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明清时期土司官族科举入仕研究

2019-09-10马国君李红香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8期
关键词:土司科举朝廷

马国君 李红香

科举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两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一类是中央王朝依据汉族地区固有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一类是元明清时期按照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礼俗实行的民族制度,规定土司为朝廷命官,按照法律承袭,代理国家对当地实施统治。然明清时期,随着朝廷在土司地区经营的深入,规定土司子弟悉数入学,使得土司官族积极向学,参加科举,中试后或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司制度与科举制度的软性整合,强化了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对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科举制度是唐宋以来,中央王朝选拔官吏的重要制度,历为学界重视。到了明清时期,与以前诸朝相较,科举地位甚高,加之朝廷在西南土司区大兴文教,推行改土归流等政策,仍然保有世袭职权并享有一定地方管理权的土司、土司后裔,即本文所说的“土司官族”①开始关注科举,并积极走科举入仕之路,多有中试后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者,实现了土司制度与科举制度的软性整合。查阅学界成果,长期以来,学界对土司官族入仕事宜,多关注一般土司承袭者②,而对土司官族参加科举入仕者关注不够,这势必会影响对土司学的深层次思考。土司官族参加科举是土司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亦是明清科举制度研究之重要题域,为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本文拟从土司官族科举入仕概况、原因、特点等方面加以分析,以求教学界方家。

一、土司官族科举入仕概况

科举制度是唐宋以来中央王朝选拔官吏的重要制度,分为文举和武举。而土司制度,为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及其毗连地带执行的一项规范有效的民族政治制度,该制度规定土司为朝廷命官,土司职衔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承袭,并代理国家对当地实施间接统治。随着中央王朝在土司区推行文教政策的深入和改土归流的推进,在土司官族中,除部分成员按常规承袭土司职外,还有相应的一部分人科举中试后被国家委以官职,或承袭土司职参与国家管理,此即本文所要探讨的土司官族科举入仕事宜。

(一)土司科举入仕者

土司是朝廷命官,衔号有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土知府、土知州、土推官、土主簿等,土司衔号按照承袭规定严格执行。《明史》卷三百一十《土司》载,土司“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1](P7982)。清毛奇龄《蛮司合志》卷一开篇亦载,土司“每袭替,则必奉朝命。其无子弟者,即妻女皆得袭替。虽数年之后,万里之遥,亦必赴阙受职”[2](P16)。民国学人佘贻泽亦言:“土司承袭,由部发牒,书其职衔,承袭年月,名曰号纸。应袭职者,督抚查覆,先令视事,令司州县邻封土司具结,及本部宗图原领号纸送部,具疏请袭,嫡庶不得越序。”[3](P39)以上资料并没有指明土司是通过科举中试后承袭土司,反映的当是土司一般承袭。

