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电子商务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2019-10-14王娜

西部论丛 2019年33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完善电子商务

王娜

摘 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消费行业的不断发展,有关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消费市场的迅猛发展势头矛盾的是,我国目前在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上还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面临的主要消费者权益问题,从立法的角度分析了法律法规现有条款中存在的不足与漏洞,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能够帮助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完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而诞生的电子商务消费模式也在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消费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便捷的消费体验,是一种全新的线上交易模式,它利用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交易模式中空间的局限性,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点对点、面对面的销售交易。这种高效、快捷的消费模式一经推出后,便迅速在我国零售市场掀起了一股消费狂潮。从最初的易趣、淘宝到如今的京东、拼多多,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消费平台随着这场消费改革运动而崛起。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8年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从1088亿元达到30万亿元,交易额暴增300余倍。在互联网电子商务消费不断发展的同时,随着而来的则是不断出现的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不可忽视的现实情况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使得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变得更容易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利用网络广告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大肆发布虚假广告和宣传信息,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并通过多种方式躲避调查。眼花缭乱的促销、虚假的商品、服务信息以及网络诈骗屡禁不止,令消费者苦不堪言。纵观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现实中,发生率比较高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数据安全权的侵害等方面。

(一)对消费者自主选择全的侵犯。如今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行业内部的竞争也愈发激烈,部分经营者或平台服务商为了获取更多的客户资源,不惜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在打压、侵犯同行业中其他企业权益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带来极大的伤害。

例如,百度控诉奇虎360的不当竞争一案便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益的典型代表。本案中,奇虎360利用百度搜索引擎,在其搜索引擎页面标注、引导消费者安装360安全浏览器,同时,奇虎360又通过在360安全浏览器中捆绑安装广告插件、其他小程序的形式,让受到引导下载安装360安全浏览器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安装了一系列的广告插件、小程序。这些广告插件和小程序对用户日常使用电脑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且用户又很难通过常规手段对其进行卸载或清楚。一部分用户控诉百度搜索引擎未能对360的恶意广告行为进行制止,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而百度则认为360在提供给百度的广告和宣传方案中未能如实告知其推广软件内容和真实目的。因此消费者、百度、奇虎360之间形成了连环诉讼的案件。而这一案件的背后,是奇虎360不正当推销各类广告插件和小程序导致消费者自主选择全受损的根本侵权行为。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成性现得较为突出。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有别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无法面对面的进行交流,商品也不能直接观察、接触到实物。因此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络社由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解释作为对商品和服务的了解途径,而图片和文字信息容易受到人为的篡改、伪造,因此并不能作为商品交易的直接信息,只是一种间接参考信息。一旦商家在图片和文字信息中提供不实信息,消费者就很有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或判断。

二、我国电子商务消费保护立法的不足

(一)商品经营者准入审核机制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整体的规范和指引性法规文件。该办法第四条中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这主要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准入规则制定,例如淘宝、京东这一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是否能够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是否具备开办电子商务消费平台的条件,受此准入机制的约束。而该准入机制却并未对C2C交易中商品经营者的准入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商品经营者层面的准入审核出现了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商品经营者的审核标准和准入门槛完全依赖于平台服务提供商自行制定规则。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各大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流量,同时业务量较小审核工作量不大,在经营者的准入资质审核上卡得比较严格,而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斷发展,商品经营者的不断增加,对于平台服务提供商而言,缺乏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标准约束,对商品经营者准入资质的审核工作自然出现了懈怠、放松,这也就导致了大量资质不符合条件商品经营者浑水摸鱼进入了电子商务消费市场。

(二)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的救济机制分为五种,分别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从这些救济机制来看,其针对的消费者群体主要还是以传统消费的群体为主,并未充分考虑迟到电子商务消费的特殊性。电子商务贸易的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并无实际接触,消费者对经营者或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真实性也无法获得合理保证,因此在有关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救济机制上,应当充分考虑上述两个方面的特点,然而目前的消费者救济机制中,并不能看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救济保护具有任何针对性。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是一种线上交易过程,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通常不订立书面合同,交易以发出要约的形式进行,消费者无法接触和直接观察真实的商品实物,因此从信息交流的层面来看,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在交易过程中面临较高的知情权受到侵犯的风险。因此从法律法规层面通过立法来强化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依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完善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知情权保护性条款,明确商品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强调披露虚假、伪造信息导致消费者知情权遭到侵害的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商和经营者,应当遭受严厉处罚。从规范力度和处罚力度两个层面加大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除了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加大保护力度之外,还应当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手段,提高对此类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通过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强有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维护的条款,明确要求商家不得强制性捆绑销售软件、服务或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消费者违背其真实购买意愿进行消费。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通过虚假宣传或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实施销售商品、单方面后台侵入消费者网络端进行软件或服务注入的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和惩处。

参考文献

[1] 谢明希. 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2] 曾丽华. 网络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猜你喜欢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完善电子商务
辽宁大拇哥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审
论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性质与法律保护
国家安全视角下的战略物资储备立法完善
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村改居”法律程序的缺失与完善
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那些事儿
电子商务: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