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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的法治精神培育

2019-09-10张扬金张丹漪

廉政文化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

张扬金 张丹漪

摘 要: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法治精神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之维,在促进村民法治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实施、维系农村和谐社会等方面有独特功效。现实中,受传统人治社会的遗风、农村熟人社会的情风、村民法律认知低下、农村法治权威缺失等因素制约,我国农村社会的法治精神缺失问题较为突出。结合理论与现实,培育农村社会的法治精神,需从强化法治权威的震慑保障、拓展法治素养的基础作用、激活关键少数的法治引领、涵养尊法守法的法治氛围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农村社会;法治建设;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9)02-0001-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法治现代化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扮演关键角色。法治现代化建设包括法治观念引导、法律制度创设及法治行为规范等方面。“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在法治观念引导中,法治精神发挥基础性作用,它凝结人们对法律的信服与尊重,促使人们以法治作为行为的主导性规范,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构成。近几十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取得可喜成就,但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村民法律认知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现实问题,成为农村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主要障碍。消解这些现实问题,除有农村外在的正式法律制度嵌入之外,更需要农村社会内在的法治精神培育。

一、法治精神概念释义

法治从涵义上,是指以法律为主导、依靠法律权威和强制力进行治国理政和社会调控的治理方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其终极目的是要塑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以法治价值为导向,权利、平等、自由、正义、程序、规则等法治的基本价值元素,是衡量法治社会是否成熟的主要标志。具体说来,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只是国家、政府的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权,还涉及社会民眾在日常社会交往中对法治基本价值的维护和追求。所言的法治建设,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法治社会的锻造。法治建设在内容上,主要包括法律制度创设、法律行为规范及法治精神培育三个方面。三者之间密切配合、互为一体,法律制度创设是前提,法律行为规范是保障,法治精神培育是基础,共同构成法治建设的整体框架。国家要真正步入法治社会,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有保障法律的强制力,通过强制力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地位,做到执法必严。三是有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则的高度认可,做到违法必究。

作为法治的重要构成元素,法治精神具体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有高度信任感和崇拜感,并将法律作为自己日常行动指南的一种精神理念。精神理念在类型上可以区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以宗教信仰为依归的灵性理念,表现为虔诚和神秘;二是以道德信仰为依归的心性理念,表现为同情和宽容;三是以法治精神为依归的智性理念,表现为正义和规则。灵性理念和心性理念凸显人的秉性,具有人性化和具体化特征,而智性理念凸显社会刚性,具有非人性化和抽象化特征。这种以智性理念为特征的法治精神,一旦内化于人的头脑之中,它就会和社会个体的社会生活息息相连,引导他们的生活行为朝智性化方向发展。换句话说,就会在他们日常的生活行为中更加遵从法律的意旨,更加追求权利、正义、平等、规则等法治基本价值。法治精神以人为载体,其主体不仅有国家和政府,还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体等。一个法治精神厚重感的社会,必然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同时法律在社会行为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法治精神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手”。同时,法治精神也是人们法律意识形成的首要条件,只有将法治精神内化到人的头脑并深深扎根,人们的法律认同感和信服感才是可欲可求的。另外,法治精神还是人们实施法律行为的主导,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服外化为执着的行动追求,当个人的合法利益被侵犯时,他们就能主动仰仗法律武器进行合理抗争。

二、农村社会法治精神的功能定位

法治精神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前提,对于农村法治建设有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其一,村民法治行为的动力功能。法治精神是村民实施法律行为的动力。法治精神不仅可以强化村民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能促使他们将法律内化为一种理想信念以及外化为执着的行动追求,并将其当做约束、支配个人行为的动力,并自觉把自己和他人坦陈于法律面前,接受法律的评判和检验。[2]一旦有浓厚的法治精神氛围,村民们的日常行为就会做到心中有法和行动依法,以法律来主导、规范自己行为。一旦他们的权利受到外来干预和侵害,村民们也会积极主动地通过仲裁协商、司法申诉等法律手段来予以维护,避免暴力相斗等恶劣事件发生。