明清时期,朝廷把“入学读书习礼”作为土司袭替的必由之路,导致土司积极向学。他们中的部分人员已经深谙内地文化,不仅许多人有生员身份,还有土司主动参加科举。毛奇龄《蛮司合志》卷三载,嘉靖三年(1524),“镇远土推官杨载清,以土舍袭职。尝中贵州乡试”[2](P38)。“乡试”是明清科举考试中的省级考试,三年一次,中试者获举人功名。按照明清科举制度相关规定,举人是可以出任知县及府州县教职的。但镇远土推官杨载清通过乡试后,依然承袭土司职,反映的是土司特殊承袭,故在文献中做了特别说明。这样的土司继续担任土司,一方面有利于推行朝廷教化之策,另一方面在土司群体中有重要示范作用。故朝廷地方大员为表彰该土司科举中试,主张给予嘉奖。是书又载,“巡抚杨一汉请如武举袭荫例,加升一级,以为远人向学之劝”。“袭荫”,子孙承继父祖的官位爵号。“以为远人向学之劝”,意思是说以此作为对边远地区之人上进好学的奖励。仔细分析以上材料,反映问题有四:其一是在明代,随着朝廷在土司区推行教育的深入,部分土司深谙内地儒学,具备了参加科举考试的能力。其二是镇远土推官杨载清通过乡试后,地方大员为表彰其向学,还对其行为提出了官职加升一级,并且可继承等待遇建议。其三是土司中举后,还可以继承土司职衔,但由于土司额设,职衔已定,一般都不会官升一级。故该书还载吏部言,“土司额设,原有定员。且俱已在任,有何加升?但于本卫量加俸给,著为例”。吏部的这一建言,并得到了皇帝“许可”。[2](P38)其四查阅该土司统领范围,当时受镇远府管辖,镇远府为永乐年间朝廷对思南土司改土归流后就其领地设置的流官府之一,镇远土推官属朝廷对思南土司改土归流后保留的中下级土司,这些府州县辖下的土司与改土归流前土司职权变化甚大,主要是负责地方治安,维护地方秩序和征收赋税等。因此该土司为改变其社会地位,参与科举以提高社会身份也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值得一提的是,杨载清本人科举中试后承袭土司,具备了土司和举人的双重身份,并享有俸级待遇。故《明史》卷三百一十六《贵州土司》载,镇远府辖“土舍杨载清者应袭推官,尝中贵州乡试,命于本卫加俸级优异之”[1](P8180)。查阅典籍,明代,参加科举考试,中试后承袭土司者,还有马湖府举人王有学,其原为泥溪长官司[1](P8016)。清代则有乾隆元年(1736)定罗土巡检徐国丞以生员身份参加乡试[4](第九册,P505);乾隆五十六年,思南府随府办事司长官田璠由举人承袭[5](P151),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土司科举中试后有承袭土司者,当然也有不承袭土司者。《万历野获编》卷三十《土官之异》载,隆庆辛未进士宋儒,“为贵州麻哈州世袭土同知,冒北直隶定州籍登第,且选为庶常”[6](P763)。“庶常”,即庶吉士的代称,为明清两朝翰林院内的短期职位,主要从考取的进士中择优录取,为皇帝近臣,负责起草诏书,有为皇帝讲解经籍等责,是明朝内阁辅臣的重要来源之一。宋儒冒籍中试,说明其深谙内地儒学文化,也反映朝廷对土司参与科举考试有严格限制。

清代,随着土司区士人群体的规模发展,朝廷逐渐向民族地区放宽科举的条件,准许已承袭土司的生员应乡试。如《清高宗实录》卷二一载,广西学政潘允敏奏,“土司徐国丞,由生员承袭。俱呈请一体乡试。得旨,准其一体乡试”[4](第九册,P505)。乾隆二十九年又规定,生员承袭土官后,“如土司事繁,自揣不能应试,准其告退,愿应试者饬令如期赴考,不能托故规避,违者查照定例斥革。边省凡有土司地方,一体遵照”[4](第十七册,P995)。为土司参加科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土司后裔科举入仕者

