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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美设计的艺术性

2019-09-10邢庆华

美与时代·上 2019年11期
关键词:表现方式创造精神艺术性

邢庆华

摘  要:审美设计的艺术性是指设计作品充满审美创造、艺术因素并凭借艺术本质条件在各种表现形式中交融,它对时尚美的追逐以及对心灵深处丰富性的激发,表现出人类对审美灵动性以及视觉表现的奇异生命力的向往。审美设计借助艺术性在表现美感形式的同时也体现出设计主体的艺术意志。艺术因素通过设计创造精神、情感、形式、审美、趣味等诸项本质条件以获取丰富、独特的艺术效应;其灵活多样的表现方式和广阔而具有视觉张力的表现形式使无数设计作品犹如一张张充满艺术美感的辐射网。

关键词: 审美设计;艺术性;艺术因素;创造精神;表现方式

一、创造精神与艺术意志

是当代审美设计艺术性的重要标志

力求审美化的当代设计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多姿多彩的缤纷景象,同时也使设计本身充满了艺术的创造精神。由于“创造等于艺术的论断,应该成为所有致力于建立某种艺术观念的基础”[1]7,因此我们要说当代设计是一门善于凭借艺术特性在自己广阔领域中进行审美创造的“生活艺术”。

众所周知,一切艺术在创造过程中带给人类的普遍认识呈现出审美主体的艺术意志、情感、象征、趣味、表现等一系列围绕艺术精神展开的命题走向,而这些走向决定了艺术设计的感性凝聚难以划清与纯艺术作品之间的界限。为此,设计师更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创造经验将作品置于艺术的审美氛围中加以创新。不仅可以获得与纯艺术作品志趣共趋的新局面,而且进一步促进了当代审美设计在创造的前提下以变异的姿态获取其艺术生命力。这种由当代设计崇尚艺术性的审美态度导致审美观念嬗变的纷繁现象虽然难以找到统一的审美标准,然而它却证实了人类历史新时期艺术设计的不可一律性以及由作品多样化引起变动的自觉模糊特征的存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曾经这样指出:“大凡优美的事物,在其比例关系中总包含着一定的奇异性。”[2]7当代设计在心理结构上的审美尺度与此相似,极力将作品的审美宗旨定位于优美而又奇异的艺术特性之上。这一情形是当代设计追逐时尚之美,注重艺术灵动性和奇异生命力的主要原因。奥班恩(Desiderius  Orban)在《艺术的涵义》一书中指出:“人们会接受任何一种变化的,只要他创造了美感,至于离开常规的艺术外观多远是不重要的。我用‘美这个词的意思,不是秀丽或漂亮,不是所有建立在‘为艺术而艺术基础上的美学运动的要素,也不是被艺术家置于象牙塔的成分。”[1]31可以說当代设计审美追求的丰富性是全球化艺术设计新进程中艺术家们勇于创造的美学结晶。当代设计审美除了表明设计自身的时代使命之外,还以不可取代的独特性与充满艺术创造的奇异精神为当代人类的新生活书写出更加灿烂的历史。

从艺术性的视角审视当代设计会发现,任何设计作品向世人展示美的根本动力是基于设计师坚定的艺术意志。审美创造者的设计思想将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其中由丰富的艺术创作个性产生的意志成分在艺术本体基础上,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变成符合时代依据的美学精神。正因为如此,当设计活动遵循其创造使命将设计美的载体清晰地转化为富于艺术美的对象时,都会按照艺术美的规律由艺术的意志力渗透到设计实践中来。这一点已成为设计艺术特性与设计主体思想连接的重要标志,并直接影响设计作品艺术质量的高低和艺术风格的鲜明度。沃林格强调:“每一种风格形态,对从自身心理需要出发创造了该风格的人来说,就是其意志的表现。因此,每一种风格形态,对创造该风格的人来说,就表现为一种最大程度的完满性。”[3]127-128

依据沃林格的观点扩而视之,我们会更加清晰地看到任何艺术风格的嬗变都足以说明在特定时代或特定历史时期,艺术家在艺术意志方面不同的表现方式会反过来灵敏地触及和影响到基于特定时代审美设计倾向的艺术性。特别是,当设计作品的形态和艺术风格的展示处于集体意志的表现状态时,其艺术性的思想强度和视觉感召力与那些被局限在个人风格范围内的无论是纯艺术家或者是设计艺术家的艺术意志截然不同。因为对于某些重大项目的设计而言,设计进程并非依靠个体能力就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这时候,艺术设计的合作方式便转化为设计过程中集体性质的表现方式,进而表现为设计领域内借助集体智慧与力量共同完成设计作品的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审美设计的艺术性势必通过组织扩大化,随同设计师的个体意志向集体意志转变,汇聚成设计艺术性的特殊形态与标志。因此,每位设计师的艺术构想一方面可针对个体实践方式获得具体的艺术性表现;另一方面可借助集体项目的设计表现方式使个体性的艺术意志得以扩展。反之,设计中的重大项目必须唤醒个体艺术意志,使之十分融洽地纳入集体分工的流程中。从而具有准确意义上的审美表现,也才能通过集体智慧成功体现出在审美创造过程中设计作品所蕴含的浓郁的艺术特性。