其二,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功能。法治精神是人们在思想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价值观和感悟,是一种心理认同感和信赖感。[3]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精神关乎村民的思想观念构建和农村的日常生活秩序,对于法律制度的创设和法律行为的规范有重要支撑作用,在农村法治建设中发挥基础功能。韩非子有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人们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社会交往、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组织生活的保障工具,只要法律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不容侵犯的尊严性,人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会实现,农村社会更是如此。所以,法治精神培育是对法治保障村民安全、自由、尊严和幸福的功能期待。同时,它也意味着村民将会意识到法律不是与自己无关的外在强制力量、不仅仅是行为活动的约束,而是自己生活中的一部分,是自身进行价值评价的凭据,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另外,法治精神也能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国家政策和政府工作的方向,帮助农民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用法治的思维思考问题,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其三,村民自治运作的保障功能。20世纪80年代《村组法》实施以来,我国在农村基层领域确立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治理的应然要求。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就是要借助法律的形式和平台管理农村事务,包括村干部选举和权力运行、村民自治过程以及村民的自治行为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来进行。法治精神对于村民自治和治理法治化的意义,在于它能提升村民的法治素养,锻造他们智性的法治精神理念,进而满足广大村民精神理念转型需要,同时也为村民自治有序运作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其四,农村和谐社会的维系功能。法治精神是村民的精神理念和价值观念,但它并不仅仅停留于人类思想层面,它还会通过人们的用法、守法、护法行为来彰显,从而对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重要的维系功能。首先,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用法行动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在人类社会漫长历程中,经由不同时空不同阶段的多次尝试与博弈,人们越来越认为,选择法治手段来满足自己需要、调整利益关系、构建社会秩序是最佳方式。以权利为导向的现代法律体系确认了人们的自由权利,鼓励人们运用法律行使权利,调整个人行为使之符合规范,当发生利益冲突时,人们愿意诉诸司法程序、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其次,人们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行动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村民在法律规定下完成一切有利于法治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遵循法律的精神原则做有利于法律秩序的行为[4]。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人们的观念、价值和行为取向相吻合,村民便会对法律表现出自身的认同与信任。最后,人们的护法意识和护法行动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精神的影响下,村民们肩负起推动法治进程的责任,开展护法行动,为国家的法治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在法律秩序受到破坏、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能发挥护法意识,主动同违法者做斗争,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农村社会法治精神的缺失根源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民主建设与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近70年的事实表明,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相比较城市而言,我国农村地区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任务相对更重。以法治精神为例,受历史、现实等多重主客观因素影响,我国农村还存在着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农村社会的法治精神缺失现象也较为明显。

首先,传统人治社会遗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历史,铸就的人治规则在现实社会特别是农村仍有较大生存空间。人治与法治相悖,农村社会人治空间的再生产对于法治精神的落地生根势必有较大障碍。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传统社会的人治理念在部分村民心中仍然根深蒂固,权利意识淡薄、重传统礼教轻现代法律现象较为严重。笔者在走访时发现,有部分村民对现代法律价值认知不清,仍以传统惯性思维将其看作是惩罚工具,遇到纠纷冲突或权利受侵害,往往寻求私了途径,从不借助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法律意识淡薄在部分村干部身上也表现明显,有些村干部在进行日常村务管理时,习惯以传统办法代替村治规则,导致村民自治制度成了“空中楼阁”。

其次,农村熟人社会情风。我国农村有悠久发展历史,熟人社会的影响严重制约了法治社会的建设。熟人社会大多依靠人情关系维系,部分村民在遇到纠纷时首先考虑的是人情、宗族和关系等,而不是诉诸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笔者通过对中部地区5个自然村落的调查发现:当日常生活中出现纠纷问题时,约85%的农民会找村干部、父母官解决;约13%的农民会找亲朋好友等熟人出面帮忙解决;只有2%左右的农民会求助法律事务所和法庭法官帮忙调解。还有部分乡村地区如少数民族聚居区拥有特定的文化风俗习惯,他们习惯于依照这些不成文的规章办事,事实上这种做法可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与社会发展相违背。可见,农村熟人社会的情风导致人们不愿意了解甚至轻视法律法规,倾向于用传统伦理、规矩等非法律的手段协调纠纷、解决矛盾,给农村的法治工作帶来了一定困扰,也给农村法治精神的建设带来了阻碍。

