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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评价

2019-09-23程然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司法独立

程然

【摘 要】三权分立制度是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为三个不同的部门,彼此独立又相互牵制约束的制度。本文通过详细的阐述三权分立制度的源起、确立与发展的基础上,梳理出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并在对三权分立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前提下,评议了三权分立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之处。最后得出三权分立制度对于我国制度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三权分立制度;历史发展

一、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三权分立制度的源起

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在其著作《理想国》中表述道:“每一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应该做的事”。[1]在柏拉图之后,亚里士多德也提及了有关分权的思想,比之前柏拉图提出的思想相比,会更加的理论化。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当中提及,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是政体存在的最基本的要素。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位思想家的有关分权思想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思想,但是对于后世提出分权理论做出了重要的思想启示和巨大的精神引领作用,起到了指明方向的作用。

现代含义上的三权分立制度构想还是洛克和孟德斯鳩所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在同封建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提出的。洛克在其在《政府论》中将三权定义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运用国家力量来保障公民利益的权力。“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对外权是指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2]。对外权在内涵上与执行权重叠,所以洛克的分权是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类,此才成为当今广义上的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二)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

三权分立制度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的资产阶级迫切的希望夺取国家权力来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是当时的封建主义残余依旧强大,所以设立三权分立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封建君主进行专制与集权统治,是为了通过分权的制度设定来从封建地主阶级手中分得国家权力。美国是历史上最早将三权分立写入宪法加以确定的国家。作为一个封建势力很弱的新兴移民国家,美国为什么会选择三权分立这种制度呢,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深受分权理论影响,他们认识到国家的权力在多个团体或集团之间,需要相互分开掌握以及相互之间的制衡。目的是为在没有有效监督以及他人的限制之下,保障每个机构或团体、集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二是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建立的是松散的联邦国家,十三州之间既要维护自州本身的利益,又意识到组成一个统一国家的必要性,这就要求新生美国在选择国家政治制度时既要保障国家的统一又不能建立集权专制的政权形式。所以美国的制宪先驱们确立了美国的三权分立模式即: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分为三个不同的部门,彼此独立又相互牵制约束。这种三权分立制度模式之后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得以确立与发展。

(三)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

三权分立制度在确立之后不是静态不变的,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三权分立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是主旋律,为了实现民主与限制政府对民众生活的干预,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贯彻三权分立制度的分权与制衡之外,格外注重议会发挥民主的重要性。资产阶级大力发展议会民主,倡导代议制的兴盛,三权之中的立法权得以强调与重视。同时为了防止政府的过度干涉,限制行政权也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主流思想。以美国为例,三权之中,国会明显占据上风。国会通过行使手中的立法权来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同时国会还掌握着调查权、弹劾权以及行使“否决的否决”,使得被总统否决的法案得以通过,而且国会还掌握着政府预算批准的权力,这样就形成了向国会倾斜的三权分立局面。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过几场大的经济危机的爆发,让资本主义固有的缺陷开始暴露出来,也让民众意识到仅靠市场的调节是不足以应对经济发展出现的障碍的,此时,三权中的行政权开始得以加强与扩张,立法权不再在三权中占据优势,局面转化为行政权主导。总统在行使否决权的基础上,还以搁置否决权的做法来影响国会议案的通过。政府的行政长官也直接兼任议会的重要职务。议会也被迫让渡部分立法权给行政机关,实行委托立法。“据统计1970年至1975年五年中,英国议会通过法案148件,而同期内议会通过的委托立法文件近10000件,后者是前者的 67倍多。” [3]同时行政机关干预法官的人选任命,并且司法部长官兼任联邦检察长的做法也使得行政权控制司法权的现象更加突出。三权分立的平衡开始倾斜于行政权,形成了以行政权为主导的三权分立局面。

二、对三权分立制度的评价

(一)对三权分立制度的积极评价

1、保障公民自由

孟德斯鸠主张实现政治上的民主,实行三权分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从此目标出发,不仅对权力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同时还主张权力之间要进行制衡,这就提高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因为在政治自由还没有实现之前,由于自身的社会地位等原因导致自己无法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那么则会导致人们的争取政治自由的积极性降低,不利于实现宪政。三权分立制度有效的解决了该问题,从而能够有效的实现民主的政治自由。以现在的美国为例则能更好的证明了三权分立制度的正确性和实行性。

2、明确司法独立原则

三权分立制度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与之前的英国君主立宪制以及洛克的分权主张相比,三权分立的制度设定上明确了司法权。虽然英国的司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权是独立的,但是两种权力的混合,并没有实际上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从现在看也确实如此,英国的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英国君主立宪制下的“司法独立”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三权分立制度所强调的司法权则具有更大的明确性,强调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理论支柱。司法权在三权中是绝对独立的,这种权力专属于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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