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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翻异别勘制度探究

2019-10-21孙秦旺

西部论丛 2019年29期
关键词:制度

孙秦旺

摘 要: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刑事审判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个法定程序,翻异别勘制度的特色之处在于其赋予了案犯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据翻异别勘制度规则选择他官或他司重审案件的权利,使得案件可以移司别推,避免因司法官员的枉断与错判而造成冤狱,形成了司法分权而治的局面,从而使公正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最大化的实现。这种赋予当事人选择他官进行异地审理的规则所具备的积极进步意义对当今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创新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翻异别勘制度含义

(一)翻异别勘的概念

所谓翻异别勘制度[1]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犯人若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需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合称为“翻异别勘”。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宋朝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中,都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判部门,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即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别推。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二)翻异别勘的由来

翻异别勘制度初步形成于唐末五代十国时期,据《五代会要》[2]记载:“凡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有异同,即移司别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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