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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2019-09-10尚建萍

世界家苑·学术 2019年3期
关键词:职业学校义务权利

尚建萍

摘要: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职业学校承担的校企合作成本、风险,与职业学校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对称。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合作就业等方面探索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应有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关键词:合作育人;职业学校;权利;义务

近年来,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推动,我国职业学校和企业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合作就业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校企合作“剃头挑子一头热”仍是不争的事实,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职业学校承担的校企合作成本、风险,与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对称。因此,研究校企合作育人中职业学校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校企合作育人的界定

本书所谓合作育人是指校企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整合双方教育资源,采取学校课堂教学和企业实际工作岗位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适合企业、行业和社会需求的技能型人才的一种模式。合作育人的基本内容是将职业学校的教学过程与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对接,校企双方共同设置和调整专业、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专业和课程教学资源、共同组织和监控教学过程、共同设计和实施实践教学项目、共同管理学生就业工作以实现就业导向的培养目标。

2 合作育人中职业学校的权利

除实践教学管理中权利义务为法定权利义务外,本文探讨的有关合作育人中职业学校权利义务,均为职业学校在合作育人中应有的权利义务。

(1)1专业建设中职业学校的权利:校企合作共同开展专业设置和调整调研,共同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计划。

(2)课程建设中职业学校的权利:在合作企业参与下,自主制定各专业课程建设计划;校企共同开发专业课程体系、课程标准、课程实施方案,并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相关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在合作企业参与和监控下,自主组织课程实施。

(3)实践教学中职业学校的权利。有权安排学生开展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有权和合作企业共同组织制定并严格执行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有权对违反校企共同制定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三方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实习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实习协议的,有权调整实习安排,并追究实习单位违约责任。

(4)师资队伍建设中职业学校的权利:职业学校有权自主制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有权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有权聘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5)教学资源建设中职业学校的权利:校企共建共享实习实训设施或机构时,有权要求对各方投入合作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评估作价或协商作价,并按合作办学方式享有出资人权利;对按职业学校主导模式共建实习实训设施或机构的资产享有经营管理权。

(6)合作就业中职业学校的权利:会同合作企业组织管理学生就业工作;有权组织对来校招聘用人单位的考察,共同商定用人单位的招聘方案;有权要求合作企业或用人单位提供招聘计划、招聘信息。

3 合作育人中职业学校的义务

合作育人中职业学校的权利相对应,职业学校同样在专业建设等六个方面承担如下义务。

(1)专业建设中职业学校的义务:职业学校应积极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应主动邀请合作企业参与或共同论证专业调整、专业建设规划、主动征求并认真吸收合作企业意见;尊重和维护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守合作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课程建设中职业学校的义务:确保合作企业全程参与制定专业课程建设计划、开发專业课程体系、课程标准、课程实施方案、组织课程实施,尊重和维护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守合作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实践教学中职业学校的义务: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的义务,包括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等。

(4)师资队伍建设中职业学校的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制定并实施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职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在校企合作育人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5)教学资源建设中职业学校的义务:履行出资人义务,确保己方承诺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按期足额到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妥善管理共建共享的实习实训设施,确保资产安全,严格履行法律规定或合作育人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保守合作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6)合作就业中职业学校的义务:实施多形式人才培养,为合作企业培养所需人才和优先推荐毕业生,加强国家就业法律和政策宣传,加强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提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多渠道核实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并如实向毕业生推荐介绍用人单位,不得借推荐就业之名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寄送毕业生档案。

(作者单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职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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