土司后裔是土司官族中的重要群体,他们也多有参加科举者,且多人科举入仕。如《道光云南志钞》卷七《土司》上“浪穹县土典吏”条载,浪穹县土典吏王成芝的嫡长子、邓川州浪穹县知县王崧“由进士仕为知县”[7](P305),由土司官族成员到通过科举进入流官系列,故浪穹土典吏一职后由其弟王垣袭职。按土司承袭人宗支嫡庶次序,本当为王崧承袭,从以上材料观之,显然是其放弃了土司承袭权,而决意走科举入仕之路。贵州黔东南的清江厅邓磨土司子弟杨澜等人也参加过科举考试,还中了举人和进士[8](P230),应该也具备了入仕资格。黎平府亮寨龙氏土司执政期间,其官族中涌现多位优秀科举人才,“自康熙四十四年伊始,亮寨土司官族中出现仕宦类20人”[9]。通过科举入仕的龙氏士人,在提高龙氏家族政治地位的同时,也提高了龙氏家族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又如贵阳府白纳长官司周氏后人周渔璜,他于康熙三十年(1691)考中进士,历任翰林院检讨、浙江乡试正考官等职,在贵州享有盛名[10](P62)。再如广西忻城土司莫镇威后裔,“长子志明、次子志德、三子志新的后人多有科举应试和中举者”。据《续修忻城莫氏族谱》统计,在清代莫氏官族中考中举人3人,该“土司官族中第一位举人莫欺即为五子志本的后人”,于嘉庆二十四年(1819)中己卯科举人。莫云卿(原名子密),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甲辰中恩科举人。莫鸿裁,于光绪十五年(1889)己丑中恩科举人。其中,莫欺中举后任镇安府教谕等职。[11](P211-216)再如四川叙南卫所土千户张鸿翼之子张奇,于“嘉靖二十五年乡试中武举,是年癸丑中武进士”,朝廷“特旨褒嘉授正千户”。[12](P422)土司后裔参与科举反映了明清两代科举地位之高,亦说明了土司对国家的认同。

从目前所查文献看,由于地理和文化因素,明清土司官族登第者还不多。但他们中的部分成员能通过科举考试,中试后入仕,反映了明清两朝儒学教育在土司区的深入,说明他们已经深谙内地文化。另,土司官族要参加科举,还与明清两朝的大规模改土归流直接关联,土司官族要通过科举来获取功名,改变其社会身份,因此要厘清明清土司官族科举入仕事宜,展开其原因分析就显得甚为重要。

二、土司官族科举入仕原因

明清时期科举兴盛,士人以科举为仕进之重途;而作为朝廷管辖下的土司区,明清王朝在此大兴文教,推行改土归流,规定土司应袭子弟都要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等。这些政策必然促使土司积极向学,并使之有了参加科举、提高自己社会身份的动力。

(一)王朝文教政策是土司官族入仕的制度保障

民国学人佘贻泽言:“中国历代以来,对西南羁縻地域,甚少推行文教,久之蛮夷与内地人民知识差别尤殊,因之隔阂日深,向化日难,一旦中原变乱,则蛮夷尽皆背弃朝廷。今明代独能于此二三百年间,逐渐开设儒学,施行教化,蛮夷为夏,实乃有一因素先导之。”[13](P166)直接点明了要稳定西南土司区,就得“推行文教”,“蛮夷为夏”,也肯定了明代在西南土司区“开设儒学、施行教化”的做法。明清两朝皇帝在总结历代治理西南民族经验的基础上,深知西南诸夷“蛮性难驯,流官不谙土俗”这一实情,因此积极主张让土司官族入学,接受内地教育,以实现土司官族对国家的认同。洪武十五年(1382),普定府知府者额入京朝贡,辞归之时,明太祖对他说:“今尔既还,当谕诸酋长,凡有子弟皆令入国学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其土俗同于中国。”[14](P2366)“酋长”,即土司,明确提出让土司子弟入国学受业。为适应土司子弟教育的推进,一些地方大员主张在土司区建立地方儒学。《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九载,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壬申,户部知印张永清言:“云南、四川诸处边夷之地,民皆罗罗,朝廷与以世袭土官,于三纲五常之道,懵焉无知,宜设学校教其子弟。”皇帝认可后,谕礼部曰:“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仪,治之则激,纵之则玩,不预教之,何由能化?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14](P3475-3476)(万历)《黔记》卷十六《学校志上》载,“成化十年,令土官嫡子,许入附近儒学”,“其后宣慰、安抚等土官俱设儒学”。[15]《蛮司合志》卷三《贵州二》载,嘉靖元年,贵州巡抚汤沐上治苗议,规定“凡土舍应袭者,年三十以下,俱饬入学习礼。否则不许起送袭替”[2](P37)。《明史》卷三百一十《土司》亦载,弘治十六年(1503)明朝廷同意“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1](P7997)。以上材料反映明代针对土司承袭,须经入学受业已经是明文规定,这样的制度自然推动了土司官族接受内地文化教育,导致土司司学、儒学纷纷建立。就明朝言,有永宁宣抚司司学、播州宣慰司学、普安安抚司儒学、贵州宣慰司学、思南宣慰司学、思州宣慰司学、邛水十五洞长官司学、湖耳长官司学、亮寨长官司学、酉阳宣慰司学、广西田州府儒学等。另还有一些土官捐资办义学、社学等,如贵州有郎溪长官司社学、水德江长官司社学、沿河长官司社学等。

