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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UGC视角再审视社交文本里的“作者之死”

2019-10-20程芮

广告大观 2019年7期
关键词:读者社交媒体

摘要:在对微博、哔哩哔哩、爱奇艺社区为代表的UGC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巴特、福柯等人有關“作者之死”的理论,尝试再度审视移动社交下“作者”已死、读者新生的新语境。这种新生来自各大社交平台的原创用户的产出,可以是文字的、声音的、图像的、视频的,也可以是多样型的,这些形态各异的内容都充分展现了读者解读文本的力量。最后要注意到在法律概念里“作者不能死”,读者应该在合理使用的限制下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为此我提出了三点转型对策。

关键词:作者之死;社交媒体;文本生产;读者

1 溯源“作者之死”

1.1巴特理论中的“作者之死”

“作者之死”这一观点是罗兰 · 巴特在1968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的。在巴特看来,作者在完成文本作品或内容的创造之际,他对文章的解释已经失去了意义,而应当如何理解,都是不同读者自己所作出的判定和选择,作者不再具有话语权。[1]他还区分了传统意义上的作者和书写者,前者对应着传统的“作品”,而后者对应着一种具有生产性的“文本”,在作品理论中,作者和作品的关系相当于父与子的关系,但在文本理论中,作者的主体地位被颠覆,主体只是语言中的代名词“我”,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人。文本概念的诞生宣告了作者的死亡。因为在巴特看来,文本是一个多维的立体的自由阐释空间,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实在物,不存在所谓固定的原初意义,因而作者在解读文本的过程中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巴特这一理论在文学批评的领域上对传统的作者中心论造成了巨大的思想冲击,让人们重新思考读者的话语地位。

1.2福柯理论中的“作者是什么”

1969年,米歇尔· 福柯发表《作者是什么》,他从话语体系的角度,提出了更为深入的作者功能论解释作者本身的存在问题。他同意现代写作“主要关心的是创造一个开局。在开局之后,写作的主体便不断消失。”同时,他澄清作者是话语实践复杂运作的产物,是被我们用来建构意义统一的载体。[2]由于分类的需要,而通过作者这一环节,把大量的文本聚集起来,所以“作者”一词的界定本身就是社会、历史、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需要追问作者在不同话语类型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遵循的规则。福柯赋予作者功能性主体的含义,实际上更彻底地剥夺了作者的自由特权,揭发文本中的权力关系。

本文主要集中于UGC视角下不同传播文本的分析,探讨“作者之死”这一理论在互联网语境下的社交媒体应用现状及未来转型路径。

2 “作者之社交媒体下的新生

在当下的社交媒体环境下,“作者之死”的概念并没有沉寂下去,这一思想不仅能够被用于文学批评中,也适用于解释电影、电视剧、表情包等不同传播途径所传播的内容。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交平台上的读者成为更具参与感的用户群体,他们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到文本的二级或三级的生产过程中,以UGC形式来表达自己对一级文本的解读成果,并用于人际传播和社交需求。在UGC生产过程中,传统意义上的作者不仅仅死亡得更快,同时读者获得了更高地位的提升,以及阅读实践活动的游戏化和狂欢化。

2.1表情包里的符号狂欢

表情包是一种产生于互联网语境下的多模态话语形式,通过调用语言、图像、动作等多种手段和符号资源进行表达。在信息爆炸和移动智能终端普及的背景下,图片的制作、加工、发布变得日益便捷,由之而生的“表情包”也渐渐蔓延至各个社交互动平台,承载用户对主流文化的情绪态度。

罗兰 · 巴特提出,能指和所指指向新的一层所指时,就形成了“神化”。比如前段时间在微博热搜刷屏的“苏大强”系列表情包,能指为图片本身,所指为这个人物表情的表面意思,而神化即为图片发起者对受传者行为或言语的调侃之情。大众消费表情包更多的是在消费其神化意义,而和“苏大强”本身的创作来源——电视剧《都挺好》的影视角色无关,是网友在传播中对其进行新的文意诠释。一张表情包的背后承载着传授双方所共通的符号解码语境,而想参与这场盛大的符号狂欢,大众必须去了解热点,重新建构自己的认知,减少自己与他人互动中的认知不协调。

2.2混剪作品中的用户创新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是目前弹幕网站中非常热门的视频种类之一,它是利用他人的作品加以重新组合创作,剪辑出内容完全不同的作品。在国内混剪短视频有较强的业余化属性和粉丝创作色彩,最常见的主题为明星混剪、电影混剪和游戏混剪,鬼畜也常被认为是混剪的特殊类型。

剪辑不同片段来创作新作品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比如古诗集的合集出版、某作家的散文选集。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不只是专业学者拥有“话语霸权”,人人都可以通过电脑、互联网甚至手机将图片、音乐、视频进行重新混合并创作,并且有很多剪辑作品有很高的观赏水平。爱奇艺、B站以此聚集一批所谓UP主来专门生产此类作品,并开设专栏,配以弹幕交流    ,吸引了大量流量和互动数。如自媒体“轩龙鸽鸽”所创作的《前方高能!使人起鸡皮疙瘩的踩点与衔接的视觉盛宴!》在B站获得了1687.2万播放量,95.2万次收藏,之后依靠一系列漫威混剪作品,成为知名up主。

