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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与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

2019-09-10杜茂林谭畅全思凝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9期
关键词:彭真职权执法检查

杜茂林 谭畅 全思凝

报告获邓小平大力支持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设立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后改成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出不久的彭真被任命为主任。

“文革”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地方上是继续保留革委会,还是恢复人民委员会、设立人大常委会”的争论,派了三个小组,去浙江、吉林和四川调研,多数地方建议地方人大应设立常设机关。

表面看来,设立常委会是为了方便地方人大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然而,一旦设立,不仅原有的机构格局要改变,也意味着在地方人大闭幕期间,还有一个机关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在改革的关口,1979年5月19日,彭真就取消革命委员会和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两个问题向党中央写了一份请示报告。

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首先予以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恢复人民政府。

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率先设立省级人大常委会。69岁的阿沛·阿旺晋美当选首任主任。同年8月、9月,青海、新疆先后成立了省级人大常委会。

不是“养老院”

随着地方人大常委会陆续成立,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议论,其中一条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老同志比较多”,如西藏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平均年龄是60岁。

针对议论,彭真强调,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不是“养老院”,要依法行使权力。

至于具体有什么权力,在1980年4月召开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彭真第一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明确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四权”的划分和表述,抓住了人大职权的本质特征和不同职权之间的区别。

“监督是什么”

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初期,有的地方党委还沿袭原来的工作方式——党委决定后,分头去办。那时地方人大监督比较薄弱,监督形式单一,社会上“能不能监督,敢不敢监督”的声音此起彼伏。为了摆脱公众对人大“橡皮图章”的认知,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主动寻求突破。

1983年5月,沈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历时一个月,对宪法在当地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地方人大常委會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尽管监督的“先河”已开,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此项工作仍只是零星出现。这引起了彭真的重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一书中披露了一个细节:1985年11月24日,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彭真把监督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他说:“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深入展开。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上要求人大监督的空气很浓。”

那一年,彭真在多个场合反复讲“监督是什么”,一个是对法律的监督,一个是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地方组织法也在1986年又作了重大修改,增强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力度。其时,各地人大都在搞创新,人大监督工作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

(摘自《南方周末》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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