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2019-09-10梁峥
新教育论坛 2019年12期
关键词:意义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宜于使无过错方心理上得到平衡,减轻或抚平其心理上的痛苦,从而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侵害配偶权利的过错方也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并为追究其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过错方;损害赔偿;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而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尽管规定如此,但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看,近年来婚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化,仍有一系列实际问题尚未解决。
一、对“过错方”的认定
要正确理解《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立法设计意图,首先应该对立法规定的“无过错方”的过错进行合理的界定。这里的过错并不是一般民法上的过错,应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过错。配偶一方只要不存在这几种过错就可以当然成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权利主体。退一步讲,即使配偶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过错,也不能因此否定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双方的过错或为果,或为因,或互为因果,而且过错的程度也有轻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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