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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对老人不孝敬也不允许我尽赡养义务,我能否起诉离婚

2019-09-20

伴侣 2019年9期
关键词:赡养费家庭成员婚姻法

问:

我和妻子生养一子,我们已分居5年,婚姻名存实亡。妻子不關心、不孝敬老人,不给老人赡养费,她也不允许我给老人赡养费。迫不得已我搬到宿舍居住。我考虑到孩子并不想离婚,但因老人问题我与妻子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能否起诉离婚?

答:

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此外,如果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若干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你和你妻子因感情不和分居五年,如果双方继续生活确实难以维系婚姻关系,你可以与对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采取诉讼方式离婚。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尽管《婚姻法》没有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夫妻双方应当孝敬对方父母。如果你考虑到子女问题不想离婚,但又因老人赡养问题双方矛盾不可调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存在你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你的妻子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那么你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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