度的现有研究成果多形成于前期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的基础上,聚焦于值班律师本身,关注值班律师的定位及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2]鲜有直接讨论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值班律师职责与权利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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