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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资源所有权属性、交易模式及制度改进

2019-10-16张自如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20期

摘 要: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深化发展,对体育产业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交易模式的研究具有了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绝大部分体育产业资源具有国有资产性质,现行的产权交易制度体系对国有体育产业资源交易模式形成了制度性约束,其交易应当纳入合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现有的体育资源交易平台在服务内容、机制设计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只有建立全国统一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才能有效整合体育资源,激活体育要素市场,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体育产业资源;所有权属性;交易模式;制度改进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0-0132-03

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激发了体育产业资源的交易需求。但是,由于体育产业市场化进程较为滞后,现行的体育资源交易仍然游离在我国产权交易体制之外,尚未形成通畅的交易渠道,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许多不合规的情况,甚至对于一些基本问题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体育产业资源的所有权属性、现有交易模式,以及关于国有产权资源交易的政策约束进行深入剖析,探索公平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交易模式,理顺交易渠道,提高体育资源市场配置效率,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一、体育产业资源所有权属性

(一)体育产业资源与体育产权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定义,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还包括人类劳动的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通常指一切可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1]。从企业组织的角度看,资源包括组织所拥有的以及组织外部能够作为投入而获得收益的各种要素。体育产业在其发展及不断成熟的过程中,逐步产生了各种与之相协调的产业资源,其中包括产业内部各组织控制的排他性资源(如体育场馆所有权、运营权、赛事产权等),也包括组织外部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如体育产业政策等)[2]。从广义上讲,体育产业资源是指支持体育产业各部门开展活动的所有资源的总和,但从资源的可交易性看,體育产业资源交易仅限于排他性资源。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对产权进行了定义性规定:“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3]体育产权泛指对一切体育财产和财产性资源的权利,包括体育企业股权、体育场馆权益、赛事相关权益、运动员相关权益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相关权益等[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产权是体育市场最为活跃的要素,发生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都包含产权的转移与让渡。

产权交易是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产权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经济关系。作为交易标的,以资产形式存在的体育产业资源的流动都包含着体育产权的转移与让渡,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表现为各类体育资源的市场开发活动。体育产业资源交易是组织拥有的排他性可交易资源的流动,其实质是伴随资产的转移而发生的体育产权让渡。因而,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应纳入我国现行产权交易框架下进行,以现行的产权交易制度对体育产业资源形成制度约束。

(二)可交易体育产业资源的所有权性质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逐步形成了大量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体育资源,包括各级各类赛事活动、体育场馆、优秀运动员、体育生产和服务活动等。这些资源所有权一部分归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及其所属机构,另一部分则归属于地方国资系统或地方体育行政主管机构[5]。从资源形成的过程看,我国绝大部分体育资源是由政府投资并经过培育和完善而逐渐形成的,具有国有产权的性质。除此之外,少量场馆场地、赛事、运动员以及体育中介活动等由民间资本投资,属于私人产权的范畴。随着体育产业的深化发展,国有体育产业资源的交易和流转不断加快,所有权结构正在从单一国有转变为混合所有制结构,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必须认清体育产业资源的所有权属性,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6]。

二、现行体育产业资源交易模式

现有的体育产业资源交易模式大多是资源所属机构的自主性安排,由于不同类型的体育资源市场价值差别很大,各产权所属机构普遍采用了差别化的商业开发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设立专业运营公司,全面负责资源的市场开发和交易

由专业运营公司负责资源的开发与交易,可以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市场开发能力,实现资源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例如,中国足协与16家俱乐部共同组建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负责中国之队的赛事活动的商业开发,中国篮球协会与20家俱乐部联合筹建CBA公司等,将协会的核心赛事交由专业运营公司全面运营。该方式主要适合应用于赛期长、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商业价值高的资源。

(二)通过竞标选择商业运营公司

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商业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负责赛事及其他资源的市场开发,该方式主要应用于各中心(协会)所属重要资源但市场开发价值略小的赛事。例如,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责中国排球联赛商务运营,智美体育集团独家商务运营NBL联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和“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商务开发合作公司也在遴选中。

(三)通过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资源交易信息,进行市场推广

如体育信息中心主办的NEST2016年电子竞技大赛招商项目、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主办的中国摩托艇联赛冠名权招商项目等,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挂牌推广。这种方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吸引力的非热点赛事商业推广较为合适。

(四)传统“拉郎配”方式

有些赛事资源体量小、影响不大、市场关注度低,无法得到社会资本的认可,难以通过一般市场手段实现商业化运作。对于这类资源,许多运动项目协会采用捆绑式、“拉郎配”式进行资源推广。

在四种模式中,第一种模式的专业运营公司与资源所有权人存在着高度的利益一致性,保证了运营公司有动力最大程度地追求资源市场价值的实现。商业运营公司代理体育资源的市场开发,可以充分发挥代理公司的市场运作能力进行市场推广。但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可能会造成资源交易中的利益受损情况,无法从制度上保证体育资源市场价值的实现。通过体育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开发活动,可以将资源向所有潜在合作伙伴公开,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市场价值,因而适合于所有类型资源的交易。

三、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约束下的体育产业资源交易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公平、公开、公正交易,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法规,成为国有产权交易和规范交易机构的依据,逐步形成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制度框架。在此背景下,国有体育产业资源交易也必将从自主交易转到现行产权交易框架约束之下运行。