再次,村民法律认知度低。村民的法律认知是培养法治精神的基础,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内在涵养。虽然近30年的全民普法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成绩斐然,但是农村还存在较大的法律盲区,村民法律认知水平较低,官管民、官贵民贱、家族观念等传统观念仍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村民的生产与生活,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没有将其当做保护自己权利的武器。他们在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于不顾,以暴制暴采取不合法不合理手段。二是畏法意识仍然存在,受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古代法律刑罚化的影响,部分村民畏惧法律,认为被告等同于罪犯,走法律程序是丢面子不光彩的事,对法律理解过于狭隘,有时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诉诸法律。村民法律认知水平的低下,会直接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

最后,农村社会法治权威缺失。“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每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服从法律”[5]。现实中我国农村社会法治权威缺失较为严重,法治精神难以深入人心,主要表现为:一是村民对法律法规的认同感不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正大力开展法治建设,村规民约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然而,部分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不民主不科学,使得村规民约可行性合理性低下,无法得到村民认同,法治权威也因此受损。二是农村基层执法存在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的现象,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削弱了法治的权威。三是国家出台的一些惠农补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部分村干部未能将其很好落实,这不仅容易挫伤村民的积极性,同时也会消减村民对政策的自信心。

四、农村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策略

法治精神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构成,在法治建设整体框架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农村大力开展法治建设的战略背景下,农村社会的法治精神培育不可或缺。培育农村社会的法治精神,应该正视当下农村社会所存在的诸多阻滞因素,采取针对性举措。

首先,要强化“法治权威”的震慑保障。法治权威是法治影响力和震慑力的衡量标准,法治权威越高,则其影响力就越大,震慑力就越强,社会主体的法治敬仰度和认同度也就越深。学理上,影响法治权威高低的因素包括法律自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执法司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等方面。构建良好的法治权威势在必行:一是在农村注重良法的制定。亚里士多德认为,已成立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良好的法律。[6]与现代民主政治相契合,真正的良法,不仅要求科学与合理,同时也需要有社会主体高度认同的合法性。对于目前中国农村而言,所谓良法就是在制定方面要结合农村的民俗民风、乡村规约,考虑农民利益,体现公平;在执行方面要注重操作现实性和可行性。只有当良法的制定和执行获得村民的认可,法治精神才不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二是注重执法、司法权力的规范。执法、司法人员手握天平,肩担责任,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建立一支廉洁清正、刚正不阿的执法、司法队伍,是促进法治进程的关键,也是推进法治精神建设的重要环节。因此,着眼于执法司法者的职业素养、思想道德素质的提升,既要加强执法司法者的纪律作风建设,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也要注重对执法司法者的教育培训和社会实践能力培养。近年来,国家在执法司法者管理方面进行了强化,如通过任职时手握宪法宣誓、畅通公众诉求表达渠道、创新社会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同时也有利于强化法治权威震慑性和提升法治精神建设效度。

其次,要拓展“法治素养”的基础作用。法治素养涵盖法律知识、法律行为、法律价值观等方面内容,是主体法治精神的基础。主体法治素养越高,他们对法治的认同感和忠诚度就越高;反之,法治素养低,他们对法治的认同感和忠诚度也就越低。现实农村中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广大村民整体表现为较低的法治素养,他们在法律知识、法律行为还是法律价值观等方面滞后性都非常明显,从而影响了他们法治精神储备的厚度。拓展村民的“法治素养”,就是要培育社会的法治文化,让法律扎根于他们头脑之中,并以法律作为主导性的行为准则,真正做到真学、真用、真信:第一,“真学”要求广大村民理解法治精神,掌握相关法律规则。应加大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激发村民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提升他们的法治素养奠定基础。迄今我国已经进行了五次普法,目前正在进行“六五”普法,相关法律宣传机关应当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寓教于乐的方法传播法律知识,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第二,“真用”要求广大村民在日常生活中践行法治,自觉遵守法律和规则。既要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更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并把自己掌握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具体行动中。第三,“真信”要求村民信赖法律法规,相信其可以成为治理国家、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并坚信法治能够成为大家共同信奉的准则。

