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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9-10-21陈吉斌

鸭绿江·下半月 2019年11期
关键词:侵权人隐私权个人信息

摘要:人工智能是我国在21世纪面临的最大发展机遇。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部分关键技术实现重要突破,在语音识别、视觉识别技术方面居于世界领先水平。而与此同时,伴随着人工智能设备和技术的广泛运用,公民隐私权被侵权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如何协调好隐私权保护与人工智能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将是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突出问题。

关键字:人工智能;隐私权保护;制度

人工智能是我国在21世纪面临的最大发展机遇。201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为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划了一幅宏伟的蓝图,明确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成为世界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1]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部分关键技术实现重要突破,在语音识别、视觉识别技术方面居于世界领先水平,以百度、阿里、腾讯为龙头的一批骨干企业加速成长,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可。而与此同时,伴随着人工智能设备和技术的广泛运用,公民隐私权被侵权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如何既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又不妨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创新,协调好隐私权保护与人工智能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这将是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突出问题。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能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

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离开了大数据的运用,人工智能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在利用大数据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不能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否则,人工智能不可能取得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已经确立了隐私权在公民人身权中的独立地位,绝不能为了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目标而忽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2018年9月上海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发布的《人工智能安全发展上海倡议》提出“人工智能发展需要保障用户的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发展不得以牺牲用户隐私为代价,需要加强数据保护立法,丰富人工智能的技术路线,不断强化人工智能应用中的用户隐私保护。”[2]该倡议强调了隐私权保护与人工智能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完善隐私权立法,加强隐私权保护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中,隐私权保护法律仍然很不完善,不能适应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要求,应通过立法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明确权利内容。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侵权形态更为复杂,侵权后果也更加严重,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如知情权、自决权、修改删除权、安全保密权、限制使用权、获得赔偿权等,只有这样,公民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利。二、明确侵权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要有泄露、公开、窃取、出售、提供五种,这显然不足以涵盖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型侵权方式,应将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非法监控、非法数据共享和交易等行为纳入侵权方式中。三、更改归责原则。传统隐私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而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今天,隐私权侵权行为的高度隐蔽性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决定被侵权人举证侵权人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应适时将归责原则更改为过错推定,从而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四、明确免责事由的适用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了包括自然人同意、保护公共利益、用于教学科研目的、当事人已经公开和侵权人合法获取五种免责事由,但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必须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以免侵权人以这些“免责事由”作为借口,滥用个人信息,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三、加强数据保护立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没有大数据的支撑,各种人工智能设备和应用无法进行训练、识别和预测,也无法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智能化服务,这就要求用户在接受智能化服务时必须让渡自己的个人信息。由于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用户在使用智能设备和应用时,个人信息可能会被非法收集,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也可能被非法使用,甚至还可能因为网络安全的原因发生数据泄露,这些都会对用户的隐私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规则。首先,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取得用户的明确授权,用户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了解个人信息收集的内容、范围和用途并明确表示同意,除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授权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其次,经用户授权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服务目的使用,不得超越使用范围,不能未经许可提供给第三方共享,更不能非法交易。第三,信息收集者必须采取严格的网络安全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加强数据使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发生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就,除了产业政策的推动与各级政府和民间资本巨大資金支持之外,我国拥有的海量数据资源功不可没,良好的互联网基础、庞大网民规模及相对灵活宽松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带来的大数据资源成为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发展优势。失去了大数据的支撑,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制约。因此,我国在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应适应中国国情,建立以立法保护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补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在立法上可参照美国与欧盟的标准,注意与国际隐私权保护水平接轨,但不可全盘照抄,应结合我国隐私权的现有保护水平和人工智能发展状况制定相对灵活宽松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否则,过高的标准和要求将使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丧失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弥补立法保护的不足,可参照美国的做法,加强人工智能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人工智能龙头企业牵头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实行行业认证制度,加强技术保障措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从而使人工智能行业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 1 ] h t t p : / / w w w . g o v . c n / z h e n g c e / content/2017-07/20/content_521199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2]http://sh.people.com.cn/n2/2019/0703/ c134768-33105338.html 人民网

作者简介:

陈吉斌,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福建大田人 ,中共三明市委党校副教授,经济学学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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