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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引领助推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

2019-09-18阎锐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浦东新区试验田浦东

阎锐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始终是一场注重法治引领、强化制度创新的根本性变革。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注重发挥浦东的排头兵和试验田作用,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本市法规制度供给的主体,也始终注重以法治方式引领助推浦东新区改革开放,相继出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等法规、决定。千里行舟,不进则退。而今,浦东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改革开放将迎来30周年,到了改革开放再出发、再奋进的历史关键时刻。根据市委关于支持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相关意见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7月25日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把握浦东改革的法律逻辑、集成先行先试法治模式、创新制度供给法治路径,再次以法治方式引领助推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力求形成“双轮驱动”、“两翼齐飞”的强大效应。

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把握改革的法律逻辑。经过40年的实践,我国改革的路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改革开放初期,个别改革“破法”而行,一定程度上造成改革与法治的紧张关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的要求愈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是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努力把握新时代改革与法治的逻辑关系,注重发挥法治对改革引领、规范、保障三方面的作用。对照此次市委关于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相关意见的要求看,赋予浦东新区上海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浦东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探索“一业一证”等重大改革,涉及建立新的制度规范,涉及对政府法定职责的调整,涉及对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变通执行。决定的出台,正是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为浦东改革开放规范程序、消除障碍、确认成果,寓法治权威于改革之中。

集成先行先试法治模式,激发改革的内在动力。追溯来看,过去40年间,立法的“定”与改革的“变”互相交织,探寻着法治方向,当制定和修改法律条件尚不成熟时,先行试点试验的改革方式,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按照总书记关于“三个放在”的要求推动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必然使其具有首创新改革、引领性开放、开拓性创新的特点,决定了很多改革举措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先行先试。近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支持改革先行先试的法治化模式。此次决定,集成以往探索积累的经验,既规定市人民政府、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浦东新区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决议先行先试,又首次以可以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规部分规定的方式,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拓展空间、激发活力。

创新制度供给法治路径,深耕地方立法试验田。今年5月,王晨副委员长在上海调研座谈时明确要求,上海要当好全国改革试验田,也要当好立法试验田。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浦东新区承担者上海驱动发展推进器、加油站、压舱石的功能,但按照《立法法》规定,浦东新区不享有地方立法权。立足现有立法体制提供法治保障,必须既担当创新,又依法审慎。决定一方面注重创新形成各类制度供给的集聚优势,明确多个主体、两个层级共同为浦东输送“立、改、调、停”的制度规范,又依法明确了制度供给的法治前提、原则遵循、试点范围、备案要求等,为先行先试划定了法治底線。从这个意义上说,决定的出台,不仅为新时代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也是新时代地方立法发挥试验田作用的一次有益探索。

(作者系市人大法制委专职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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