随着司学、儒学、社学的发展,明政府还规定各府州县均设学官,《明史》卷六十九《选举一》载:“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生员之数,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1](P1686)当时贵州各府州县设置学官的有宣慰司一、宣抚司一、府八、县一、州一、卫十三,设有儒学教授二十三人、学正一人、教谕一人、训导二十五人。这些教授、学正、教谕和训导既是儒学教师,又是当地学官,主管各府州县司学学务,推动了土司官族儒学水平,导致土司区科举人数大增。据研究,有明一代,贵州宣慰司领地中通过科举考中举人、进士者就达215人之多[16](P121),在黔中各府州卫位居榜首。到了清代,在以改土归流之水西、乌撒土司领地设置的大定府③内通过科举考中进士者达33人,举人者463人[16](P151),就黔中科举入仕人数言,位居第二,这不能不说与明代贵州宣慰司儒学教育直接关联。

有清一代,朝廷对土司官族的教育仍然甚为重视,把“入学读书习礼”作为土司袭替的必由之路。《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六载,顺治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贵州巡抚赵廷臣疏言:“今后土官应袭,年十三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者,听补廪、科、贡,与汉民一体仕进。”[4](第三册,P978)《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三亦载,赵廷臣“以为教化无不可施之地。请自后应袭土官年十三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读书者,亦许其仕进”。下部议行。[17](P10031)将以上材料与明代土司需要接受教育的材料对比视之,有两处值得关注:其一是对应袭土司入学习礼年龄的规定更早,明时为三十岁以下,清时明确规定为十三岁以上者,这一入学年龄标准已经与内地学童年龄接近,反映了通过明代长期的文教推行,到清代前期,土司区施行内地文化教育成效显著。其二是为了使各土司能够尽忠职守,服从中央王朝的统治,将入学读书和习礼作为土司袭替的必要条件和必由之路,进而规定土司官族“愿入学读书者,亦许其仕进”,这样就使得土司官族科举入仕合法化,那些熟谙儒学的土司官族再也不用去外地冒籍科举,这不能不说是明清在土司区推行科举事宜的大变革。

土司区文教政策的不断调整,既是王朝力量在土司地区经营深入的表现,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趋势,这是历史发展的方向。

(二)土司官族积极向学是其科举入仕的前提条件

明清政府在西南土司区大力推行文教政策,尤其是“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18](P1806)的制度规定,导致土司官族积极向学,并努力学习和运用汉文化,这为土司官族能够参加科举入仕提供了前提条件。明清西南土司入学受业较多,典型情形如表1例举:

表1 明清西南土司入学受业情形例举

从表1可见,明清王朝在西南土司区大兴文教的背景下,土司积极接受内地教育。他们中部分人已具有较高的汉文化水平,如:明正德年间,永顺土司彭世麟著有《永顺宣慰司志》。容美土司田氏世习儒学,在湖广颇有名气,其中田舜年尤为博学,他“博洽文史,工诗古文,下笔千言不休”,著有《廿一史纂要》《廿一史补遗》《容阳世述录》《田氏一家言》《六经撮旨》等。广西泗城土司岑云汉少“习尚书,读诗、礼、易、春秋、诸子百家、星相律例、地理天文,无不穷究,尤工于诗对”[19](P238)。云南丽江木氏土司木增,因“好礼守义”,还得到了明神宗朱翊钧的称赞[1](P8100)。

