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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视角探讨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019-09-17王腾飞陈亚盟阿米娜·阿力甫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精准扶贫乡村振兴

王腾飞 陈亚盟 阿米娜·阿力甫

摘 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中具有重要意义。新疆具有特殊的地理区位,有着适宜发展农业的自然环境,新疆农业的发展不但能够增加各族群众的收入,实现脱贫致富,更有利于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阶段新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数量质量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内部管理、政府监管、政策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法律视角,立足新疆特殊的环境,对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研究,探寻适宜新疆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之路。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乡村振兴 精准扶贫

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2018年度法学研究课题“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创新南疆精准扶贫机制法律问题研究(18BFX04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腾飞,新疆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陈亚盟,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经济法;阿米娜·阿力甫,新疆理工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88

一、新疆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有9亿多农民生活在农村,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三农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粮食安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为了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重点在大城市,发展的着力点在工商业,对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投入较少,这也导致农村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本世纪国家开始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党的十九大又进步一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这些举措为农村农业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农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让土地资源产生更多的收益,从而实现农民增收、农村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在80、90年代极大的提高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实现了农村由吃糠咽菜到吃饱穿暖的转变。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农产品竞争压力增大等因素各家各户单打独斗式的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农业的发展。经过多年的探索,一种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将农户、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经营者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務者联合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逐步发展起来。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专门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过多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发挥新疆农牧业资源优势

新疆土地资源丰富,全区农林牧可直接利用土地面积10亿亩,占全国农林牧宜用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现有耕地6180多万亩,人均占有耕地2.69亩,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新疆的棉花、小麦、玉米、油料、苹果、核桃、巴旦木、葡萄等农作物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新疆天然草原面积7.2亿亩,占全国可利用草原面积的14.5%,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新疆全年日照时间平均2600-3400小时,居全国第二位,为特色优势农产品种植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新疆农牧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确立了粮食、棉花、特色林果业、畜牧业和区域性特色农业。农业机械化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超过82%。但是现阶段新疆优势的土地资源、光照资源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并没有发挥出明显的优势,通过发展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新疆的优势资源整合起来,从而促进新疆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

首先,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占国土面积的1/6,土地辽阔,有着发展农牧业的天然优势,但是由于新疆远离内地,距离中部地区有4000多公里,沿海发达地区5000多公里,路途遥远再加上新疆特色农牧产品多为保质期短的牛羊肉、哈密瓜、香梨、红枣等,使得大量具有优良品质的特色农产品不能有效的转化为经济效益,农民的收入还是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是南疆四地州中的克州、和田和喀什更是国家级的连片贫困地区。其次,新疆人口2400万,多民族聚居,农村人口占到50%左右,多民族聚居创造了新疆多彩的民族文化和鲜明的区域特点,但是不同的语言风俗又造成了交流的障碍,尤其是大部分民族同胞居住在农村,信息闭塞造成了农产品的滞销,农民收入得不到保障。因此,通过对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有助于提升新疆农业发展的产业化、规模化,从而促进新疆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新疆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脱贫的目标。

二、 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一)存在“空壳社”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组织带动小农户发展生产、衔接产销、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要组织,在新疆农业发展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通过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了就是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徒有其表,没有真正发挥农民合作社的作用,沦为“僵尸社”“空壳社”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如下:一是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二是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但是没有注销。这些“空壳社”的存在,极大的扰乱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秩序,消弱了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同时也给政府在制定相关农民合作社政策时错误引导。

(二) 合作社内部发展机制不健全

通过调研发现,许多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发展机制不健全,缺乏发展的内生动力。一是发展目的不明确。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不是为了农业产业化发展而是为了完成政府的任务或者是为了获得国家专项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财物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多流于形式。三是缺乏长远发展意识,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对于合作社的发展思路不清晰,没有长远规划。

(三)专业合作社层次比较低

目前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行业比较多,数量也在急剧增长。最为常见的有种植业合作社(红枣、香梨、核桃等特色林果业)、畜牧业(羊、牛、猪等)、销售合作社(农资、农产品)等。在这些合作社中,最常见的模式多为产销一体化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专业合作社成员统一购买农资、分散种植,最后再统一销售,这种合作模式相对于农户单打独斗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对于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这种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不太适应农业的发展。

三、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一)提高合作社的专业化水平

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于国内外比较先进的合作社模式来说还处于合作社的初级阶段,除了产销一体化合作社以外,生产服务类合作社、购买服务类合作社、加工和运销服务类合作社等合作社模式都是在传统购销合作社模式上的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不仅仅承担着农产品购销这样的简单职能,更承担着农业生产模式改革的重任。农业改革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包括土地流转、农业科学种植、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销售、物流运输等各个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以上各个阶段进行优化和整合,以合作社作为一个平台,提升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的发展水平,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将精准扶贫与合作社相结合创办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

由于新疆特殊的地理区位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部分农村地区还没有脱离贫困,尤其是南疆三地州作为国家重点联片贫困地区,到2020年完成全面脱贫的任务还是很艰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过历史检验的好的农业生产模式,对于农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将合作社的发展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不但能够帮助贫困户早日脱贫,更能够提升新疆农业产业化水平。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以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为目的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等牵头,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原则,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或提供就业岗位,带有明显帮扶性质的农民合作社。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统筹利用各类扶持资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形成贫困农户、村集体、合作社利益联结共同体。通过建立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可以促进产业发展、提高贫困户组织化程度、增加贫困户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最终实现打赢中央、自治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和乡村振兴战略。

(三)政府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而且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各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极大的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各种“空壳社”、“僵尸社”、骗补贴社、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合作社大量存在,极大的扰乱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秩序。现阶段,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追求数量的粗放型提高到最求质量的集约型发展。一是要完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法律法规,使其有章可循。二是要摸底排查,对新疆登记在册的农民合作社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税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要做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三是要形成动态机制,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示等手段,开展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四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基层合作社新型农民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搭建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平台,为合作社提供设立辅导和跟踪指导服务。五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合作社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注册,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探索简化合作社注销登记程序,畅通合作社退出渠道。

參考文献:

[1]张洪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J].农机合作组织,2016.

[2]杨秀玉.新疆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调查与分析[J].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技术信息研究所,2015.

[3]张志刚.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问题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7.

[4]王云帆.市场视角下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科学技术与信息,2017.

[5]杨丽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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