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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

2019-09-23邱声群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辩护权

邱声群

【摘 要】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目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所存在的缺陷,并且就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关键词】辩护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

一、辩护制度的时空延展

曾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条规定将辩护制度排除在侦查程序之外。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既无沉默权,也无律师帮助,在面对刑事追诉的极大压力以及极有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对己不利的有罪供述。在最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阶段却剥夺了这一权利,错失人权保障的最佳时机。在之后的辩护制度修改过程当中,将此条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辩护人。这一修改意义重大,一方面破除与《律师法》的脱钩,形成法律体系上的一致性、完整性;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正名,由原来的诉讼参与人转变为辩护人,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的争取和扩大奠定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辩护制度将律师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实现了辩护制度的时空延展,从而更好地构建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格局。

作为保障,修改后的刑诉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样的两条规定疏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渠道,克服了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惰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客观不便,落实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民众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误解以及“官本位”影响,再加上立法上的不足,使得刑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巨大的困难,突出表现在:

(一)会见难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规定了安排会见的时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普遍感到“会见难”,突出表现为看守所地硬件设施不齐全,如律师会见室的不足、需提前预约会见等情况。

(二)司法鉴定结论不规范、不科学

从审判实践看,需要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定案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的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人资格的审批、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规则、鉴定书规范、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等均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不符合需要,鉴定结论书格式不规范,鉴定结论不能详细叙述鉴定经过及鉴定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同一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多次鉴定、反复鉴定等现象比较常见,给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三)调查取证难

取证难是中国整个司法界面临的一大难题。拥有强大权力保障的侦查机关取证时都感到十分困难,更何况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调查对象不配合,申请取证得不到司法机关许可,取不到关键证据等等,更为甚者的是辩护律师还要时刻防着诸如律师伪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法律陷阱。这使得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困难重重而且胆战心惊,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会面临牢狱之灾。

三、完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措施

1.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刑事辩护是一项非常专业、非常具备知识量的活动,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和实践训练,就难以胜任这项工作,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侦查、公诉机关追诉的对象,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常识也不多,对诉讼程序运作感到陌生,对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也手足无措,这时候他们就很需要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来为他们做辩护,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业务还未进行更细致的专业划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力的进步,律师业务的不断拓伸,律师的职能将有一个较大的转变。实践证明,专业化更能出效率,更能出成果,更能增强案件的成功率。这样将有利于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法治。由此可知,只有更快、更好地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才能够更有效地完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2.建立考试考核制度

要完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就必须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门槛,就是要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从中选择优秀的律师来从事这刑事工作。可以在我国现有的全国司法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准入考试。一般律师要想获得刑事业务资格,就必须更加系统、深入地学习刑事法律知识,通过专专业考试,以获取刑事辩护律师资格。严格的“门槛”考试,可以在客观上促使刑事辩护律师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更新,还可以在主观上增强刑事辩护律师自身的职业责任感。律师在通过准入考试取得刑事辩护律师资格后,所取得的资格并不是永久性的,它具备可调整性。还可以要求每3到5年对取得刑事辩护律师资格的律师进行一次专业考核,如果该律师在这3到5年期间未接手过任何的刑事辩护事务,就要求该律师重新参加刑事辩护律师准入考试,重新去取得资格。刑事辩护的专业性很强,一直不从事相关工作,很容易就会对专业知识生疏,需要重新参加学习培训,以求跟上时代步伐。

3.保障刑事辩护权利

要保障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利,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实现:一是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要得到充分保障,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律师必须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沟通,才能够客观、准确、全面地掌握案情,才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二是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要得到充分保障,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介入侦查阶段,但不能开展调查取证,仅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得到保证;三是律师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要得到维护,就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一直以来都有所争议,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法规的完善,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也应得到实现,这样才能够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律师才没有那么多后顾之忧,才能够全心投入辯护工作中去,而不是有所顾忌举步不前。

四、结语

只有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并不断地进行完善,才能真正地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切实地保障人权,最终达到刑事辩护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水平,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新型司法体制。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创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丽玲.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实施与思考[J].江苏科技学院学报,2017(1):44-47

2]徐莹.刑事法律援助比例下滑相关问题研究[N].北京晚报,2018-03-25.

[3]李旭.论刑事辩护的风险和防范[J].科技视界,2018(2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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