(一)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体系

在我国产权交易制度体系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其中的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7]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须纳入公开的交易机构进行。其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多个国有产权交易规范性文件。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颁布)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颁布)都再次强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8]此外,部分省市也颁布了适用于本地区产权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如《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从不同方面对国有产权交易进行规范,形成了从国家到地方较为完整的产权交易约束性制度体系。

(二)制度约束下的体育产业资源交易模式

在我国不断强化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背景下,国有体育产业资源纳入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成为发展趋势。那么,在我国现有的产权交易体系框架内建立规范的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摒弃传统交易模式的不规范行为,逐步将国有体育资源纳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是制度约束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保证规范交易的关键环节,符合体育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在要求。

在体育产业资源入场交易的探索方面,部分产权交易机构联合社会组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从2014年12月起,先后有多家机构建立了产权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其中,北京产权交易所与华奥星空联合设立体育产业资源交易专项平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设立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最具有标志性意义。通过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可以实现体育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实现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杜绝“暗箱操作”,提升体育资源配置效率,真正将体育产业资源交易纳入我国产权交易制度体系框架之内。

(三)体育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整体上尚处于探索阶段,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交易平台在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第一,交易平台交易标的优质资源少,交易标的以赛事权益招商为主,内容单一,没有形成满足不同市场主体、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投向市场需求的产品体系。第二,交易平台分散经营,市场影响力不足,难以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市场品牌,无法发挥体育资源交易的集约化经营效益。第三,平台构建模式及合作机制存在瑕疵,交易平台的长期发展存在隐忧。交易平台普遍是由体育企业与产权交易所联合设立,作为产权交易所的一个业务板块而开展。这种合作机制的设计强化了产权交易所的核心地位,而作为合作方的体育企业则完全处于依附地位,并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使得交易平台的长期发展存在隐忧。第四,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体育产业资源进场交易动力不足。由于体育产业资源这一新型交易内容尚在探索中,加上部门利益驱使,使得国有体育资源进场交易出现了模糊地帶,进场交易动力不足,自主发包交易模式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制约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体育要素的流动,因此必须探索更为有效的交易平台模式。

四、全国统一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推进体育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的工作任务[9],为体育资源交易的长期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我国交易平台建设的整体情况看,许多部门建立了本行业领域国家级交易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资源交易,如中国水权交易所、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等。这些交易平台在建设背景、行业特色、交易标的、交易制度体系等方面与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对建设全国统一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全国统一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的构建

由国家体育总局或所属企业发起设立组建股份公司,建设国家级、权威性、专业化、独立运作的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6]。交易平台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过渡期,逐步将体育总局所属资源全部纳入交易平台,吸纳全国范围内的体育资源,促进体育资源的全面整合,并作为国内外体育资源融合的桥头堡,促进体育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最终建成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实现国内外优质资源的充分融合的创新高效、规范有序的全国统一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提供体育产业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集体育产业资源、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增值服务为一体,发挥信息公开、资本集聚、资源整合等功能,为体育项目招商、体育企业股权交易、体育企业融资、体育实物资产交易等提供便利和服务,实现体育产业资源的市场化公开交易。

(二)交易平台的运营体系

交易平台定位为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促进体育要素的合理流动。交易平台先期设立综合管理部、交易中心、发展与信息部、风险防控部四个核心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逐步完善和细分业务部门。

采用会员制模式,吸纳具备资格的经纪机构和体育组织成为交易所会员,会员利用交易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体育产业资源交易经纪、咨询、评估、资源整合、方案策划、法律等多种中介服务。构建以交易平台为核心,各会员单位为辅助,与现有成熟产权交易所密切合作的运行体系。形成交易标的以国家体育总局所属体育产业资源为主体,各省区地方体育产业资源为补充的产品体系。建立完整的交易平台运行机制,包括信息机制、价格机制、交易机制和监管机制四个子系统,从整体上构成产权交易市场整体框架的完整脉络。

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体育资源交易平台,创新体制机制,整合体育资源,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引领作用,形成服务市场窗口,有利于促进体育要素的健康流动,有利于及时掌握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市场动向,提高体育产业运行效率,推动体育产业的全面发展。

我国体育产业资源的形成过程和投资模式,决定了绝大部分体育产业资源具有国有产权属性。因而,体育资源交易理应纳入国有产权交易体系框架中,相关交易应在合规的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在当前体育产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下,建立高效有序的交易平台势在必行。全国统一的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可以通过顶层设计,实现全国范围内体育资源的全面整合,促进体育产业各类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配置,提高体育产业运行效率,这一模式既符合现行国有产权交易制度要求,也有利于体育要素的有效流动。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73-374.

[2]  彼得·蒙德尔.经济学解说(第3版)[M].胡代光,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4.

[3]  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EB/OL].正保法律教育网,1993-12-21.

[4]  黄海燕,张林.我国体育产权的分類及其交易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1):21-26.

[5]  张兵.过渡经济视域下我国职业体育产权结构形成与改进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2,(5):437-441.

[6]  张自如.体育产业资源交易的制度约束及交易平台建设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8,(3):42-46.

[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4-02-01.

[8]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06-24.

[9]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