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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完善

2019-09-10李一琼

青年生活 2019年3期

李一琼

摘 要:国有股东代表是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的人格化形式。国有股东代表不仅是所有者到经营者权力信息传递中介,而且还担负着国有资本经营的重任。在现实中国有股东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懒散、效率不高等问题。鉴于此,选择和委派国有股东代表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和规范的程序,并建立科学的激励体系从而促进国有股东代表像自然人股东那样履行出资人职责。

关键词:国有股东代表;激励约束机制;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其首要职责和工作目标,就是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通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巩固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整体长远发展的需要。

一、国有股东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股东代表选拔中存在的问题

(1)国有股东代表兼职现象屡见不鲜,甄选标准及方法模糊

《公司法》和《国资法》依照不同的企业性质,均对国有股东代表能不能兼职、兼职的前提条件、兼任何职等问题做了明文规定,但我国出任国有股东代表的自然人存在专任和兼任并存的局面,且以兼任制为主。

除去国有股东代表角色所固有的政治色彩外,选拔国有股东代表仍旧是围绕"选出合适的人"这一目标开展选拔工作,以实现人岗匹配的目标。国有股东代表履职中出现的履职意识淡薄、履职效率低下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在国有股东代表选拔环节把关失控。

(2)国有股东代表消极行权

国有股东代表缺少行权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履职意识淡薄。国有股东代表并非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不由国有股东代表分担,此种权责不对等的情况导致国有股东代表忽视自身重要性、对自身肩负的职责与义务认识不清。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履职手段,国有股东代表多为参加所派驻公司的会议,很少主动深入了解并分析经营情况,将有效信息反馈给国有股东做决策参考,消极履行勤勉义务。[1]

(二)国有股东代表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1)激励标准以经济性指标为主,激励目的的偏离

国家出资企业本质是政府职能的延伸,企业往往承载着一定的政策性目标,单单以经济性指标为依据对国有股东代表进行激励,会导致国有出资目的的偏离。而即使在目前的经济性指标中,也是以企业财务指标为考量,未能反映企业真实业绩,只以财务报表为依据来激励会导致激励虚高。

(2)激励方式过度市场化

实践中,我国对国有股东代表的激励大多为物质激励,如绩效薪金、股权激励、股票增值权以及企业年金制度等。这些市场化的物质激励方式弱化了国有股东代表的公法属性,也忽视了国家公共目标的实现。国家出资企业的自我激励甚至主导了国资委的激励权。在当前利益一体的社会背景下,国资委与国有股东代表极易形成利益同盟,共同利用市场化的激励方式谋取私人收益。这种市场化的激励方式却易让国有股东代表迷失在市场化的经济大潮中而忽视了其履行公务的本质。

二、促进国有股权代表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议

(一)促进国有股权代表的选派制度化和程序化

(1)推行股东代表专任制

股东代表专任制是指委派专职人员出任股东代表。积极推行股东代表专任制,由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能力的专职人员担任代表,可以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工作时间,使国有股权代表在决策分析研究和决策支持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有效发挥专长,提高工作水平;同时专职人员能够落实工作责任,有利于加强考核管理。

(2)保持合理的兼任职数

每一个人的精力有限,因此为保证股东代表的工作质量,选派兼职股东代表时,需视兼职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关联性,以及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责任决定其兼任职数,最多不超过3家;兼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关键职务的,不宜在其它公司兼任股东代表。选派专职人员时,则视股权代表所履职公司之间的行业相关性、履职公司业务的复杂性,以及是否出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关键职务来确定其履职数量,出任公司董事长宜专职专任,出任其它职务时其履职数量以4一5家为宜。

(3)推行股东代表资格认证制度

国有股东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履职公司承担决策、监管职责,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善管义务,需要具备与其承担职责义务相适应的素质能力,除符合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的一般性要求外,还要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等方面满足履职要求。因此,需要推行国有股东代表资格认证制度,对道德品质、从业经验等方面合格的人选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使股权代表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熟悉股权决策、决策支持和信息传递等工作流程,取得相应的资格。

(二)完善国有股权代表的考核与激励机制

(1)国有股权代表激励标准差异化

对国有股东代表的激励不仅要考虑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果的激励,还要考虑到调控目标实现的激励以及公共产品提供效果的激励等。基于国家出资企业性质及目标定位的不同,激励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异。国有资产参股或控股公司,一般以追求企业盈利为目标,对于身处其中的国有股东代表的激励,虽然激励标准仍与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但同时要结合该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区位环境以及产业环境等因素,制订具有差异化的激励标准或激励依据,以保证激励的实质公平。

(2)国有股权代表激励事实依据客观化

为了保证公平有效的激励,国资委必须要了解国企真实的财务经营情况,掌握真实的国企利润,并在了解真实情况基础上进行考评并给予激励。因此,对于国家出资企业来说,要还原其真实利润,应当同时采取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即国资委审计、第三方审计以及企业自身审计相结合,互相比对,寻求差异平均值,再根据审计结果的加权平均数确定国企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真实的利润情况。最后,国资委再根据审计结果及国企负责人的经营总结报告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对国有股东代表实施奖惩。

参考文献:

[1]赵箭冰,俞琳琼.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之构建[J].法制博览,2015,(11):188-189.

[2]陈世瑞.国有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有效性探讨化华东经济管理[J].2010,24(3):5-9.

[3]郭鹰.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与经营者的管理问题[J].宁波职业技術学院学报占2006,10(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