再次,要激活“关键少数”的法治引领。“关键少数”是指群体中在理念、知识、能力、信息等方面拥有相对优势的先进分子。人类社会实践表明,关键少数分子因自身的资源优势,在群体中往往有较高威望,在引领群体某一目的达成和促进社会文明等方面往往有独特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7]。在农村,这些“关键少数”就是农村基层干部和社会精英。农村法治精神建设是一项艰巨工程,它更需要发挥农村基层干部和社会精英等“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具体说来,激活农村“关键少数”的法治引领,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基层政府、村干部、村庄精英等先进分子在法治精神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他们相对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行为来带动全体村民。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干部和社会精英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树立典型、发扬模范精神的方式激活他们的法治引领,促使他们勤于学法、乐于尊法、积极守法、带头用法,为村民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一要培养农村基层干部和社会精英的法治思维。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思想道德培养等多种途径,使他们认识到什么是法治思维,为什么要用法治思维,怎样用法治思维,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他们的常用语,使法治思维内化为他们的思想内涵,外化为他们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行为习惯。二要重视农村基层干部和社会精英的法治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时,要求他们始终将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依法执政、依规办事,减少官民对抗,树立基层干部的良好形象,和谐干群关系。

最后,要涵养“尊法守法”的法治氛围。氛围是一种社会文化,也是一种伦理秩序。“尊法守法”法治氛围是指崇尚法律、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基本价值的社会风气,它是建设法治精神的生态基础,对村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行为培养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现实农村中传统社会形成的“德礼为上”的伦理秩序仍然占据较大空间,熟人社会里“情与理”始終是广大村民理念与行为的主导性规则。

涵养“尊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关键在于知法懂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唯有对法律的具体内容、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有充分的认知,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实施法律行为。一是要继续推进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虽然我国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已经提倡多年,但当前的普法教育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重知识轻素质、重义务轻权利、重宣传轻落实的情况。比如普法模式仍然偏向于单方面的法律知识“灌输”,不重反馈和效果;仍然存在形式主义的做法,“发张卷子,做个样子”;一些地方定期组织普法考试,试卷还附着标准答案,照抄即可……要把价值观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塑造作为关键,更要发动政府部门、民间组织、企业单位等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从维护农民权利的角度进行普法教育。二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教育。要将法治宣传和教育体系相结合,提高农民尤其是干部的文化素质,如举办法律宣讲会、搭建法律宣传栏、开设法制漫谈课程、将法律道德评估与思想政绩相挂钩等。只有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文化素质,才能使广大干部群众懂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使法治意识内化于他们的思想观念和外化于他们的日常行动之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诚然,法治是现代化的手段,更是现代化的目的。法治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有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法治主体有高度的法治精神。在农村社会大力开展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强化农村社会法治精神培育无疑有关键性意义。就现实看,农村社会的法治精神培育不仅是一项紧迫性任务,而且是一项面临巨大挑战的艰巨性工程。从未来看,唯有立足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从法治权威、法治素养、法治氛围等方面予以推进,农村社会的法治精神培育才会有所成效,农村法治现代化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终极目标才会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2] 卫守宇.论道德建设与守法意识的形成[J].邢台学院学报,2008(1):32-33.

[3] 王莉梅.试论公众法律信仰的培养[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9):70-72.

[4] 李红.从现代法治的视角关注新农村建设[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3):74-76.

[5]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367.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7] 人民日报社评论部.“四个全面”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95.

责任编校    王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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