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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2019-10-21黄伟庆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3期

黄伟庆

摘 要:对于如何认定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着诸多理论学说,为恰当合理地实现此目的,在此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不单是为了论证行为人醉酒犯罪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也是对认定其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一种理论依据。认定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结合行为人醉酒前的状态及其醉酒类型来综合考察,既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也要关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

关键词:醉酒犯罪;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对行为人采用醉酒以外的方式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例如,某甲为一锅炉工,因故意服用麻醉药品,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没有及时给锅炉减压,导致锅炉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或耗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对该类行为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根据其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追究其部分刑事责任,这无疑会放纵犯罪,不利于保护社会,预防犯罪.如果比照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追究其全部的刑事责任,则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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