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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是合法索赔还是勒索

2019-10-08

新传奇 2019年20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赔偿金法院

“如果说市场能养出专业的打假人,正说明制售假冒伪劣的形势十分严重,消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搞人民战争,打假不仅要有官军,也要有民兵,只有官民联合,共同打击,才能建立公平、诚信、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20多年前打假索赔萌动至今,关于知假买假是不是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理论上的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此起彼伏就没有停止过。”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说,“算起来,现在应当是第三场争论了。”

26年间的3场争论

1993年12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

1995年3月,22岁的青岛小伙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一副耳机,发现是假的后,他又购买10副假耳机要求加倍赔偿,并索赔成功。对知假买假的争论,也由此开始。据河山介绍,反对的声音说:“王海买假索赔,打的是国营大商店,是挖社会主义墙脚。”在争论声中,王海的知假买假也遇到阻碍。

第二场争论始于河山亲自买假。他在某商行花2900元购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画,并将经销商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996年8月,法院判决经销商退还购画款,增加赔偿原告购画款的一倍,共计5800元。这是中国首例知假买假、收缴假货并生效的民事制裁书,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各地不断涌现出职业打假人。

然而,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西城法院能判赢,东城法院也能判输。职业打假在随后渐入低谷。

2013年年底,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后,职业打假迎来了春天。

第三场争论缘起2016年年底。当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该条例公布后,不少地方着力落实这一精神,否认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有的甚至动用刑事手段,以敲诈勒索罪制裁职业打假人。

两份判决回应争议焦点

近日,青島市中级法院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引发关注。

2018年7月,韩付坤在青岛市多美好批发超市先后购买12瓶进口红酒,发现均未贴中文标签,遂将超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韩付坤购买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属于消费者,驳回原告韩付坤的诉讼请求。之后,韩付坤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青岛中院最终支持了他要求十倍惩罚赔偿金的诉求。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官作出详尽阐释——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本院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

关于知假买假,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对此已给出明确答案,此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能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关于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而青岛中院作出的另一份利群商厦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明确指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

青岛中院的这两份判决,被职业打假人看作是严冬里的春雷,是“惊天动地的打假檄文”。

打假需要人民战争

多年来,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看法争议不断,关键问题还是如何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如果说市场能养出专业的打假人,正说明制售假冒伪劣的形势十分严重,消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搞人民战争,打假不仅要有官军,也要有民兵,只有官民联合,共同打击,才能建立公平、诚信、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宿迟说。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的队伍不断壮大,他们维权的基本手段为一买、二谈、三投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据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的职业打假人案件从94件激增到2777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由不同的职业打假人对同一问题在某一时间段、某一地区内反复申诉举报的情形,有些人设计套路,通过退款不退货,甚至通过敲诈勒索牟取利益,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正常的市场秩序。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提出,对于那些知假买假索赔后,坚持举报并且监督行政机关彻底查处不法商家的打假者,应该依法大力支持,并且设奖金予以激励;而对于那些通过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甚至和不法分子共同欺诈消费者的“假打”,要依法坚决打击。

“区别这些情况,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智慧的考验。”武高汉说。(《检察日报》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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