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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经验:三段说理,法外寄语

2019-09-16付建国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2期
关键词:王强家事寄语

付建国

(作者系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近几年,法官寄语越来越成为每个家事判决的特别亮点,让冷冰冰的判决书具有司法温度,情更深。那么包含法官寄语在内的家事裁判文书在大庆精神照耀下的黑土地上绽放出怎样的光彩呢?

一份法官寄语的力量

2003年年末,孙静与王强登记结婚,并在第二年的7月生育一子王小强。2018年,孙静与王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强表现出家庭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孙静,致孙静数次报警。2018年4月,无法忍受的孙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考虑到孩子,便又无奈撤回起诉。

在撤诉的半年多时间里,双方感情始终没有得到丝毫改善,已无和好可能。故孙静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法院经调查,孙静月收入4000余元,王强月收入3000~5000元。王强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孩子应跟随自己生活,而王小强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诉讼中,孙静举出王强存有家庭暴力及出轨光盘证据。王强对此予以否认,坚称打架是孙静先动手。光盘证据系女方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且简单的通话及聊天无法证实自己存有外遇。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尖锐。在法庭上,针尖对麦芒,互不让步。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和分家产,甚至差点在法庭上大打出手。

后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静先后两次对被告王强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王强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允双方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原告孙静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且婚生子表示愿同原告生活,故孩子由原告孙静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故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孙静抚养,由被告王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判决书中,即附法律条文前,还增加了法官寄语部分。

“作为原、被告的你们,从自由恋爱到结婚生子,走过了十五个春秋,可以说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但你们却没能很好处理生活矛盾,且受外界影响导致夫妻矛盾更加激化。被告即便没有被认定为婚外情事实,但无风不起浪,并让对方产生了猜疑。更为重要的是,夫妻矛盾应理性地去解决问题,而不能也不应当通过暴力来解决。通过举证可知,存有多次打架报警事实。暂且不论谁先动手,谁都不应当成为谁的沙包,都不应当实施家暴。家暴不仅破坏婚姻,伤害夫妻感情,更摧残受害者的精神和肉体,让夫妻感情走向死亡的边缘。因此,双方在以后重新组织家庭中应从中吸取教训。虽然你们爱情跑道已经结束,缘分已尽,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你们仍负有对孩子抚养和教育义务,要为孩子做榜样。不要因为你们的离婚让孩子背负太多的负担,避免孩子走上一条不归路。到那时,你们将注定终生后悔。因此,建议你们务必要妥善处理孩子探望问题,让孩子感受父爱与母爱,引导孩子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上,仅是法官个人对案件当事人不带法律效力的劝导之语,希望你们能正确处理好离婚后的事宜,尤其是孩子的快乐成长及抚养问题。”

>>付建国 李天琪摄

判决作出后,主审法官孟凡亮向双方宣判,重点让双方当事人阅读法官寄语部分。最后双方不再怨恨,倒像朋友般聊起了孩子的未来,并给予彼此祝福。就这样,一起剑拔弩张的家庭矛盾,在法官寄语的引导下得到快速化解。

四种文书特点的短板

为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启动了家事审判改革。选择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单位,现探索出家事审判心理辅导干预、婚姻冷静期等特色制度,家事审判理念、方式和工作机制均实现了质的飞跃,挽救了大量即将破碎的家庭。与此同时,一些试点法院还在文书写作上进行了探索,为追求社会效果,把大量的“情与理”融入到法理中,作出大量“温情判决”。但由于尚未形成可复制经验且呈百花齐放之态,甚至出现运用神学理论来说理,致使一些家事裁判文书广遭社会质疑,诞生“最奇葩”或“最诗意”判决。

当前家事裁判文书具有什么特点呢?

情感说理占多数。改革前家事裁判说理是三段论推理结构,即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裁判结果。随着家事改革深入,再加上家事案件固有的亲情伦理特点,导致当前家事裁判增加了不少亲情与情感成分,目的是以情感人、以情动人及以情育人,让破碎的夫妻感情、家庭关系尽可能得到有效修复。

当前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模式主要有:新司法三段论式,在传统裁判三段论基础上,更加注重大前提与小前提推理过程。简易兼容式,在三段论基础上适当融入了部分限量版的抒情,目的是保持篇幅和结构整体合理性。过量温情式,打破原有结构模式,进行大幅度感情说理和论证。经调研,后两种占家事文书65%左右。

说理篇幅臃肿化。对于民事裁判文书要素及主要结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家事裁判作为民事裁判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文书说理上亦应遵守裁判三段论推理结构。但当前中基层法院家事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家事裁判文书结构性改革亦尚未形成统一适用的成熟经验,因此在撰写家事裁判文书时,主审法官往往根据的是个人喜好,难以做到把控适度。从而导致说理部分与文书其他部分相比所占篇幅较为庞大,结构明显臃肿。个别裁判文书通过大量温情的摄入,使裁判文书成为具有浓厚抒情色彩的散文,这明显偏离了家事审判改革的初衷。