二、艺术的概念意义

是揭示审美设计艺术性的本质条件

从古至今,为了更加成熟地显示出造物美学的价值,人们没有忘记借助艺术性的表达,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审美愿望。这种情况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原始的艺术特性之所以魅力无穷,是因为其艺术性始终是设计和艺术得到审美发展的主要延伸力量。因此,当我们集中思想关注艺术表现方式在设计中的意义和地位时,绝不能忽略艺术概念意义。

然而人类艺术历史的变化给艺术概念的统一认识带来了困难。对什么是艺术和艺术品这类问题的认识始终存在不同的看法。究竟什么是艺术?这不仅是艺术家需要理解清楚的问题,设计艺术家也同样如此。乔治·迪开(George Dika)在《艺术和美学》一书中将艺术定义为“‘被艺术世界承认为艺术的人造物。后来觉得不妥,又将其中的‘人造二字去掉,变成‘艺术乃是被艺术世界承认为艺术的一切事物”[4]。修改定义的主要原因是艺术现象过于复杂,艺术品涵盖的范围很广,如果把原本自然界存在的对象或者稍稍加工之后的自然物称为艺术或艺术品,那么,对艺术概念的定义便过于笼统。

此外,英国美学家里德(Herbert Read)对艺术定义的看法是:“‘艺术一词通常与我们所说的‘造型的或‘视觉的有着密切的关联。叔本华(Heinrich Floris Schopenhauer)最先主张一切艺术在于追求音乐效果。此说一直被人反复引用,虽曾导致了许多误解 ,但他终究道出了一条重要的真理,即基于音乐的抽象性。叔本华认为在音乐里,艺术家无须通过一般用来达到其它目的的传达媒介就可直接愉悦听众。……故此,艺术往往被界定为一种意在创造出具有愉悦性形式的东西。这些形式可以满足我们的美感。而美感是否得到满足,则要求我们具备相应的鉴赏力,即一种对存在于诸形式关系中的整一性或和谐的感知能力。”[2]2简而言之,里德赞成的艺术定义就是一种意在创造出具有愉悦性形式的艺术品。在此,艺术的概念牵涉到作者和接受者双方,核心是创造出具有愉悦的形式。

由此可知,在现代美学领域里艺术概念虽然难以获得一致的说法,但艺术家们特别关注对艺术性质的逻辑思辨,对艺术品的认识表现,对艺术统一性及其独特性的假设,对艺术结构、心理和艺术精神的分析等。根据艺术家们的普遍认同,在基于艺术概念意义的情况下,始终从归纳中对精神、创造、情感、形式和审美这五项最重要的本质条件予以艺术性的揭示,从而达成共识。

首先,艺术是一种精神产品。如果要认识艺术的本体(包括设计本体),必须关注其精神特性。奥班恩深刻指出:“创造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不可言传的精神特性。”[1]44缺乏精神力量的艺术品(包括设计作品)不可能属于优秀作品。就设计而言,借助艺术力量进行表现实际是将情感放到精神需要的理想空间中,这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审美途径。我们知道,康定斯基(Wassily Wasilyevich Kandinsky)对艺术的精神十分推崇。他曾说:“如果艺术家的情感力量能冲破‘怎样表现并使他的感觉自由驰骋,那么艺术就会开始觉醒,它将不难发现它所以失去的那个‘什么,而这个‘什么正是初步觉醒的精神需要。这个‘什么不再是物质的,属于萧条时期的那种客观的‘什么,而是一种艺术的本质、艺术的灵魂。没有艺术的本质、艺术的灵魂肉体(即‘怎样表现)无论就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来说,始终是不健全的。”[5]康定斯基的这一理论似乎从经验的角度解释了艺术精神的本质所在。我们今天的艺术设计欠缺的不是物质的需要,而是审美精神的丰富。为此,当代设计除了满足大众的实用需求之外,更重要的是给作品以培育精神。

其次,艺术是创造行为,创造是艺术的根本。“艺术是人所创造的美。假如说一切美都是人类无意识的创造物的话,那么艺术则是人类有意识地根据美的规律创造出来的存在物。换言之,它是本质先于存在的存在物。”[6]衡量一件艺术品的艺术质量最重要的“试金石”就是看它有没有创造性。设计也是如此。我们今天在指定范畴中对一定题材和品种进行的设计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重复作业,但为了判断其中艺术性和美学价值的高低,只要看它在这看似重复的设计中是否具有创造性。

