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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生态型政府构建的路径思考

2019-09-10武格格

大东方 2019年10期
关键词:生态治理构建路径生态文明

摘 要:生态型政府的构建是履行政府生态责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与发展桎梏,我国各级政府需改造升级长久以来的经济增长型政府模式,达成生态化转变。文章运用文献研究法,思考了推进我国生态型政府构建的有效路径,认为当前生态型政府构建存在理念、机制、主体、法律等多重困境,需要从观念转变、主体机制完善、提高立法有效性等方面着眼,全方位促成政府生态型变革。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型政府;生态治理;构建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呼唤生态型政府的构建,生态型政府是试图实现人与自然自然性和谐的政府,其内涵在于“追求实现对一个政府的理念、目标、法律、政策、职能、体制、机能、能力、文化等诸方面的生态化”[1],是对政治文明现代发展的呼应,是化解生态危机的迫切需要,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政府治理范式变革、生态管理职能创新的应有之义[2]。纵观当前学界对生态型政府相关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学者多着眼于其产生背景、概念内涵和困境分析,对于构建路径的实践层具体流程与差异化操作性探究较少。基于文献研读总结得出,当前生态型政府构建存在理念桎梏、主体不足、立法缺陷和内外部关系悖阻等困境,笔者试图从政民观念转变、治理主体机制完善、提高生态立法有效性三个具体方面探索范式构建的实践路径选择,以期拓展、丰富相关领域研究。

一、确立公民生态思想和政府行政理念生态化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生态型政府的构建首先需要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生态优先思想,并进行政府整体性、系统性行政理念的生态化转变。

(一)树立公民环保观念,加强生态公民培育

生态型政府的建立需要激发最广大范围内的公民认同和公民参与,政府生态化转型所构建起的一系列措施、政策、制度等治理体系和“新秩序”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自觉性、参与度和创造力,培育社会公众的生态意识和治理体系认同,才能最终发挥良好的规制功效。居于生态治理核心主体地位的政府应当积极进行公众生态宣传和感化教育,制定相应的经济、产业、技术、教育和消费政策引导公民理念生态化转变,以社会道德感召为主,辅以适当的立法约束,规范公民的生态行为,建立健全公民生态管理参与机制,保障公民的环境利益表达、诉讼、监督、反馈等机制,最大限度培育生态公民群体,使之成为生态型政府构建的坚实社会基础和推动因子。

(二)确立系统思维和生态优先理念,加强政府生态行政文化建设

行政文化和价值观的生态化是构建生态型政府的基础性工作,它要求政府树立起生态优先的价值观念,积极完善政府生态治理功能,健全行政组织制度建设的生态规制。在社会治理中,面对各要素紧密关联、互动、共生且时有冲突的复杂机体和各部门、各领域不尽相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多方目标实现,相互叠加的价值追求不可避免利益相悖状态的出现,在落后经济增长方式、不合理组织制度、地方保护和狭隘经济利益观等与生态环保相对立时,生态型政府应当坚定系统、整体思维,以战略性眼光和生态优先理念努力寻求社会各要素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行政文化的生态转型,要求政府治理更加有序,部门、机构协同配合以实现和谐共治。对于生态价值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特征的理解和认同应当贯穿政府行政的各个环节,以绿色、协调、可持续为目标,加强行政体系内部生态观念树立,健全政府生态职能履行标准和治理绩效考评机制,提高体制内外的全方位监督问责体系,以此巩固理念贯彻执行。

二、完善治理主体组织机制和构建社会生态善治网络

作为“善于创造条件和机制让公民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行政范式[3],生态型政府应当建立将市场与第三部门归纳其中的生态善治网络,推动多元治理主体的组织机制建设,并在互动中搭建良好的合作管理关系以提高整体成效。

(一)健全政府生态治理的组织机制建设

1、提升政府环境治理组织机构的动态性,增强生态型政府的应对反馈效率。当前我国生态治理仍处于静态固化的“官僚制”组织架构,迟缓的组织流动性使得生态治理的社会反馈和主体信息交流受阻,对生态管理决策制定和绩效评估造成消极影响。因而需要政府建立动态组织运行模式,完善社会舆情接收和治理效果回应、评估机制,着力现实组织文化、组织结构和组织权力三方面的动态型转变,加强组织行为理念的创新性、开拓性。

2、推动政府生态治理职能变革,厘清相关机构管理界限,现实权责配置科学化。政府部门生态职能划分不清,条块分割、层次复杂的低效率管理体系和随之滋生的部门资源割据、地方保护主义是我国当下生态治理的真实乱象。生态型政府的构建,应完善生态部门职能界定,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集中统一管理与适当分权辖治相结合,调整政府生态管理权责,顺应“大部制改革”要求,将职能相同相近的部门,重组为一个职能更宽、管理范围更广的大部门,使之统一协调管理相关领域的事务[4]。同时,要加快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制定,彻底厘清、理顺部门间的职能关系,扫除职能不清、源责不明等管理真空、混乱地带,加强政府生态问责体系的落实。