对于土司官族积极入学受业,在当前留下的土司家谱中也多体现,如广西忻城莫氏土司,从莫保开始,到莫绳武止,该土司一直重视儒学教育,先后著有《劝官族示》《教士条规》《芝州家训》等,其中《劝官族示》云,“第一、要读书”[11](P161)。土官莫景隆著《芝州家训》云,“余幼受先君训圣经,君子不出家而成于国”,进而言,“教子侄,须勉读书”。“从古为官尽用读书人,勿可自误。”土官莫镇威袭职后,公务之余,留心词翰,常对子侄说,“仕学兼优,斯言将终身诵之”[11](P151)。

此外,为了提高土司官族儒学水平,有的土司主动要求朝廷派遣“土教官”授业,有的还亲自至京师遍访名宿。《万历野获编》补遗卷四《土教官》载,“土官以文职居任,与流官同称”,“惟教职必用朝廷除授,盖以文学非守令比也。惟宣德间,有选贡李源,为四川永宁宣抚司人,入监。宣抚苏奏,本司生员俱土僚朝家,所授言语不通,乞如云南鹤庆府事例,授源教职,上允之”。[6](P933)《嘉庆重修一统志》卷四百八十六载,“龙上登,三部长官司,性嗜学,颖悟警敏,万历间至京师,遍访名宿,归至家,而学问益进,始兴学校,建文庙,朔望礼拜,愚夷化之。时沙定洲父沙源与上登联姻,觇交国武兵兵势甚威,屡为边患,约上登附武氏,上登厉声叱之”[20](P25055)。

从上可见,土司积极向学,与明清两朝推行的文教政策直接关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司官族的儒学水平,这为其参加科举考试,并以此提高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前提。

(三)土司官族本身的需求

明代中后期科举地位提高,士人以科举作为仕进之途,科举成了士人终身追求的最大事业,这一社会风习肯定会在西南土司区产生深远影响。加之土司制度时期,朝廷在西南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导致诸多土司的军政、财政、民政、司法等大权旁落,他们更加羡慕科举入仕者,希望通过科举入仕以获取更光明的前途。如贵州锦屏县者楼存(道光)《严禁土司擅受民词及擅收钱粮碑》载,道光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奉巡抚部院嵩、布政使司祁批,“据贵西道周禀请示禁土司、土目、土弁派累、庇纵、私刑各条等情,奉批如详,通饬各属一体遵照,出示晓谕”。“查土司、土目、土弁等,原为约束苗众、稽查奸宄而设,至于钱粮、夫马、差役以及苗民词讼事件,俱归地方官经理,土司、土目、土弁不得干预。”对于有“派累”“庇纵”“私刑”等行为的土司要“严行枷责”,进而言:“嗣后,苗民一切词讼,悉令地方官审断,不得干预。倘再行擅理,私设刑具,即行详革,照例究办。各府厅州县耳目较近,土司、土目、土弁等之是否安分守法,应即责成各府厅州不时稽查。倘地方官明知故纵庇不办,别经告发或被访闻,一并严参。”[21](P53)《贵州黎平府龙里长官委任佳池寨乡约状》载:“署贵州黎平府龙里长官司正堂杨为给委乡约以端责成事,照的佳池寨路通河道公事殷繁,不有乡耆,难以统率。兹查尔姜佐章为人诚实,办事公平合行,给委为此牌,委尔姜佐章执照,俟后凡有公务,务须上紧办理,不得委靡不前,亦不许勾唆词讼,欺压善良。经发觉,决不姑宽,凛慎毋违须至委牌者。右牌委佳池寨乡约姜佐章 此准乾隆十五年九月二十日。”[22](第十册,P6)以上材料说明,改土归流后新置府州县保留的中下级土司,不但各项大权旁落,要接受流官约束,听候流官调遣,还要协助流官加强地方管理,社会地位大大降低。对此,清人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七《土司上》也载:“明代土官皆生杀自恣,其小者犹能以虐政害其所部苗民。今则宣慰土府诸大土司皆裁,其小者又以所部租税与汉人相买卖,如田业然,至有贫不能举火者。有大狱讼,皆决于流官。见流官与乡保无异,苗民亦且轻之,往时虐政减除殆尽。”[23](P211)

