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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视角下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提升策略研究

2019-09-25王志威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科研管理高校

摘 要 科学研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科学研究领域的管理实行一元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导致当前高校科研管理工作效率提升乏力。本文总结了当前高校科研管理工作在制度与管理方面、科研管理人力资源方面的突出问题,在梳理高校科研管理社会共治理论内涵的基础上,提出社会共治理念下提升我国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框架建构。

关键词 科研管理 社会共治 高校

作者简介:王志威,江苏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01

近年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受到政府部门、学术界等方面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加快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科学研究是必然要求和重要支撑,而科研管理队伍则是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保障基础。当前,“双一流”建设针对大学以及学科建设明确提出了任务要求,迫切需要高校科研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提高科研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科学研究领域的管理凸显出行政力量对学术的控制。一元化的行政管理体系,导致高校科研管理工作在制度与管理方面、科研管理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突出。

(一)制度和管理方面

1.科研管理业务职能相对分立

当前,有关高校在科学研究中的分工与定位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严重不足,导致高校科研失去自己的优势与特色,一些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研究方向重叠,导致大量重复性研究;有些高校以科研经费多少衡量科研水平高低,致使低价值抑甚至无价值的科研泛滥成灾,特别是产学研合作在地方高校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刘黎明,2016),使得高校和社会的科研合作看似轰轰烈烈、实则碌碌无为。

2.科研管理考核评价相对乏力

目前许多高校的科研管理评价机制并不够完善,体现出一种浓烈的实用主义价值取向。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的科研评价方式体现了按劳分配,激励了高校教师的科研热情,但是却导致了功利和浮躁的科研氛围。此外,许多科研管理部门的官员并不懂学术,对如何投放和管理学术资源单纯依凭学术评价进行判断和决定,这种科研管理评价体制破坏了学术评价与学术研究的同一性,进而导致科研管理过程中的教条化、僵硬化现象(朱剑,2015)。

3.科研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重理科轻文科、重申报轻结题、重等级轻转化的理念在一些高校管理中较为普遍。一些高校往往对短时间内带来经济利益的自然科学比较重视,却忽视了经济效益不显著的人文社科科学(瞿新明,2015)。此外,社会上通行的高校科研水平的评价标准是看学校成功申报了多少高级别项目,因此,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配合各院系争取到尽可能多的高级别科研项目,却在项目立项后缺乏有效的科研过程管理。特别地,很多科研成果一经评审结题,便束之高阁,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在许多高校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张莉,2017)。

(二)人力资源方面

1.科研管理队伍专业化不强

科研管理人员往往被认为是从事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体力劳动者(张莉,2017),尽管许多高校开始大批聘用具有硕士学位甚至是博士学位的科研管理人员,但在科研管理岗位具体人员聘用时,并没有考虑科研管理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性,对新上崗的科研管理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专门的有关科研管理的岗前培训和训练,导致专业型科研管理人员的匮乏(王志刚等,2015)。

2.科研管理人员压力大

高校科研管理的范围涉及全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科研管理事务繁琐、强度高、工作量大是科研管理工作的特性,但专职科研管理岗位有限,导致科研管理人员的人均管理和服务任务重。与此同时,许多高校却对科研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科研管理人员也缺乏正确认识和评价,导致其在职称评审及职务晋升等方面得不到应有的支持(王志刚等,2015),致使科研管理人员在物质和精神上承受着双重压力。

二、科学研究社会共治的理论阐释

(一)科学研究寻求协同共治的缘由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治理转变已成为政策研究中较为流行的一个概念。虽然目前学术界对治理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普遍赞同政府和非政府部门间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是治理的本质(Chris et al.,2008; Krasner et al., 2014)。在科学研究管理领域,我们选择使用社会共治(co-governance)这个术语的原因是因为其能直观体现出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大学等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广大科研工作者和企业等)多主体的交互过程。

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寻求科学研究协同共治的缘由需要解锁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非政府部门愿意参与到科学研究治理过程中去?国外文献中一种常见的解释是,社会和广大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科研管理过程时,可以带来政策制定者方本身无法具有的价值观(Be'nabou et al., 2010)。通过与政策制定者接触和交流,可以试图影响那些与科研人员利益相关的科研资源政策和监管政策等。