(二)激发市场生态治理的主体参与活力

1、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机制应对“政府失灵”,以政策引导弥合公共领域“市场失灵”。当前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变化性使得单一的政府治理面临生态信息获取不足、危机决策反应滞后,专业性知识、技能缺乏,以及财政资金补给力度有限等诸多局限和困境,需要多元治理主体的广泛分布、充分参与,构建社会生态善治网络以实现公共生態利益的最大化。全面激发市场活力、借由市场力量提高治理成效是我国现阶段政府生态治理机制尚不成熟、不完善的正确方法选择。因此,必须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5],以积极的产业、税收、经济等政策引导市场分担生态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提供,适当放宽相关领域准入门槛,减少行业壁垒,鼓励有能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公共生态治理。

2.培育生态市场,着力实现生态市场与生态型政府的良性友好互动。培育生态市场,就是要构建人与自然协调有秩、赋予生态产品商品属性、以生态环境产品作为交易对象、实现生态产品供求交换关系的机制体系[6]。为全面培育生态市场并使之与政府实现良性互动,首先需要政府制定合理、科学的市场政策、产业政策,对生态市场的运行模式和运行规范进行有效统筹,政府应建立健全包括产权制度、交易许可制度、企业环境综合考评监督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市场机制,完善污染追责流程,构建成熟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其次,要重视对市场微观主体企业的生态化改造,以各种产业政策引导、行政流程简化、公共服务便利、金融政策优惠等途径,鼓励企业在原料采集、产品生产、技术优化等各个环节实现绿色生态转型。

(三)拓宽社会NGO组织生态治理的作用发挥空间

多元主体的生态善治网络体系构建,离不开生态NGO组织的充分参与和作用发挥。当下,我国政府与生态NGO关系深受有效互信缺乏的困扰,因此,居于治理核心地位的政府应积极关注生态NGO的诉求,接纳其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存在,消解生态NGO的治理参与壁垒,以确立共同的治理目标和价值诉求为基础,搭建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平台,并构建责任共担和对于NGO的补偿机制,在友好互动中逐步建立起互惠互利原则和相关行为规范。同时,生态NGO组织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资本、经济基础,增强服务提供质量和抵御失信风险的能力[7]。

三、建立健全环境立法和提升生态执法的有效性

当前,我国生态法律定位欠准确、体系不完备、法制建设与生态危机的现状要求不匹配、执法力度弱、公众生态法制意识不足等问题仍悬而未决,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仍需不断健全。

(一)确立生态立法原则,加强执法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对于生态立法,首当其冲要确立系统思维和生态优先理念,避免发展短视,严格立法、全面立法,构建完整的生态法律体系,做到设置合理、条款公正、力度得当、权责统一,使生态治理有法可依;对于生态执法,一方面要完善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管理统筹机制,加大顶层设计中的督查力度,以制度化、规范化的部门协调管理、统一监督,避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私利、环境管理权架空等原因而产生的执法不严、生态治理职能缺失等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从中央到地方的环保部门垂直管理体系建设[8]。

(二)健全司法追责和司法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生态司法公正性

对于司法问责,必须创新顶层制度设计,建立诸如“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机制,以激发最大限度主体参与和社会关注的做法,加强问责力度,预防现有考评机制下司法机关受利益相关方影响,在环境案件受理中不能持身公正,做出不当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伤害社会公众生态利益。对于司法救助,应当转变现行的“赔偿损失与停止侵害一体化救助制度”,树立生态优先和保障环境污染弱势群体利益的救助观念,同时加强救助手段的丰富和升级,优化救济流程,提高司法救济的可实践性,对受济者进行长效救济,切实保证司法救济发挥应有之用。

综上所述,我们生态型政府的构建路径应从理念、机制、法律处着眼,完成社会范围内的生态观念转变,建立高效有序的主体治理机制、形成多方参与的生态善治网络,同时以健全的生态立法、严格的生态执法以及完善的生态司法保障生态治理体系的协调运转。总言之,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选择相宜的实施路径,全力推动生态型政府构建目标完成,实现“两型社会”和“美丽中国”的发展愿景。

参考文献

[1]黄爱宝.“生态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6(1):55—58.

[2]王彬彬,朱益芳.对构建生态型政府的思考[J].党政干部论坛,2009(2):17—19.

[3]范俊玉.生态型政府构建的现实依据及其路径[J].中州学刊,2012(6):1-5.

[4][7]宋璐,曾学龙,周晓涛.生态型政府的构建及其路径[J].2014(11):44—51.

[5]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5(01).

[6]刘秋生,樊震超,陈翔,张同建.“吉登斯悖论”下我国生态型政府建设研究[J].理论导刊,2018(1):15—21.

[8]汪劲.中国环境法治失灵的因素分析——析執政因素对我国环境法治的影响[J].上海交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4—25.

作者简介:

武格格(1998.8):女;籍贯:安徽合肥,民族:汉;学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和生态治理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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