还有,随着明清改土归流的规模推行,土司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革职或降职等。雍正朝以前,贵州贵阳府辖土司被革职者就有8位,被降职者有10位。如康熙三十五年卢山长官卢大晋有罪革职,降为外委土舍。同年,木瓜长官降为外委土舍。雍正五年邛水副长官袁三奇以疏防革职,雍正七年洪番长官洪国兆有罪除职,改为外委土舍。

面对这样的社会地位,一些土司强烈要求参加科举考试,如贵州黎平府属亮寨长官司正长官龙绍俭,原系府学生员,于雍正十三年呈请参加科举考试,他认为:“汉官之前途远大,而土职之上进无阶,冀与汉人同列士绅。”[24]《道光云南志钞》卷七《土司志》下《大理府》亦载:“云龙州箭杆场土巡检元勋,其子显道力学,补诸生,用经明举乡贡进士,不乐就土职。”[7](P308)《忻城土司志》载,忻城土官自莫镇威伊始,留心词翰,训诫其子孙“仕学兼优”。可见,土司官族参加科举与时代背景密切相关,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央王朝在土司区经营的深入,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朝廷科举政策在土司地区产生影响,加强了国家政治统一和民族凝聚力。

三、土司官族科举入仕的特点

土司官族属于特殊阶层,而科举制度为中原王朝按照汉地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因此土司官族参加科举具有如下特点。

(一)土司官族参加科举前须注入民籍,一体考试

土司官族身份特殊,要参加科举考试,就得按照科举规定,注入民籍,以非官族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去官族身份”可视为土司官族参加科举的一大特点。如前文提及的明代贵州麻哈州世袭土同知宋儒冒北直隶定州籍,于隆庆辛未通过会试,考中进士事宜,就是一例。冒籍的原因是明朝土司参加科举需得到朝廷的特批,故只有冒籍以外地民籍身份参加科考,尽管违法,但也是不得已的事情。到了清代,土司官族中儒学文化水平高的人群不断扩大,要求参加科举的呼声也不断扩大,故清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同意土司官族参加科举,前提是以“民籍”身份。《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二载,康熙四十四年九月壬年,兵部议覆原任湖广总督喻成龙疏言,“湖广南北,各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注入民籍,一同考试。应如所请”[4](第六册,P236)。徐珂著《清稗类钞》“考试类”亦载:“兵部议覆两广总督喻成龙疏言,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注入民籍,一体考试。从之。”[25](第二册,P591)所谓的“注入民籍,一同考试”,是指土司官族可以参加科举,但考试身份是一般士子,朝廷没有专为土司官族设置名额。

