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法理研究
2019-09-17庄晨曦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摘 要 安乐死是对已无救治可能且身处极大痛苦中的人采取无痛终结生命的手段,国内虽目前仍无安乐死相关立法,但法学界对其探析研究从未停止。安樂死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合法化势在必然。本文从生命权、自由权、尊严权和刑法角度进行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研究,并对未来可能施行的安乐死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安乐死 生命权 自由权 尊严权
作者简介:庄晨曦,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知识产权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03
一、安乐死概述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幸福的死亡。在当下社会,安乐死一般指由于精神或肉体的极度痛苦,经本人请求,医护人员或他人出于人道主义的怜悯,采用人道方法使其生命终结以消除痛苦。安乐死又分为积极安乐死,即主动采取措施结束请求人的生命,以及消极安乐死,即对请求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二、安乐死的权利理论基础
(一)从生命权角度分析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依据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人认为安乐死侵犯了生命权,因此反对安乐死的合法化。
对于请求安乐死的人来说,放弃自己的生命是否属于非法侵害自己的生命权呢?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不似英美普通法,并未规定自杀这样放弃自己生命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以此类推,选择安乐死这样放弃自己生命权的行为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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