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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研究

2019-10-21赵媛

西部论丛 2019年29期

摘 要:在资本主义市场下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顺势产生,资本王者规则在运行的过程中能够大致平衡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纠葛,但是却会对少数派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害。为了保证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在遭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从而自由地退出公司是设置股权回购请求权这一制度的目的所在。但我国的相对应的《公司法》对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做出了很简短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模糊与不便之处,对于少数派股东的权益保护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仅仅在法律上赋予少数派股东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这项权利是远远不够的,规定如何有效的行使该项权利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对于股权回购请求权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更好的实现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异议股东;回购请求前权;行权主体;回购价格

在我国当前经济迅速发展并且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的大背景下,公司的规模和组织形式都在不断地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坚持采用全体一致通过的决议方式便显得不够灵活并且在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成为阻碍公司发展的绊脚石,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资本市场为了摆脱这一束缚顺势而生。但可惜的是,尽管大股东依据资本决定公司运营虽然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却也造成了股东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大股东利用自己的股权优势,将自己的利益逐渐上升为公司的利益甚至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使得小股东丧失了对公司的话语权,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为了彼此的利益进行斗争,甚至阻碍了公司发展,使一个好公司变成一个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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