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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现状

2018-01-12杨杰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实施消费者

杨杰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更为频繁,但同时消费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虽然目前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障公众的权益,但是现实中消费纠纷的数量并没有下降。本文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探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也日益增长,各种各样的侵权问题随之而来,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愈发重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能维护市场秩序,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也是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更是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步伐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1994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些根本问题,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起统帅和总纲作用,它标志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经过多年发展,以及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竞争环境,进而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有利于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

2.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能够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3.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的市场充斥着假冒伪劣产品,产品后续服务质量也不高,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如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和欺骗消费者营利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商业道德风气。这样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而提高企业自身和社会的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发展。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现状

1.保护范围狭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九项权利,但由目前此九项权利的范围已日渐狭窄,越来越难以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如经营者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扩大消费者权利的范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2.消费者维权途径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些途径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消费者协会只是社团组织并没有执法权,因此其调解结果不一定都能得到贯彻落实;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时需要消费者与经营者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便不予受理,但在实际中,消费者在日常消费前很少会与经营者就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就算有约定,当事人产生纠纷也难以达成仲裁协议;而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高额的诉讼费用和繁杂的程序,往往令消费者望而止步。

3.消费者维权意识缺乏

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作为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知道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显然低于对该产品或服务有专业、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产品和服务的花色品种更新加快,科技含量不断增加,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更加突出,日新月异的促銷手段更使消费者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而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往往会由于自身权益维护方面知识的欠缺和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而难以进行维权。

4.消费者协会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消费者协会是在政府的支持下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成立发展起来的,但是消费者协会显然不能解决所有的消费者问题。消费者协会没有执法权,在组织经费、结构设置、人员配置甚至业务开展上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消费者协会对政府的依赖很难保证其在开展保护消费者的活动中不受政治势力的影响,以至于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面也没有专门规定,没有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费用承担制度。

6.行政保护体制问题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在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申诉效率低下。

四、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策略研究

1.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内容,拓宽保护范围

新《消法》是在原有消法基础上经两次修订而形成的,在对消费者法律保护方面,既保留了合理部分也对新的商务市场的消费风险新增或修改了保护性条款,如新《消法》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等都明确了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立法的进步。新《消法》于2013年10月颁布至今已有五年时间,市场消费情形不断变化,特别是网购行业迅速发展,但是新《消法》在涉及网络消法者权益的相关条款上的规定还不是很清晰,难免会给当时双方在解决纠纷适用法条时造成一定的困难,造成有法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再行修改,增加法律内容,更加明晰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义务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2.强化消费者法律保护意识

强化消费者法律保护意识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二是降低法律保护成本。法制宣传是司法部门的职责,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全社会要广泛动员起来,深入社区走进农村,向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介绍认知商品的基本知识和鉴别方法,使消费维权工作深入人心,以促进人民群众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3.强化执法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解决消费者权益受损;要大幅度增强“抽检转案”和“诉转案”工作力度,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对失信违法经营者形成强大威慑。多年来,消费维权工作主要精力是放在对商品质量的监管和消费诉求的处理上,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抓得不是很实,因此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成为当前的难点、痛点,也是热点和重点。要切实发挥综合监管作用,以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服务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通过行政处罚、行政约谈、消费调查、公开点评、社会曝光、行业规范等一系列措施,逐步破除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明规则和潜规则。

4.畅通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能

应建立举证责任制度和费用承担制度,为消费者进行维权提供方便,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可以开辟“权威发布”消费维权晴雨表专栏,每月向广大公众发布《消费维权月度监测》报告;通过12315微信平台、短信平台定期向社会和广大消费者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为提升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服务;推动智慧监管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拓展投诉公示制度,开发平台的抽检发布、消费预警、宣传引导、跨境消费维权、跨区域执法协作等功能,逐步将平台建设为消费维权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一体式监管网络和大数据中心,让全国消费者、经营者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都能从中受益;各地要主动适应,充分利用平台的各项功能,加强对消费纠纷的在线受理、处理、督办、统计分析力度,以智慧监管,提升维权工作的效能。

五、結束语

消费者权益关系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因此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不法经营者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这样才能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谷盛婵,董琳.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与完善[J].北方经贸,2015(6):97-98.

[2]赵博芳.浅析电商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J].职工法律天地,2016(6):174-174.

[3]刘昱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适用与完善——以德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为借鉴[J].法制与社会,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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