(二)土司承袭者科举中试后,得选出继承人,才能入流官体系

土司是朝廷命官,官职额定,朝廷一般不准许其参加科举考试,但如土司参加科举中试后,很有可能导致土司区管理失序,为了维护土司区的稳定,土司应袭子弟仍由儒学起送承袭,一般不得应试,而土司承袭土司职位后更不准应试。但如皇帝恩准,即可参加。前提是土司参加应试科举成功后得选出相应的承袭人,才能入流官体系,否则仍继续担任土司。如前文提及的明代镇远土推官杨载清,其已通过乡试中举,本可以入居流官职,但因没有及时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故只能承袭土司职,说明朝廷对土司继承人管理之严格。但为了安抚土司,朝廷使之享受土司与举人的双重身份待遇。又如《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七载,雍正十三年六月甲申,雍正皇帝颁旨称:“土司龙绍俭,原由生员出身,既有志观光,陈请科举,准其一体应试。若得中式,其土司世职,著伊将应袭之人,举出承袭。”[4](第八册,P921)材料反映问题有三,其一是“土司龙绍俭”参与科举考试得到了雍正皇帝恩准,这说明承袭土司参加科举在当时还有严格限制。其二是参加科举已经成了当时的时尚,诱使土司官族积极参与科举。其三是如果土司中试,就得举出承袭人,说明朝廷为了维护土司区的稳定还得依靠土司官族,彻底的改土归流时机还不成熟。

(三)土司官族科举中试者,可承袭土司或选择流官

土司是朝廷命官,通过科举考试的土司官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袭土官或入仕流官。(道光)《思南府志》卷五《土司志》载,思南府随府办事司长官田璠,于乾隆五十六年,以“举人袭”,说明田璠科举中试后,最终以举人的身份承袭了土司职。值得一提的是,如为土司,则不会如流官那样可以升职,原因是“土司额设”,官阶已定,无可改变。但可以肯定的是土司参加科举中试者,可以选择承袭土司,并且还享有科举中试后相应等级的优惠待遇。如前文提及的镇远土推官杨载清,因其父杨钦患病,以“举人应袭”。土司承袭按照嫡庶次序严格执行,然一旦科举考试中试,也可以选取流官,放弃土司承袭权。(道光)《思南府续志》卷五《土司志》载,贵州思南府蛮夷长官司安尧封“子澜,万历乙酉科举人,辞袭,授兵部职方司主事”。又如前文提及的浪穹县土典吏王成芝的长子王崧,按承袭规定当为浪穹县土典吏的承袭人,然其由进士仕邓川州浪穹县知县,显然是放弃了土司承袭权,选择了流官路径。再如前文提及的四川叙南卫所土千户张鸿翼子张奇,于嘉靖二十年中武举进士,朝廷“特旨褒嘉授正千户”[7](P422)等。

(四)土司官族科举舞弊也要按律重罚

土司官族科举入仕也必须凭借自己扎实的学习成绩中试,对于由他人代考者,违背科举精神者,朝廷也要处以重罚。乾隆四十八年癸卯科广西乡试,在取中的四十五名举人中,高居榜首的解元竟是田州土知州岑宜栋之子岑照。岑照平时不学无术,取得这一成绩为时人质疑,经查,纯属舞弊。乾隆帝得知此事后,立即颁发上谕,明确指示,“即将岑照革去举人,交该抚亲提刑讯,彻底根究,按律定拟具奏”[4](第二十三册,P900)。可见,土司官族为朝廷管辖区的有效臣民,对于违反科举制度规范之土司官族,同样要按律重罚。

最后还需注意的一点是,土司官族科举入仕这一社会行为还不是全部土司的行为,只是儒学文化水平很高的那部分人。同时,明清时期土司区教育也主要关注土司上层,而在广大土民中受教育者还甚为有限,而因为个人私利,土司多有禁止土民入学,不准其应试者,如赵翼《簷曝杂记》卷四记载:“凡土官之于土民,主仆之分最严……。土民虽然读书,不准应试,恐其出仕而脱籍也。”[26](P68)

