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2019-10-21景丽李莹
写真地理 2019年9期
景丽 李莹
当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对于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而且还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法律应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建立公平合理的标准,并依此来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创立是我国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具有一定了理论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离婚的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具有过于前瞻性,操作性不高的特征,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需要放宽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限制、延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细化离婚经济补偿的给付方式,实现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
(一)放宽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限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是提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前提。然而,这一规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那就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进行家事劳动补偿的前提是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所创造的价值,但是一些劳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完全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財产,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大量的积累,这样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为现代婚姻家庭主流财产方式,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其优势地位的情况下,离婚的家事劳动补偿制度的使用环境就十分的有限。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相对弱势一方女方对婚姻的合理期望,借此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某种情况下女方犯错而可能导致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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