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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研究

2019-10-14徐平

西部论丛 2019年17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建议

徐平

摘 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课税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各界对实行家庭的课税单位呼声很高,更符合“量能课税”。本文通过对个人申报制的缺点和家庭申报制的优势来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课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课税单位 税收公平 建议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分析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雏形到现在逐渐完善,已经有着近70年的历史, 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拉开了我国正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序幕。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进行了前后七次重大改革。最近的一次于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这次改革中有几个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免征额的提高至一年六万。二是调整了税率对应的税距。三是新增了六大类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四是实行了分类与综合计税并存。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修补和完善的过程。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弊端

我国目前采用的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制度。

1)个人课税制带来税收不公现象。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缴纳税款,这种制度下征税计算简单、容易操作。但是,家庭才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我国老百姓心中有着浓郁的家庭观念,强烈的家庭责任感。割裂家庭去谈个人显然不符合百姓的心理期望,淡化了家庭的作用。脱离家庭经济负担去谈个人税收负担能力是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相违背的。居民获得的收入多不代表其家庭负担重,收入少不代表以家庭负担轻,收入与经济负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不考虑家庭负担因素难以体现税制公平。

2)家庭负担因素考虑不全面。在2019年新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一大亮点就是专程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纳税人在家庭中责任这一属性。由于我国人口总多,家庭基数较大,从家庭个体之间的比较来看,家庭间的家庭结构差异性和家庭成员特殊性,直接或间接造成家庭支出的差异性。目前专项附加扣除额“一刀切”和“一条线”的的形式和表面上的公平会使得工薪阶层实质上的不公平,不能充分体现税收的“量能课税”原则。

3)多种形式税率造成纳税复杂化。超额累进税率确保了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从企业获得的收入成正比。多形式、多税率的复杂化征收现状给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对于综合收入,绝大多数由企业代扣代缴,而分类收入,都需要纳税人在了解纳税政策的基础上,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作为税务工作之外的普通人,他们可能不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申报范围。这给纳税人的操作上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4)家庭成员通过收入转移来避税。从家庭的整体来看,家庭成员肯定是家庭税收偏好低税额的。为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夫妻之间会通过转移财产所得和转嫁收入的手段来减轻家庭整体的纳税负担。假设在一个家庭中存在一方高收入,一方低收入或无收入。高收入就可以通过转移收入给低收入,从而享受更低税率或者更多扣减额来实现少纳税。税务机关因税制的缺陷对此类行为的避税问题,没有有效办法杜绝,从而造成税收流失。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出路

1、家庭课税制的优点

家庭制课税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税务部门尽可能的付出最小的代价征收最大的税额。通过税收的调控手段最大限度的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最小程度的妨碍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税制的设计上,应全面考虑税制的征收范围、征收模式等,尽可能避免税收给经济造成额外的效率损失。在个人制课税下,个体都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单位,都会选择积极投入到经营生产活动中去,社会的劳动供给量大幅增加,家庭的产出减少,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而在家庭制课税下,较高的边际税率会使得女性选择放弃工作,留守在家。从而更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家庭课税制可避免税源的流失。前文提到在个人课税制度下夫妻双方是可以通过资产转移或者收入转嫁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在家庭课税制下,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夫妻双方的收入、所得统一纳入计税基数,纳税额与收入归属于夫妻具体哪一方无关,任何的资产或财产的转移行为并不会影响应纳税额,也就不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家庭中成员收入的来源、水平决定了一个家庭更的个税赋税总额。从这方面考虑,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将家庭所有收入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完全杜绝这类行为的发生。

家庭课税制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在税制建设中,公平原则是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的公平原则在实践中,要达到两方向的公平:纳税人个体之间比较的横向公平和纳稅人个体自身的纳税负担与其经济水平相比的纵向公平。。如果采用家庭作为个税的纳税单位,将成员收入汇总后计算应税基数,就不会导致纳税不公的现象,从而实现了税制上的横向公平原则。对于支出的抵扣项目,家庭课税制能更全面的考量纳税家庭的经济负担,将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联反映在税制的抵扣项中,对实际生活成本的抵扣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家庭状况可以抵扣的生活成本额也不相同。

2、家庭申报单位的选择

从目前我国家庭结构的来看,我国目前仍是以核心家庭为主,其他结构为辅。因考虑到已婚子女的经济独立性,建议采用“核心家庭”作为对家庭的界定。具体来说,以夫妻和未婚子女作为一个家庭申报单位。

3、对税务部门的建议

1)建立双识别纳税号制度。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下,借用了具有身份鉴定作用的身份证制度,采用个人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的识别号,简单方便可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家庭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同样需要一个家庭纳税人识别号。税务部门依据户籍信息给每个申报家庭在税务申报系统中自动生成一个识别号。在家庭识别号下,包括的每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作为个人识别号。

2)实现税务部门与公安等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虽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在行政职能分工上由税务部门来完成,但具体在居民基本信息、收入状况、费用支出情况等信息的采集上还要工商、银行、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保证税源的稳定征收。税务部门就需要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家庭关系,这依靠公安部门信息的共享与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导入。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有义务将居民家庭关系分析的成果提供给税务部门。

3)加强纳税人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义务的宣传。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区别于现行的个人申报的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新问题、新情况。纳税人也需要一个了解、适应的过程。在制度执行的初期,税务部门要大力宣传纳税人该如何真实填报个人信息,并说明虚假填报的严重法律后果。利用电视、广告、网页等丰富的形式开展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申报的内容、原则、方法、政策等。

4)加大虚报信息者的惩罚力度。纳税人在申报系统中填入的家庭成员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税务部们征收的效果。。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虚假填报个人信息以达到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力度还不够,相对于其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来说,明显惩罚过轻,不足以起到威慑的作用。税务部门应联合法制部门加大对不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的纳税人的惩治力度,制定详细的惩罚措施。

参考文献

[1] 于娜.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海关学院,2018.

[2] 雷沛滢.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8.

[3] 王艳.以公平为导向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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