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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审判机关的历史及启示

2019-09-10刘晓阳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行政化审判西安

【摘要】:20世纪初,随着国门被迫打开,清王朝为求自救,对国家权力系统进行重构,清王朝效仿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尝试创办起新式的审判机构,由此专司诉讼的审判机构正式出现。侯欣一老师的《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着手自清末至民国的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研究,从其创制、运行、变异三个方面的内容,论述了西安地方審判机关的命运。本书体现出“切入独特、解析深刻”,“逻辑严谨、结构清晰”“史料丰富、论据有力”等特点。本书虽是对清末民国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的解读,但仍对当今具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遵循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去行政化”“坚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去封闭化”等启示。

【关键词】:《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 司法体制改革

一、内容概述

本书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讲述审判机关的创制。为了摆脱中国传统的司法政治合一的政体,新式审判机关从机构设置、职位设计、审判制度、专项经费制度四个方面入手,论述出新式与传统衙门审判的区别。在机构设置上,与传统行政机关分开,另选地址,并且内设新式特色的民事刑事审判庭、执行处、检察处、看守所等机构,维系着地方审判机构的生命,推动着司法职能的发挥。在职位设计上,设置推事担任审判人员,并且由书记官、录事、执达员看守所人员等构成推事辅助人员,辅助推事完成审判。专门的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分离,保证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在审判制度上,形成一套独立的司法审判体制,包括诉讼状纸制度、证据制度、法律解释制度、裁判文书制度、训令制度,审判制度的建立与规范,使审判更加合理科学。在专项经费制度上,将推事、书记官等的薪俸和各项办公杂费的经费预算,司法收入也算入司法经费,并且在各级审判机关设立专门的财会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从经济上保证了审判机关的独立。

第二部分讲述审判机关的运行。首先梳理了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推事和检察官、推事与律师、法院与报纸间的关系,审判机关横纵向关系都受到监督,保障了司法的公开公正。其次分别论述了民、刑审判过程,并且分别一一列举了具体案例,用详尽的案例,表现出审判机构处理具体案件的流程和处理方法.最后从运行的状况,总结了新式审判机关在具体操作时存在的问题和带来的影响。从正面来肯定了审判机关化解社会纠纷和冲突,维系社会基本秩序,传递中国传统文化中欠缺的平等、权利、责任等观念的作用。

第三部分讲述审判机关的变异。西安地方审判机关作为移植而来的机构,虽然克服了各种困难艰难发展,但是由于当时现实环境的影响,也不可不免的出现了种种负面的变异。由于传统司政合一体制的浸淫 政争、党争,导致内部环境动荡混乱 警察权利膨胀、军人干涉司法等原因。西安地方审判机关运行过程中也逐表现出与制度和规定相反的现象,如行政职务在审判机构的类化。同时,工作上懈怠,迟到早退、工作纰漏,内部的贪污腐败事件频频出现。面对司法机关出现的问题,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党化司法的方法,同时严肃考绩,并重拾儒家文化来拯救破碎和浮躁的人心,解决腐败问题。

二、本书特点

(一)切入独特,解析深刻

全书围绕“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发展命运”这一条主线进行主要分析。当时中国共有1964个县市,作者从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入手,通过这一个切入点,窥斑见豹,对整个清末至民国的司法制度发展进行剖析。在任何一个国家,其司法系统中的审判机关都处于无可争议的地位,而地方审判机关,它直接面对着社会中的人民群众,承担着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因此一审法院的实际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好与坏。随着自上而下的改制,西安也不例外的进行了司法改革。由于西安地处内陆,受到中国传统文化浸淫较深,民众对新式审判机关的接受较为缓慢,西安地方审判机关也较之其他城市晚成立。但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组织完善,审理案件类型多样,人员规模大小适宜,在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还经过从一审和上诉审合一到变为一审法院的调整与变化,极具代表性。

(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

作者旨在研究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嬗变发展历史,通过对其的研究和考察,了解中国近代审判机构的现状。本书的主要思路,是讲述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创制过程、期运行机制以及发展阶段中出现的异变。各部分中又展开具体的论述。如创制中对审判制度的规制,审判制度中,又以案件诉讼的程序,从立案到审理到结案的逻辑过程,阐述了诉讼状纸制度、证据规则、判例制度、裁判文书制度。不论文章段落,都是逻辑严谨,思路清晰。

(三)史料丰富,论据有力

在当时传统与革新的角力背景下,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可以说是夹缝中求生存。作者一方面采取“史论结合的方法”,借助第一手资料,以各类司法档案、明细报表原件为支撑,辅以书信回忆和实际案例,尽可能的真实再现民国时期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复杂面相。另一方面,也适当的运用比较的方法,考虑到近现代中国各地实际差异,避免以偏概全,也会用同时期其他地方的审判机关进行必要的比较,以求更加客观准确。如在运行中,由于西安地方审判机关的上诉率高于其他地方法院,作者对比了西安地方法院和其他地方法院地理空间的差异,由于西安地方法院和陕西高等法院同处一城,交通方便导致其上诉率偏高。

三、对当今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本书通过对近现代审判机构的系统描述和深度描绘,扩展了既有学术研究的领域,并以审判机关为平台,将立法、司法以及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有机结合,丰富了人们对近现代法治史和社会史的认知。同时也为当今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了一些本土资源,给当今司法体制改革带来启示。

(一)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从国家的治理方式层面讲,国家主要可以分为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相对应的,司法也可以分为人治下的司法和法治下的司法。人治下的司法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它强调司法的从属性以及工具性,此种司法所遵循的最高准则不是法,而是权力。清末民初,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无论是封建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都带有人治色彩,虽然设计了相对完善的司法制度,但是仍旧出现了制度与实践的背离。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现法治民主化,民主法治化,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实现司法独立,追求审判自由,实现公平正义。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之以法治体系,除了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也要形成高效的的法治执行体系、完善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同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共同推进。

(二)遵循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去行政化

由于历史缘故,我国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例如过去,案件决定、裁判过程中需要层层审批,助审员要报给审判员、审判长批,审判长要报给副庭长、庭长批,庭长还要报给院长批,院长觉得案件拿不准,可能还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层层审批带来的问题有两个:一方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违背了司法规律。在深化司法体制带个过程中,首先要完善审批委员会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体系,权责统一,明确责任主体。同时要明确法院职责,一方面,上下级法院应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审判监督关系 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弱化行政化对下级法院的行政干预,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着力于“去行政化”改革的推进,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司法职能,消除“行政化”的严重影响。

(三)坚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去封闭化

推进司法公正,是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更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司法公开、透明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司法公开不到位、透明度低等问题,依旧是制约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民众参与司法监督的积极性及效果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司法应“去封闭性”。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解决司法公开的需求,我国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和审判公开平台,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庭审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推动改革的监督落实,有效解决了司法的封闭化,使审判沐浴在阳光下。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中国从近代到现代一直都在不断地摸索、前进。中国司法体

制改革是一个攻坚克难的过程,需要突破旧制度的桎梏,同时也要在创新发展中,立足国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从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作者简介:刘晓阳,女,1995.03.05,汉,研究生在读,西华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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