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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十年代率先以法制监管市场价格的五次行动举措

2019-09-25林积昌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24期
关键词:暴利标价经营者

林积昌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邓小平同志关于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既强调价格改革要积极抓紧,当好经济体制改革的“排头兵”,又要稳步求进,积极治理通货膨胀。

上世纪90年代初,价格改革进行了十几年,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调节。对于市场价格是否还需要监管?各方面说法不一。有的说,既然价格放开了,政府就不要再管了!有的說,市场价格主要是实施税收上的调节,无需价格监管。有的说,“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然而,我们的回答,否!市场价格还需监管。从理论上,市场失灵,政府应当干预。从实践上,在上世纪90年代,上海市物价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法制的手段,治理市场价格乱象,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压抑了通货膨胀,巩固了价格改革成果,并在全国起到了率先的作用。我们先后有五次大的行动举措。

一、率先制订、实施制止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规定

1991、1992、1993、1994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106.7、110.0、118.8、124.1。通货膨胀,带来了市场上的“涨声”不断,社会反响很大。例如某消费者买了一件衬衣190元,可在附近另一家店,同样的面料、规格,仅90元。某采购员购买的某种切割片221.95元/片,另一店仅80元/片。有的场所矿泉水40元/瓶。嘉定的小葱1斤卖到6元。饭店餐桌上只有巴掌大的咸肉要价130元。一套进货280元的时装裙,标价2800元,等等。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制止不法经营者的暴利行为。其中,市政协常委彭镇秋上交了制止暴利行为相关的提案。

对此,上海市物价局率先制订、实施反暴利的规定。1993年6月,上海市物价局召开了价格理论讨论会,笔者发表了《关于暴利问题的思考》。文中提出了暴利的危害、根源、认定的标准。会后法规起草文件小组,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经过9次易稿,形成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规定“经营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一般价格的合理幅度”等属暴利行为,应当予以查处。经向时任副市长孟建柱专题汇报和市政府批准后,该“暂行规定”于1994年2月2日发布、4月1日试行。紧接着又以市物价局的名义制订、发布关于制止、查处经营蔬菜、黑色金属、娱乐、饮食、衣着、机电类等牟取暴利的一系列细则文件。市物价局和检查所大力组织全市物价检查人员宣传、贯彻、实施。静安、黄埔、普陀、闸北、嘉定、闵行、南汇等各区县物价局大力推进。一时间在全市兴起“向暴利宣战!”的风暴,让宰客者收敛,经营者自省,消费者受益。这年初,上海蔬菜、副食品、水产品价格上涨较快,其中有相当的人为因素。我们将反暴利的范畴,扩大到这些行业,农副食品随意涨价的行为得到了抑制。

仅半年多时间,上海消费者举报暴利事件3000件,其中经查证属暴利行为的96件,作出处罚决定的86件,经济制裁金额35万。

上海的反暴利,也引起全国的强烈反响。各省市物价部门纷纷来上海考察、学习,先后接待了几十批专题参观、考察、学习关于上海“反暴利”的人员。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包括全国性的人民日报的市场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上海的解放日报、文汇报、新闻晚报以及香港经济日报,各地报纸等。中央电视台采访播报了多次,其中东方时空作了专题播报。

若干个月后,外省市以及国家计委出台的《关于反暴利的暂行规定》中主要条款均采用了上海规定的条款。

上海的制止价格暴利行为的举措,被誉为价格改革的重要一笔。先后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和褒扬。1995年1月25日,时任副市长孟建柱在上海市物价工作会议上讲到:“去年市物价局搞了一个‘反暴利法,在讨论时各部门思想认识不统一,差一点出不来,最后问我怎么办?我说,我们应该遵循邓小平同志的伟大教导,他的一大发明是‘不要争论,可以试。我们也用这个办法,不搞争论,可以市物价局的名义,试一试,如不行再收回,天不会塌下来。想不到一出台,引起全国极大反响,特别是中央最高领导都给予充分肯定,在全国会议上不少于10次表扬上海。特别是镕基同志、总书记、李鹏同志多次在会上讲,真是意想不到”(摘自上海发展改革委档案室的1995年1月25日根据录音整理的《孟建柱副市长在上海市物价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94年10月,在全国物价大检查会议上国家计委陈锦华主任说“上海市率先制订并实施了《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对于制止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1994年12月,国家计委邹向群副秘书长在全国第一期物价局长研讨会的总结讲话中说:“上海市的反暴利,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是1994年全国物价工作最轰动的一件事。”