协同共治背景下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国家愿意将科研资源的提供和科研管理权委托给社会和科研人员。有学者认为,一些政府缺乏提供教育等公共物品的基本能力是主要原因(Krasner et al., 2014)。还有学者认为政府对高等教育等公共问题的治理政策存在治理失灵和利益集团的多元化对抗是政府愿意寻求协同共治的现实原因(Chris et al.,2008)。事实上,在高校科研领域,专业知识的分散化,以及从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到院级科研管理机构设置的复杂化和科研业务的相互依赖也要求协同治理。

(二)科学研究社会共治的基本特征

传统的单向监管理念下,政府与科研人员的关系体现为非对等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而当前科学研究社会共治理念将政府与科研人员的关系转为对等的合作者与互动者。大学属于公益类的机构,其科研治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治理,概而论之,协同治理的科学研究治理体系应该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治理目标社会化。公益类机构的价值目标是代替政府为社会提供非物质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所以大学等科研院所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科学研究和基础性技术等公共知识产品,这必然决定了高校科学研究管理的运作机制有别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管理(李政刚,2015)。

第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是研究型治理的本质。科学研究的多元治理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的退出,研究型治理的核心是教育行政部门、科学研究权威、科研研究人员和市场主体的协同。事实上,科学研究是一个网络式多主体互动的过程,多元治理主体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来处理科学研究事务。

第三,治理过程的全面化。该特征强调各相关目标群体全面参与到科学研究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中去(刘黎明,2016)。比如,社会共治下科研项目治理要求从前期的课题商议、中期的项目执行到后期的成果推广等,都要纳入到全过程的科研治理中来。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充分运用自身的管理知识和技能,积极主动全方位参与到科学研究管理中才能发挥有效的科研治理效果。

三、协同共治:提升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框架建构

科学研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面对当前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管理工作在制度与管理方面、科研管理人力资源方面等一元化行政治理体系难以克服的原生缺陷,未來我国高校科学研究治理体系应该建构一种社会共治的科学研究治理体系,即以法治保障为前提,在政府领导的基础上,更多地凸显高校等学术机构中学术委员会协同、广大科研人员、企业参与的积极价值。

欧美国家的合作治理理论是社会共治理论的理论渊源,合作理论下,学者们普遍认同在社会实务的协同共治中,社会是责任主体,政府则是确保社会组织的责任兑现的强权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自律这样互补性的协调是可以产生潜在收益的组合(Rouviere et al.,2012)。显然,合作治理是政府发起和推动的新型治理模式,但是,政府的责任绝不是制定并亲力亲为的实施所有的规则。通常情况下,政府只要制定以及决定共治的基本规则以及其他主体可以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并提供一个供社会主体进行自律的框架就可以了。事实上,高质量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创造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更不是安排出来的,科学研究协同共治的目标或立足点是要实现科研人员自律,所以在科研活动中,提高科研成果水平、塑造科研诚信最终需要落脚到科研人员自律上。只是在实现自律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制定规则和制度的核心作用,科研管理人员全过程辅助科研规制的具体实施,但科研人员则是最终的责任主体,协议、公约,甚至是法律相互协同产生的治理结果。

综合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与有益实践,本文认为,科学研究协同共治是指在综合平衡多元参与主体各方利益与责任的前提下,政府、大学等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广大科研工作者、企业各个参与主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基于各自的职能,有效分工、相互合作,平等、协调、共同制定或参与制定科研治理约定或科研治理规则的过程。进一步的,基于社会共治视角的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框架内涵可建构为:在法律保障、平等、协调的环境下,政府部门监管、大学等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科研人员自律来直观体现。

参考文献:

[1]Auld, G.et al. The new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nual Review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2008(4).

[2]Be,nabou, R. et al. Individual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Economica, 2010(305).

[3]Chris, A.et 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08(18).

[4]Eijlander. P. Possibilities and constraints in the use of self-regulation and co-regulation in legislative policy: Experiences in the Netherlands-lessons to be learned for the EU? 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05(1).

[5]Krasner, S. D.et al. External actors, state-building and service provision in area of limited statehood: Introduction. Governance, 2014(4).

[6]Rouviere, E. et al. From punishment to prevention: A French case study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o-regulation in enforcing food safety. Food Policy, 2012(37).

[7]李政刚.“去行政化”背景下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治理的新探索[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5(8).

[8]瞿新明.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15(8).

[9]王志刚,等.高校科研管理人员的现状及问题[J].中国高校科技,2015(1).

[10]张莉.高校科研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7(24).

[11]朱剑.科研体制与学术评价之关系[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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