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6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版稿件综合《法制日报》《法治周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