回顾当年通货膨胀,随意涨价的情景,我们首创“反暴利”!呼喊“暴利不是市场经济”!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给不法经营者以沉重打击,给消费者的权益有力的维护,给市场价格水平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领先制订、实施地方性价格管理条例

根据上海市人大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物价局法规起草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送审稿)。经过反复调研、征求各方意见,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日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本条例早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与其相比有上海特色的条款和内容:

“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服务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市和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还应“组织、指导价格信息咨询机构开展价格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 “建立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有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以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章为依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定。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价格的调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和本市年度价格总水平目标的实现。”“在市场物价总水平或者某类商品、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影响经济及社会发展以及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时,可以依法在规定权限和规定期限内对经营者定价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采取以下平抑物价的行政措施”。“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内的价格管理、协调工作,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建议,指导本行业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协调本行业的价格争议,引导、鼓励本行业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行业的价格协商。”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建立定价调价、削价优惠、价格资料等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不得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或者极品等,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市物价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公布本市实施反暴利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该《条例》对市场价格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至今仍然有效。笔者对此发表过《关于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思考》《定价有法可循  管价有法可依》等相关文章。

三、率先制订、实施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也许是市场经济规律,通货膨胀后,接着是通货紧缩。1997、1998、1999、2000、2001、2002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103.1、97.4、96.1、100.6、99.5、98.6。市场上刮起了跌价风:季节性、时令性的服装折价削价,家用电器也大甩卖;大米、面粉市场价格低于政府挂牌价格;鸡蛋零售价跌到成本一二成;寻呼机、大哥大不收初装费,只收通话费;化肥、钢材也跌价。“市场最低价!”“极品价”挂满许多商店。

特别是纯鲜盒装牛奶的恶性竞争,从原来每盒6.8元,下跌到4.5元,甚至3.8元。在个别超市,两家公司竞销,1天降价6次。更有甚者,其中一家企业为了占领市场,悉数收购了另一家企业的盒装纯鲜牛奶。如此等等,扰乱市场秩序。制止低价倾销,众望所归!

对此,我们反复研讨。笔者在国家计委《价格理论与实践》1998年第3期上发表了“浅谈对低价倾销行为的界定”(后获得第二届薛暮桥价格研究奖)。提出“以行业平均成本加允许下浮幅度作为判定低价倾销的依据”。1998年2月25日我们制订、执行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止盒装纯鲜牛奶低价倾销行为的试行规定》,并会同市牛奶行业协会核定950—980 毫升盒装鲜奶的最低售价为4.94元。查处了相关的违法经营者。1998年5月8日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试行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事后,我们查处了上海白猫公司等数起低价倾销案件,对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当价格竞争!“涨价要管,降价也要管!”经过一段时期的治理,上海市场上的降价倾销,无序削价现象,得到了遏制。

上海的这一举措,也引起了全国的强烈反响。本市、中央和各地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各地物价部门也相应制订、实施了与我们雷同的规定。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其主要条款采用了上海的规定,即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本企业的个别商品成本。在个别商品出现市场异常情况时,按低于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认定”低价倾销。

四、率先制订、实施“三色”标价签的规定

1998年下半年,上海市场上讨价还价成风:喊卖1元1斤的蔬菜,0.4元也可给;标价1万元一件的家具,经讨价还价5000元、3000元、2000元成交。标价450元的衣服,经讨价还价,220元成交。有的消费者以为“要买杀根价,拦腰斩一刀”。一些经营者则“头戴三尺帽,让侬斩一刀”。虚假标价,大打折扣成风。对此广大消费者困惑,看不懂,上店购物害怕上当受骗。许多经营者也困惑,觉得生意难做。如此等等,模糊了价格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需求。当时,虽然有相关的明码标价规定,但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削价、折价、讨价还价。即使强制规定明码实价也难以实行。为此,笔者提出试行三色标价签,发表《实行三种颜色标价维护市场秩序》。经多次研讨、征求各方意见,1998年12月30日出台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商品零售实行三色标价签的试行办法》,1999年4月1日试行。规定:蓝色或绿色、黄色、红色,分别代表明码实价标价、明码削价标价、明码议价标价。标明明码实价的商品,不得再削价、讨价还价。标明明码削价的商品,必须明码削价原因、原价和现价,不得再讨价还价。