四、余 论

土司官族科举入仕是土司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科举制度研究不可忽略的重大课题,从明代至清代,土司官族登第人数还不多,但从无到有,反映了读书习礼已经在土司区得以传播,国家观念在土司区得到了认同,朝廷教化之策在土司群体中取得了积极成效。科举制度是依据核心汉族地区故有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土司制度是按照边疆民族地区特殊政治礼俗实行的民族地区管理制度,尽管两种制度在官吏选拔上存在不同,但随着明清王朝在土司区实施文教政策的深入,土司官族科举入仕成了土司区发展的新现象,这一新现象的出现,显然是中央政府长期经营边疆的产物,不仅有效强化了边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也成功维护了大一统的整体秩序格局,一定程度实现了国家行政命令的畅达和管理方式的高效。[27](P8)然查阅近年来的一些有关土司官族科举入仕研究成果发现,由于资料缺乏,以及对明清科举时代背景把握欠深等原因,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展开仍需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与今天土司学的兴盛很不相称,故要深化这一题域,以下三个方面还需注意:

其一是要加强对明清时期西南土司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并将这些史料放入当时背景场域下,进行综合考量。明清时期涉及土司资料甚多,具体包括档案、实录、正史以及至今遗留在民间的诸类乡土文献,只有通过对以上诸类资料进行数据化归类堪比,才能深化对土司官族科举入仕的系统了解。同时,仅有这些材料还是不够的,还得将这些材料置入当时的时空场域下进行考察。明清时期科举地位甚高,士人都把科举入仕作为正途,加之明清朝廷在土司区大兴文教,推行改土归流,这一社会背景必然会诱使土司选择科举入仕,来提高自己的社会身份地位,对此应该引起学界关注。

其二是要关注土司细节问题的研究,大传统文献关注的是大制度前提下的土司问题,而对土司细节问题关注不够,如对土司官族科举入仕的认识,一般正史文献、档案文献很少涉及,就是有,一时也难以辨认出是土司参加科举,如前文言及的土司冒籍参加科举者。这类信息一般在私家著述、乡土文献中偶有记载,如土司家谱,通过土司家谱成员的名单提取,再去比对大传统文献科举名录,就有可能对土司官族科举入仕成员做出系统整理,进而理清土司官族参加科举需要有什么样的条件,朝廷对土司参与科举的特批政策诸问题,就能做到研究精细化。

其三是土司属于元明清时期朝廷管辖的规范有效的地方官员,与部分学者所说的国外酋长有别,土司领地为朝廷有效管辖区。然要说清楚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土司、土司制度、科举制度等关联性问题展开探讨。值得注意的是,明清两朝,作为王权治下的土司官族当然为朝廷的有效公民,作为一般公民他们入仕途径有二,即一般土司承袭,科举中试后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但由于土司额设,升迁机会不大。故他们按照自己的理想选择放弃官族身份,以“民”的身份参与科举考试也就在情理之中。此选择恰好说明朝廷在土司区推行土流并治双轨制的有效,对于今天探讨和谐民族关系的建构有重要的历史参考价值。

注释:

①本文所说的“土司官族”是仍然保留世袭权、享有一定地方管理权的土司及其后裔,是土司血脉宗系的泛称,他们不同于一般地方官员,也区别于改土归流后注入民籍的土司。

②土司承袭按照其是否通过科举中试为标准,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科举中试后承袭土司者,此类土司深谙内地文化礼仪,享有科举人相应身份待遇,笔者将其称之为特殊土司承袭。一类是没有参与科举考试,只是按照土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承袭土司者,笔者将其称为一般土司承袭。本文研究的土司官族科举入仕中承袭土司者,属于前一类。

③清代贵州大定府辖地,为康熙年间对贵州宣慰司、乌撒宣慰司等改土归流后,就其领地设置,领有大定府、黔西州、平远州、威宁州、毕节县等地,范围与今天贵州毕节地区相当。

猜你喜欢

土司科举朝廷
“土司文化圈”的内涵、特征与意义
三国鼎立之黄巾大起义
Fort Besieged
从《红楼梦影》看顾太清对科举仕途的思考
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从土司到土司学:中国土司文化研究的新进展
——李良品《中国土司学导论》读书札记
高考文言文阅读的应对策略
唐代科举的投卷与荐举之风
宋代科举冒贯管窥
科举干禄与语文辞书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