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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书版权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和模式设计

2019-09-16王辉

现代出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集中管理版权

王辉

摘要:集中管理是“基于实现集团管理方面的需要,以统一报告制度、统一资源配置与运作为核心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①该制度以信息集中为基础,但处理杈仍在不同利益主体手中。要破解当前有声书领域侵权现象严重的问题,充分发挥集中管理在规模、成本、效率等方面的优势或是办法之一。如此办法,既能够解决有声书多重授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前手权利不明、权利人不清等问题,也可以根据不同权利人、使用人和作品的情况给予针对性考虑,让私人自治原则得以体现。

关键词:有声书;版权;集中管理

数字技术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出现和应用,迅速改变了作品的传统创作和传播方式,为有声书的快速生产与传播提供了便利,催生出今日有声书市场的蓬勃发展。但由于授权环节多、法律关系复杂、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淡漠、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等原因,当前有声书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侵权现象,版权问题也成为有声书领域最复杂、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单独授权模式的局限

数字技术的普及,为版权人自行管理版权提供了可能,利用数字技术对有声书版权进行单独授予的声音也开始出现并越发强烈。事实上,单独授权的观点在学界早已出现。其中,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提出的版权市场模式广受关注,他设想以契约为基础,借助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建立版权许可市场。该市场主要由版权市场、著作物市场两个数据库和权利人、使用者、市场主三方当事人组成。权利人将作品以及相关权利信息、许可条件等,分别在著作物市场与版权市场进行登记,使用者从版权市场搜寻作品及其版权信息、许可条件,然后通过版权市场与权利人进行协商并订立契约,最后获得作品,权利人则通过网络支付工具直接从使用者处获得使用费。②

北川善太郎认为,任何人和机构都可以设立版权市场,权利人完全根据自己的意见对作品许可使用条件进行规定。在与权利人达成合作意向并支付费用后,使用者就可在市场下载并使用作品。版权市场模式之外,使用人先与权利人就费用达成一致,支付费用后,利用权利人给予的口令或密码使用作品,或权利人釆取默示许可方式,根据监控到的作品被使用情况(次数、权项、形式等)与使用人进行费用结算,在保证权利人控制作品的前提下,有效降低授权成本。

虽然版权市场模式及附着其上的单独授权方式充分体现了权利人意思自治,也能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带来的多个弊端,且伴随数字技术的发展已有实施可能。但在笔者看来,如此设想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大多数权利人难以设立版权市场或掌握技术措施。虽然版权市场设立门槛为零,但其并非简单易懂且零成本的技术,而是一套复杂的系统,对于大多数权利人来说,设立并应用该平台不仅意味着较高的技术难度,还可能意味着难以承受的经济开支,技术措施的应用同样如此。此外,要实现权利传递的合理顺畅,权利人还应对授权对象、作品价值有准确了解,且掌握具有根据版权类别和期限分别授权的操作流程和法律要求,这对多数权利人尤其普通作者来说是不现实的。

第二,过多的版权市场很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让作品使用人谈判与交易成本上升。从使用者角度考量,如此方式存在着搜索中意的作品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作品品质难以进行准确评估,授权过程复杂且多变等诸多问题。

第三,借助各种新型技术措施及规范合同,权利人可以绕过版权法中的限制和例外,获得实际超出版权法保护水平的保护,使版权扩张之势在技术的推动下越演越烈,从而带来版权扩张和限制之间的尖锐冲突,为版权限制制度提出了如何改变以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课题。

二、版权集中管理现状及对有声书版权保护的影响

从1992年至今,我国已组建起五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对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作品版权进行管理。由于同时附着原文字作者的版权、演绎作品作者版权、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且创作过程中常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发行有声书,创作者或服务平台往往需要得到多方面的有效授权,主体的多元性、权利的层叠性使得有声书创作者和服务平台掌握并确保所有相关权利授予均无瑕疵无疑有强人所难之嫌。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按作品类型划分界限的特征,还使有声书创作者或服务平台常需经过多头许可才能获取完整有效的版权,无疑增加了难度。

不仅如此,根据规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版权以及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如此性质以及庞大的会员作品数量决定了其虽然肩负着“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为当事人进行相关权利的诉讼和仲裁活动”③两项关键权利,但实际关注点多为社会影响大、赔偿额度高的侵权行为尤其大规模侵权行为,对零星性侵权往往关注不够。当下,有声书版权纠纷多发生在单个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即是此种情况的表现。

与此同时,有声书产业主体通过集体方式构建保护机构和机制的工作也在进行中。2014年,央广之声、央视国际、盛大文学等单位联合全国听书作品版权各方权利人以及有声书作者和播音者,成立了中国听书作品反盗版联盟。联盟成立后,迅速发起多起诉讼。此外,韩寒、李承鹏等作家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目的是“通过法律维权手段帮助作家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也应将有声书侵权现象纳入打击范围。