实行“三色标价签”的初衷是“倡导实价”“控制削价”“抑制議价”。“三色签,为价格正名”!三种标价方式,提高了商品标价的透明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也为企业创造了比较灵活的销售标价方式。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一举措的实施,也引起强烈反响。新闻媒体纷纷报道。经过三个月的试点,于1999年4月1日全市铺开。关于本市率先商品零售实行三色标价签的情况,分别得到了冯国勤副市长、国家计委曾培炎主任、王春正副主任等领导们的肯定。

事后,济南、桂林、南昌、焦作、青岛等不少城市也推行实施“三色标价签”的规定。

至今,上海市场上,仍然实现三色标价签,对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一定作用。

五、率先制订、实施商品房价格监管规定

上世纪90年代后几年和本世纪初,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支柱产业之一,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我们根据《价格法》和领导的意图,采取了几项举措:

(一)建立了《关于房地产价格监测制度》

范围包括地价、房价、租金、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中介服务价格,重点是房价。监测方法,采集统计供应需求状况、价格水平及其时段涨落幅度。汇总分析价格总水平涨落的原因,对已上市楼盘前期与本期销售价格和销售量进行统计和走势结论分析;对新楼盘销售价格和销售量进行统计和走势结论分析。预期房价走势,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提出了住房市场价格走势的若干形态:上升1.5%以下,称其为稳中略升;上升1.5%—3%,称其为稳中有升;上升3%—5%,称其为较大幅度上涨;上升5%—10%,称其为大涨;上升10%以上,称其为暴涨;

下降1.5%以下,称其为稳中略降;下降1.5%—3%,称其为稳中有降;下降3%—5%,称其为较大幅度下降;下降5%—10%,称其为大降;下降10%以上,称其为暴降;与此同时,还将每个区的领域划分成几个片区,提出房屋销售指导参考价。

上述内容均在本市的新闻媒体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贯彻实施的几年中,对房地产价格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二)率先制订、实施了有关“一房一价”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2001年11月28日发布了该《细则》。其中规定:第四条(买卖房屋的明码标价)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应当明码标价,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示价格。

“前款所称的‘一房一价是指买卖或有偿转让的房屋按室号逐一明码标价,标明包括地址或楼盘室号、暂测的或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单价、计价单位、总价以及可否议价、有效时段等。经营者应当说明其它事宜的,另加备注。”

“前款所称的基价是指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确定的基准价(标价内容同前款);增减幅度是指由于房屋层次不同、朝向差异等以基价为基础相应增减的差价额或差价率。”

“第九条(标价有效期限)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有效时段是指买卖或有偿转让房屋价格的标价应当标明有效时段。必要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规定最低有效期限。”

十年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也规定“一套一价”的规定。

(三)提出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价”的新思路

若干年后,本市出台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价的规定》,为此,笔者发表过《房地产市场呼唤价格调控》《全面实行分等定价是方向》等文章。

上述上海率先市场價格监管五次行动举措,对于平抑市场价格水平,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作为法规具有相对长期性,也还有待完善;作为举措,具有相对时代性,解决了当年的突出问题,倘若出现新问题,应当有新的举措。总之,改革,创新,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最强音!

五大举措的制订、实施及其发挥作用,产生效用,首先是党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是我们的坚强后盾和根本保证,特别是得到了顶层领导的肯定、褒扬。其次是本市各级物价部门及其价格工作人员的参与、贯彻、落实。第三是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认可、支持,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广大消费者的认知。

(作者为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退休老干部,上海市物价局原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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