再次,衡量艺术设计作品的艺术性及其美学价值主要看其能否激发观者的审美情感。英国美学教授赫伯恩(R.W.Hepburn)在其《情感与情感的特质》一文中指出:“不仅在艺术中,而且在对自然物体和事件的审美经验中。首先在艺术中复杂的格式塔、境遇概括、手段及人的境况的融合等都有助于我们异常准确地识别情感特质,而对这一点的体验便可算为基本的审美价值之一。”[7]据此可以说,在设计领域,作品的审美依据往往是与接受者的情感呼应密切相关。

如果说精神、情感和创造属于审美设计艺术性的内在条件,那么艺术形式便是审美设计最终在作品上得以体现艺术性的外在条件。因为“美学,或称知觉科学,仅涉及到感性知觉与形式组合两个活动阶段;而艺术也许包含着比情感价值更大的东西。……艺术的目的旨在传达感受。它与美的特质,即通过一定形式传达的感受,常常混在一起,难以分开”[2]7-8。由此可知,设计作品的形式能够起到情感呼应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外在形式美感与观者内在情感的连接,这种丰富的连接能更有效地吸引周围的欣赏者。

站在设计美学的立场上可知,审美属于艺术设计作品追求的最终目标。因此,“当我们谈起不同于审美范畴的艺术范畴时,我们应该坚持主张,在艺术中是人有目的地制造了人工制品,而人的目的中包含的主要成分,是从审美考虑采用某种方法创作一种对象(不一定是‘实物,它可以是一个舞姿或一段音乐)的想法”[8]。由此可见,设计作品首先应从美考虑,然后才有艺术和设计可言。也就是说,无论是艺术创作还是设计表现必须建立在以美学为核心的坚固营垒中,这样就有充分的理由将设计的创新重点落在形式上而并非内容上。一件日常用品的设计(例如一把茶壶的设计),为追求新的形式可以突破陈旧设计观念的边界,超越过去同类产品的价值尺度。在物质经济发达的今天,设计的创新成为获取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实际动力,而由创意推动创新的作品形式是真正具有审美价值的。然而设计作品毕竟不像纯艺术将自身的全部价值落到审美的一端,作品中的实用功能和审美价值这一矛盾常常困扰着设计师的创作情绪。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方法是充分调动艺术性和审美价值,从而获得双赢。

综上所述,设计作品与艺术因素的对应是多向度的对应。因此,设计作品的审美表现方式必定通过这些条件得以转换,其中精神的作用成为推进设计创造的原动力;而创造是所有设计作品走向更高美度的总纲领;情感是赋予作品达到诗一般的审美境界;视觉形式是从内在层面走向外在层面的审美结果;审美经验和审美事实则是设计的终极目标。

显然,基于上述各种条件的侧重运用,设計作品便能在艺术表现过程中体现更多的灵活性与丰富性。例如,侧重于情感表现方面,作品会以情动人;侧重对创意的深层表达可使作品以惊喜取胜;侧重于形式变换可使设计趋于新颖别致。无论设计的侧重点放在何处,都是借助艺术的本质力量对作品艺术性的深刻把握。因此,艺术性已成为当代设计最明确的审美取向。

设计作品除了根据各种艺术的本质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以外,同时还有着广阔的、具有辐射效应的渗透特征。它以丰富而充满艺术美的创造性转变为视觉化的设计信息,在实践中向美学价值的深入状态延伸。值得注意的是,强调艺术形式的灵活性和侧重点并非忽视设计表现的整体性。因此必须把精神、创造、情感、形式和审美等条件在设计中作为整体要求,才能使审美设计最终达到更为完善的艺术效果。

三、审美设计的艺术性

在于艺术因素的丰富凸现

审美设计的艺术性从审美观照的情感逻辑中反映出来的艺术因素有别于任何作品本体意义上的视觉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是艺术设计师艺术观念和艺术思想的直接表露。现代艺术设计集体智慧的汇集以其更为宽阔的创造形态实现自身的设计价值。实际这在揭示审美设计艺术性的能量上更有条件利用历史性的思想潮流,并借助相应的艺术因素得到更强大的发挥。这种以集体形式出现的艺术设计活动并不会影响设计师个体设计思想才华的贡献,恰恰相反,它能从新的角度激发艺术因素在设计活动中的丰富凸现。例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欧洲大陆新艺术运动的影响而出现在英国苏格兰格拉斯哥市的格拉斯哥四人集团(Glasgow Foru)、法国新艺术运动在巴黎出现的六人集团(Les Six)、比利时新艺术运动中的自由美学社(The Lidre Esthe tique)(又称20人社),以及后现代主义著名意大利孟菲斯(Memphis)设计集团,都是高举艺术设计的旗帜,主张技术和艺术形成新的统一的集体性设计组织。虽然和现代项目性设计的合作方式有所不同,但设计师们期望艺术在设计中得到社会的尊重,试图将艺术的因素通过设计手段形成独特的美学风格的审美理想却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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