论据引用主观化。在抒情式说理的家事裁判文书中,存在过量温情式说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少数判决存有引用《圣经》及与婚姻有关的神学理论,以此增强论证裁判结果的可行性,如号称“史上最拽判决书”的〔2016〕渝011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引用了圣经内容;存有不少判决借助古文来说服教育;存有引用俚语,如俗话说或常言道;采用假设希望说,让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并对双方提出了殷切的希望。还有一些裁判文书,属于单纯煽情式,让当事人珍惜现有生活,维护家庭稳定。由此可见,当前家事裁判文书采用什么方式和内容来说理和论证,较为宽泛,明显缺乏规制的标准。

说理模式单极化。目前家事裁判说理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把感情说理放置在“本院认为”,引入大量情和理,并将其融入到法理中。即在法言法语之外,增加了诸多的感动、规劝、引导等内容,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裁判的温情与司法的人性化。从而消除当事人心理障碍,钝化社会矛盾。第二种是采取法官寄语,在本院说理部分仍坚持三段论结构,并以附件形式附上法官寄语,从情感教育、规劝、引导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达到情、理与法的有机融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家事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当前绝大多数试点法院采用的是第一种,且呈现单级化趋势。

综上所述,当前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并未形成可复制的成形经验。存在过于抒情,篇幅臃肿,文种杂糅,引用过于宽泛等问题,且带有太多的劝解劝诫味道,甚至还有炫耀作秀之嫌,因此有必要对家事裁判文书进行重构,探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新模式。

五项家事文书新规制

家事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文书,其应当保持裁判文书应有的内容和功能,必须具有法律性和严肃性。而家事审判改革主流的方向或趋势,是适当增加亲情与感情教育和规劝,让冷冰冰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温度。把这部分温情说理教育放在法官寄语当中,并作为法官寄语的重要内容,这不失为二者之间最佳链接点,既能维护裁判文书应有的严肃性,还能实现家事审判改革的目的,让温情式说理进入到裁判文书中,进而起到以亲情感情教育和规劝家事双方当事人的目的。

对此,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益的探讨,构建出家事裁判说理三段论与法官寄语二维模式,即以当前最新司法说理三段论结构为主线,在原有裁判文书格式不变情况下,增加一项法官寄语,并作为家事裁判文书中独有和必有的一项,体现家事案件在裁判文书领域里独有的特殊性。

法官寄语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感悟,并在裁判上加了一段从情、理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等角度对当事人的劝解和教化之言。其作为家事审判独有内容,不仅是家事裁判文书格式上的创新,也是法官在家事审判领域主动作为的司法价值观最直接的体现。作为一项创新,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机制或制度,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

效力上规制。法官寄语的内容,主要是结合案情借助道德、亲情与情感等手段来说服教育与劝导家事双方当事人,故其只是法言法语之外的法外之音,并不涉及亦不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即法官寄语内容属于教育引导性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当事人对法官寄语有异议不服的,则不可上诉或申请再审,这就需要借助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上对此加以明确。

位置上规制。鉴于法官寄语主要是从情、理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等角度对当事人的劝解和教化,因此法官寄语对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说理具有一定补充作用。能让当事人更好接受裁判,达到息事宁人和维护家庭双重目的,因此在文书框架里应该有其位置。高新区法院经研究认为,将法官寄语放在裁判文书落款与附法律条文中间为宜,这样既不失家事裁判文书中法官寄语的特殊性,又不失裁判文书总体结构的完整性。

文种上规制。法官寄语重在通过“法外之音”对当事人劝解与教化,应属于带有抒情类的文体。但其毕竟属于裁判文书的内容,故文体应具有公文性质,属于公文抒情类文种。可以通过情、理及社会公共道德等多角度对当事人劝解,并提出具有司法正能量的建议,但不能是抒情式的散文,更不能是纯粹的议论文文种。否则就会触动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这与其教育引导功能是相悖的,因此亦是不可取的。

内容上规制。法官寄语具有深厚的抒情色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引用古文或其他文学内容进行规劝,阐述如何正确处理家事纠纷的大道理,亦可以引用传统伦理道德,借助假设希望说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规劝和提出合理化建议。但是其毕竟是裁判文书的一部分,故其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应引用神学理论进行规劝。

体例上规制。法官寄语作为裁判文书的一部分,应注重整体匀称性,不宜长篇大论导致篇幅过长,建议寄语字数在500字左右为宜。但本院认为部分说理过长的,法官寄语字数可适度放宽,以不超千字为宜。同时,在寄语中要多从“法外之音”阐述裁判原因,重点写裁判后果及感悟,提出建议并指明今后双方应努力的方向,把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在对寄语规制同时,亦应对三段论结构这一主线进行规制,即规范本院认为说理部分。注重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推理和论证过程的展示,让当事人明白在家事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过错及是否有改错机会,这对今后家庭维护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不宜长篇大论进而影响到裁判文书的整体结构;还要尽可能少用或不用抒情类语言来说理,要把情与理放到法官寄语部分。在遵守上述规制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论证,用情动人,释法说理化解纠纷。

在探索家事审判改革道路上,尤其是裁判文书改革方面,高新区法院迈出了重要一步,撰写出许多优秀家事裁判文书。其中法官寄语成为每个家事判决的特别亮点,让冷冰冰的判决书具有司法温度,情更深。

这样的改革不仅让春风化雨直指人心的司法导向效果显著,更让一个个感人的家事审判故事在辖区中不断传开,并成为佳话,这必将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助力实现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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