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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导师权利的研究及完善措施

2019-09-10季芳宇

大东方 2019年10期
关键词:导师制

摘 要:近年来,频繁曝出高校师生关系异化,导致研究生出现抑郁甚至自杀等情况,基于此,本文从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异化的原因入手,探讨了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权利边界。本文通过具体分析我国导师制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案例发生的原因,以期确定导师的权利边界。

关键词:导师制;关系异化;权利边界

面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研究生与导师关系异化甚至恶化以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现象,对于导师与研究生各自权利的边界限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导师与研究生的相关制度

(一)我国导师制相关介绍

1918 年《北京大学研究所章程》对导师的资格及指导规定是我国高校首次提及导师制。目前我国研究生导师指导制度以单一导师制为主体,调查指出86.1%的高校实行单一导师制,8.4%的高校采用双导师制,5.5%的高校采用的是导师组制。

(二)单一导师制特点

1、遴选标准严格

据统计,我国在读研究生近200万,导师人数近37万,导师遴选标准严格,体现在对导师的职称等级、科研水平、专业能力等方面的高要求。

2、个体负责的培养模式

单一的导师制,导师指导学生较多,同时还有相应的教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其他工作,其不仅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知识与技术的传授,也为研究生提供相对便利的研究条件。

(三)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

师生关系实质上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关系。在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师生关系主要以道德关系为代表。随着社会转型及研究生培育机制的发展,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逐渐发生转变。

二、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异化典型案例分析

(一)近期案例介绍

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研三学生陶崇园在宿舍楼坠亡,其导师王某曾要求陶崇园把数千元的奖学金捐给研究所,还让其用学习乃至个人生活时间给自己做很多私事;同济大学研究生陆经纬跳楼身亡,其家属称从2015年7月开始,他每年365天几乎无休止为其导师工作。

(二)原因分析

以上两起2018年发生的惨案,均为高校研究生迫于各种压力,选择坠楼作为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此类案例屡见不鲜,且近年来愈演愈烈。

1、导师权利滥用

导师滥用权利,干涉学生私人生活,导师王某要求学生为其洗衣、做饭,不允许其自主选择就业等做法均为干涉学生私人生活的体现。超越职权迫使学生为其科研做贡献,甚至出现威胁现象。

2、师生关系异化——从属关系与雇佣关系

研究生与导师的教学关系异化表现为师生关系衍生为从属关系,是封建社会“重师轻生”思想的延续,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现实需要。

3、缺乏导师监督机制

在我国,对研究生导师的评价和监督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在研究生导师考核中,注重导师的学术水平,忽视了研究生导师道德方面的素质。

三、欧美导师制与我国的相关对比

1.导师遴选理念对比

我国导师制具有“严资格审定、宽监督评估”和终身制的特点,特别是研究生导师资格往往与津贴、课题申请资格、行政任职资格等利益挂钩。欧美国家的研究生导师管理制度设计中,将导师视为一项工作或是一个岗位,进人退出相对自由,不存在“终身制”的问题,导师的选择则体现了“宽资格审定、严监督评估”的特点。

2.导师地位差异

在我国,研究生选择和申请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认定不存在影响,选择的自主性相对较低。在欧美国家,学生的选择对导师遴选具有决定意义,没有指导对象,自然就没有资格成为导师,如果在学习中发现导师与自己研究兴趣有差异也可以随时更换。

3.导师考核机制对比

我国以导师遴选来代替评价,直接的后果是取得导师资格的教师没有激励机制去促进培养指导工作的进步。欧美国家研究生导师评价体系相对完善,对导师的指导工作给予科学评判,以此作为导师发展、待遇乃至是否继续聘用的标准。

四、完善我国导师与研究生权利边界

(一)完善制度建设,正确行使权利

在《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中增加禁止性条款。各个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文件中,大多为原则性条款,随着社会现象不断变化,共性问题增多,在导师权利模糊的情况下,增加禁止性条款明确其应做之事确应提上日程。如針对导师逾越应为之款项,应增加禁止性款项“研究生导师不得干涉研究生私人生活,迫使其从事无义务完成之活动”。

(二)提升思想建设,健全考评机制

1、严格导师遴选制度,健全导师监督制度

导师的遴选分为选聘和监督。我国各高校在导师选聘方面十分严格,自不待言,在监督方面却非常不健全。监督机制可分三级主体,即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各学院、研究生三级主体。

2、提升思想建设,完善考核机制

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特点、方法的研究与探索,定期对导师的思想品德、教学工作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和评估。

(三)正确履行职责,贯彻权责统一

1、保证研究生自由学习的权利

导师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但不应当强制性限定研究生的学习内容和领域,更不得强迫研究生为其研究领域卖力。雇佣关系化背景下导师指导容易变成一种控制关系,不可取。

2、引导性教育取代强制性要求

导师要做的是引导和帮助学生成为更优秀的自己,价值冲突是影响师生关系的重要因素。导师应明确,其最大的职责不是使研究生成为另一个自己,而是引导和帮助学生做更好的自己。

3、切实做到责权一致

责权一致原则,是指高校在构建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时,通过相关制度明确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的责任与权力,使其责任与权力相匹配,达到一种相对平衡。导师制在赋予导师权利的同时,导师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束语

本文结合2018年两起高校研究生悲剧案件,对当今导师制的模式与特点进行分析,同时对比欧美导师制的遴选理念、考核评定等方面,从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思想建设以及正确履行职责三方面对导师与研究生的权利边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逐步解决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异化问题。

参考文献

[1]左崇良.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的法理分析[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8.4

[2]毛金德、刘国芬、马凤岐.论导师的指导限度[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4

[3]周利秋、吴 玲.研究生与导师关系异化的表象与本质[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6.

作者简介:

季芳宇,女,辽宁大连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本科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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