2.3影视剧本背后的IP解构

为了满足大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大量的影视创作开始寻求与畅销书IP内容合作,通过原著庞大的书粉群体来增加影视作品的收视率,并在社交平台上与受众进行有关剧情修改、演员选角的线上互动来吸引关注度。

同时,每位读者、每个组织机构对小说原著的理解都有不同,原作者此时已经失去了解释文本的权利。为了满足书粉对原著改编的各种需求或者广电制度要求,编剧会按照自己的理解二次创作影视剧本,这个过程里,作品最终的荧幕呈现一定偏离了原本小说作者的意义建构。就像之前大火的网剧《镇魂》,编剧出于能够将小说故事搬到荧幕的目的,就必须对同性恋情节改编为兄弟情,找到文本理解的平衡点。从巴特的理论看,小说《镇魂》的作者自出版这本书以来就已经失去了解释剧本的权力,所有的读者也都可以自己解读故事背后的内涵,并且在社交媒体上充分发挥自己的创作能力,比如“镇魂女孩”“巍澜CP”等词汇和表情包生产。用户可以在观看视频中肆无忌惮地张扬自己并擭取文本意义,任意地对文本进行解码、编码、又解码。这样的阅读活动,用户自然会有一种参与、创造的快乐和冲动,也在其中发现了自我价值存在。

3 用户解读文本中的侵权问题

3.1法律概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否定

巴特、福柯等人的文本理论,我们可以看到“作者之死”在现在社交媒体环境下仍然成为一道丰茂的互联网文化景观,UGC内容的丰富和话语权的扩大更是证明了读者在文本创造中不可忽视的主体作用。但是文学领域中作者概念的解构,不应该等同于著作权法领域的作者身份,我们在支持用户生产优质内容的同时,要强调著作权这条红线,不能放任用户肆意侵权,要保护好法律下的权利对象。

基于以上用户在社交媒体中的各类形式的二级文本作品来看,很多爆红的作品都是游走于知识产权法的灰色地带的。大量基于二次创意的作品并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许可,动则数以百万计的播放量与转发量将侵权问题显性化。例如,风靡一时的“5分钟带你看某电影”饱受侵权诟病,知名自媒体“谷阿莫”因此长期身陷侵权纠纷。

3.2防法律侵权的三点转型对策

如何平衡创意分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天秤呢?我想提出三条针对用户生产者的转型对策。

3.2.1.非盈利是基本前提

在国内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之下,没有形成对二次创作抄袭的鉴定准则,这意味着用户必须要自己在一个合理使用的原则之下寻求生存空间。在实际操作中,用户需把握素材使用的数量与比例、注明素材出处,在未取得原作品授权情况下不得依靠作品制作与传播获取收益。同时用户生产的二次作品再出售不应该获得超过原作的利益。

另外,用户需尊重《著作权法》保护原创的精神,尊重原作品的创作主旨与文化内涵,不得随意更改成制度明令禁止的违法内容,误导大众价值观。

3.2.2.專业化是主导方向

专业化既有利于推动用户朝向职业化或半职业化发展,也有利于用户赢得与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的对话空间,以意义互文、流量共赢、利益共享的方式对影视 IP 进行二次创意开发。另外,专业化可进一步倒推影视公司与著作权持有者转变观念、创新版权开发模式,建构多赢的影视内容生态。[3]最后,专业化可以推动用户创作者之间的合作,建立共享著作权的共同创作空间,并进一步推动作品自身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形成。

3.2.3.多元化价值表达是根本路径

随着互联网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的延伸,用户会承担一部分社会价值秩序中的情感传播和群体动员角色,其生产的内容在社交媒体上呈现多元化的价值表达。在从小众走向大众、从亚文化圈层向公共空间拓展的过程中,用户创作者需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价值表达方面进行自我审查,不能为追求播放量和转发量而牺牲作品的思想价值,力求创作出经得起观众审视与时代检验,且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精品。对于社会效益的关注有利于表情包、混剪等这种新兴创意形态获得政府管理部门重视与社会认可,在行业政策制定与推动自身著作权保护方面占据有利地位。

4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数以万计的文本以不同形式源源不断地流通在网络浪潮中,同时社交媒体带来读者身份的转变,用户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渴望在人人互动中创造和分享自己解读的内容。在用户群体圈层中,分聚着不同兴趣爱好的读者圈,这些新的文化创造团队,会在各类互动场景中赋予原有事物新的意义,并以表情包、混剪视频、改编剧本等新类型产出UGC内容,这正好印证了巴特等人“作者之死”的言论。

同时,对于巴特等人对作者身份的消解,我们不能把它等同于法律概念下的作者消失,这将会导致著作权法的逻辑起点不存在,社会知识产权再难保护。因此,为了清楚地维护作品本身的价值,确保社会法制的良性循环,我们需要给用户生产内容提出一些合理限制,以便让更多读者拥抱参与文化,创造更多的大众作品。

参考文献:

[1]  [法]罗兰.巴特.作者之死.赵毅衡编选.符号学文学论文集.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5:512、509、510-511、511、521.

[2]  [法]米歇尔.福柯.什么是作者.赵毅衡编选.符号学文学论文集.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5:517.

[3]  张玲玲,杨吉.《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困境与破解策略浅析》,《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年第12期.

作者简介:程芮,1997年10月30日出生,女,汉族,安徽,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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