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继承公证中的继父母子女
2019-10-21房丽
西部论丛 2019年28期
房丽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生父或生母再婚的现象日渐增多,公证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继父母子女的继承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继承公证对继父母子女审查认定的不统一,笔者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公证中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认定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公证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础的社会关系,其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产生并不由于出生和收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此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必然的继承权,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发生扶养关系时相互间才有继承权。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如何正确分析与确定继父母继子女的继承权,关系着社会民生,关系着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我国关于继父母子女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使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扶养的重大效力,如果被继承人是子女,继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为“抚养”之意,继父母享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是父母,作为继子女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赡养”之意,继子女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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