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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搭配意义的角度谈法律术语的英译

2019-09-10冯兆静

新教育论坛 2019年12期
关键词:物证

摘要:本文从搭配理论的视角,结合词汇意义与概念意义的研究理论,探讨“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英译。搭配理论认为词项选择影响词项组合的语义,概念等同的词项组合成新的结伴关系时会产生不同的术语意义。基于这一发现,本文对“物证”的英译material evidence进行探索,发现现翻译违背了原语的术语意义。而与英美法中的real evidence相对应。

关键词:词汇意义;概念意义;术语对等;物证

1.引言

法律术语翻译是法律翻译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Firth的搭配意义(collocation meaning),词与词之间会产生相互期待(mutual expectancy),因此词项在组合时会产生不同于其词汇意义的新的意义,即A+B≠AB。在法律术语的翻译中,这种词项结伴产生的新的意义就是我们说的概念意义。要想在法律翻译中实现术语对等,必然不能忽视这一意义。

2.词汇意义、概念意义和术语对等

Zgusta认为每个词汇单位都是独立的,区别于其他任何词的,其突出的独立性表现在其包含的意义上。(Zgusta, 1971:67)词汇意义(lexical/word meaning)是单个词汇在词典中的解释,不跟随词出现的语境变化而变化。在同一种语言中,词和其意义之间可以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disapproval,由否定前缀dis和名词approval(赞成)两个词素组成,解释为“不赞同,反对”。像这样的,在同一个语言系统中,由两个或多个词素组成的独立的词与其意义之间可以构成对等。而我们知道,词汇极少会单独出现,它总是和其他词汇结伴出现。例如在法律语言中的“负责人”,总是和其他词汇搭配,组成“单位负责人”、“政府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等。当搭配产生法律术语时,又该如何在翻译时实现对等呢?

概念意义有别于词汇意义。概念意义(conceptual meaning)指两个或以上词汇组合到一起而产生的意义。这种意义大于或不同于词汇意义。在词项组合产生新的词时,就会产生新的意义,即概念意义。在法律语言中,词项组合也会产生新的意义,例如,Competition Law,不表示 “竞争法”,而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再者,natural在词典中包含了“有血缘关系的”这一层意义,而natural child组合产生的意义并不是“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而为“私生子”,而“私生子”与 “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术语意义并不对等,在法律中“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还包括“婚生子”。

我们知道,翻译不会仅出现在词汇层面,一旦翻译单位超出了单词的范围,词汇意义就不足以解释由词项组合而形成的新的意义。因此,为了实现术语对等,译者不应仅仅局限于词的词汇意义,还应该关注法律翻译的交际价值和交际效益,结合词汇意义和概念意义,实现对等。本文就以此为基础,探讨法律术语“物证”的英译material evidence(s)。

3.“物证”及其英译的术语意义

3.1 “物证”的术语意义

“物证”作为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语中不可或缺,尤其在是诉讼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八类,分别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其中对“物证”的解释为:“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由此可知,“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事物或者痕迹。

因此,本人以“物证”为节点词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中进行了检索,得到11个检索结果,共涉及4部法律分别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海上交通条例》和《刑侦诉讼法》,并在4部法律中分别出现了6次、3次、1次和1次。

出现“物证”次数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现了6次,占了出现次数50%以上;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出现了3次;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条例》都出现了一次。可见,“物证”在诉讼法中出现的频数较多,只有一次是出现在非诉讼法中。而且“物证”一共出现了11次,全部都翻译为了material evidence(s)。因此,本文就以“物证”为主要讨论对象,探讨其与英译material evidence之间的对等是否成立。

3.2 material evidence的術语意义

经检索发现,“物证”一词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中全部被译为了material evidence,即material(物质的)与evidence(证据)的词汇意义的相加。但是此种英译是否符合术语对等,两个词的词汇意义的简单相加是否能实现法律翻译的交际价值?我们带着这个问题,查阅了《朗文当代英语词典》,发现material作为形容词时用法如下:

material adjective [ usually before noun ]

1 relating to your money, possessions, living conditions etc, rather than the needs of your mind or soul OPP spiritual

material goods/possessions/wealth etc

The spiritual life is more important than material possessions.

a society that places high importance on material rewards

2 relating to the real world and physical objects, rather than religious or spiritual things OPP spiritual :

According to some, the material world is all that exists.

3 law important and needing to be considered when making a decision OPP irrelevant :

material evidence

material to

facts material to the investigation

4 formal important and having a noticeable effect OPP immaterial :

material changes to the schedule → materially

由查阅的内容可见,material用在法律语言中指“在作判决时应当予以考虑的重要的和必要的”,即“重要的,必须的”。举例也指出,material作“重要的”解释时,和evidence进行组合,构成术语material evidence,应当理解为“重要证据”,而非“物证”。为了进一步了解material evidence的真实的术语意义,笔者又查阅了《元照英美法词典》,发现其对material evidence的解释如下:

实质性证据 只因其与重要事实或争议问题的逻辑联系而可能影响案件审理者对事实的认定的证据。对诉讼中未出示的证据如果可以合理地认为,若该证据被提出,案件结果将可能不同,则可認为该证据为实质性证据证据。

可见,“物证”和 material evidence的术语意义并不等同,因此,若将“物证”简单的译为material evidence,那么以英语为第一语言的人群就无法理解,不能将两个不同语言系统的同一个法律概念对应起来,这对法律翻译必然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4.讨论与建议

带着上述发现的问题,以找到能和“物证”构成对等的英译为出发点,笔者又翻阅了《元照英美法词典》,发现其对real一词有如下的解释(解释之一):

物的;对物的 此意多用于大陆法中,指与各种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而不是与人相关的。例如物权[real right]。

对real evidence的解释如下:由事物本身提供的证据,可由陪审团直接观察而不不必经由证人口头描述。例如某人的外貌、疤痕、伤口、指纹等,又如犯罪所用的武器、工具或其他有关物品、发生事故地点的外形等。

因此,real evidence表达的术语意义才是我们所要的“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物证”,二个词能在翻译层面构成对等。

5.总结

“物证”与现行英译material evidence不构成术语对等,而和real evidence对等。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进行法律术语翻译的时候,将词项的词汇意义简单相加往往得到的并不是我们想要表达的意义,因为还有一种意义区别于词汇意义,即概念意义,也就是我们这里提到的术语意义。如果在翻译时不注重在概念意义或者术语意义上实现对等的话,例如将“物证”译为material evidence的错误将会越来越多。

Reference:

[1]Firth,J.R. Modes of meaning.In Papers in Linguistics1934-51.London: OUP,1957.

[2]Mona Baker.In Other Words: A Coursebook on Translation, 1992.

[3]Sarcevic S.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

[4]Zgusta, L. Manual of Lexicograghy, The Hague: Mouton, 1971

作者简介:冯兆静,女,1994.09,安徽滁州,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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