但这个模式同样存在不足。首先,由于维权能力不足,联盟难以给予侵权机构及个人有力打击。虽然近年来立案门槛不断降低,维权便利性持续增强,但侵权数量也持续攀高,且隐蔽性不断增强,无论是对侵权行为的发现和判断,还是锁定侵权对象及时协商或诉讼,都需要专业人才支撑和大量时间投入。松散型的反盗版联盟常常力所不逮,不排除始于声势终于形式的可能。其次,由于参与单位和作者数量有限,这一模式难以向所有有需求的权利人提供服务。现实中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数量庞大,但向其提供维权服务的“联盟”数量却十分有限,而且联盟参加者多具有一定实力和名气,因此,大多数作者尤其非职业化作者,通过版权集体组织之外的自治组织维护权益的可能性很小。而伴随文学IP对有声书、影视、游戏等行业影响力的不断加强,IP开發领域也从单一的影视改编向生态化转变,头部IP的价值也日益得到重视,授权价格、形式、期限也与普通作品表现出诸多差异,从而对民间集体管理模式提出了差异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这一变化,业已存在的几个联盟显然准备不足。

三、集中管理模式的具体设计思路

1.对有声书进行统一编码管理

对作品进行统一编码的做法在出版领域早已有之,如中国标准音乐作品编码、国际标准书号系统等。有关单位也可借鉴上述做法为有声书进行统一编码,使其拥有如“身份证号码”一样的唯一性、永久性识别编码,并规定任何作品如约进入市场传播,必须持有该编码,对于未持有编码的作品,服务平台有义务予以删除并通知提交人。同时还可借助信息技术使编码同时携带权利人、保护期限、授权许可方式和费用等信息,使相关人员只需通过查询编码就可以了解有声书的权利归属和状态,了解创作主体是否获得完整权利许可即该作品版权是否存在瑕疵,倘若未经许可或权利存在瑕疵,相关方面将能够借助对编码的监测对播放该有声书的平台进行及时追踪,准确掌握被使用的方式、时长、次数,从而使权利人能够及时察觉作品被侵权情况、了解权利被侵犯的具体情况,同时找到侵权人,有效解决有声书侵权隐蔽性较强的问题。

2.开展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协作与内部变革

顺应数字时代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应在内部构建起拥有强大集成能力的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包含权利人、授权许可、费用分配结算和版权监督与诉讼等多个模块。权利人将相关权利和事宜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后,权利人及其有声书的相关信息,如有声书作品数量、权项、期限等将进入权利人模块系统。相关人员只需登录该系统即可了解有声书创作主体是否获得授权,权利是否存在瑕疵等信息。如有使用需求,则可通过集体授权许可系统提交需求,通过系统直接达成交易协议并缴纳许可费用。倘若发现使用未经许可或权利授予存在瑕疵,则可通过系统的监督模块便捷了解诉讼程序和所需材料,从而最大限度地打通各环节间的壁垒,方便使用人获得授权以及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

为解决常随有声书出现的音乐作品授权问题,现有版权集体组织间应加强合作,使不同集体组织的文字作品授权系统和音乐作品授权系统顺畅衔接,使使用人通过一个端口即可从多个组织获取多种资源。此外,集体管理组织间还可在协商后探索设计科学的费用分配和结算办法,并在维权方面进行合作,减少使用人取得授权所需的环节,使工作效益最大化,并为司法机关减轻诉累。

四、为自发性版权人联盟和个体权利人提供统一技术支撑平台

现有集体管理组织或其他机构可开发出能够使权利人和使用者沟通的平台,综合应用控制接触作品、控制使用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性和识别侵权行为等技术,在保障版权人权利安全,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免费服务的基础上,要求利用该平台的权利人必须如实登记作者和权利人信息、所拥有的版权权利种类、作品授权条件、授权期限等信息。同时设计对外开放的查询端口,允许包括使用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借此了解作品内容梗概、使用需承担的费用。该系统同时还应能全天候监测并统计使用者和服务平台使用作品的数量、范围,并进行实时统计,以此作为分配作品使用费的直接依据。对于未在该平台或集体管理组织登记信息的有声作品,除提供确切信息证明获得有效授权外,服务平台不得发表其作品。

不仅如此,由于打破了有个性化需求的版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隔阂,做到最大程度上的信息公开透明,统一平台还为单独授权提供了可能。借助该平台,权利人能够与有使用意愿者进行直接沟通并进行单独授权,从而在避免自设交易市场数量众多、沟通不畅等问题的同时,使新的个性化版权授权模式得以建立,让版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实现。

总之,在当前有声书行业侵权严重的情况下,集中管理模式是有效减少有声书侵权隐蔽较深、维权较难,同时提高维权效率的重要方式。我们应在尊重既有集体管理组织和方式的基础上,利用数字技术,顺应市场变化、商业规则和个体需求,不断完善有声书管理制度,借助集中管理打破现有管理组织的垄断和相互间的隔阂,为加快有声书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提供顺畅途径,推动有声书产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陈武.强化大型中央企业集团“集中管理”的理论优势分析[J].消费导刊,2010(2).

②北川善太郎.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J].渠濤,译.外国法译评,1998(3).

③郭威.版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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