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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2019-09-10杨芝

宁波通讯·图话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救助

杨芝

新闻回顾

兜底线,救急难,解民忧……社会救助?,成为一股温暖的力量。为完善宁波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日前,宁波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解读

◆目前宁波的社会救助现状如何?

近年来,在宁波,覆盖城乡的街头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体系日趋完善,为弱势人群编密织牢了社会救助安全网。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市有特困人员3955人,其中,集中供养3468人,集中供养率为87.7%。

◆《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实施意见》共由三部分组成,涉及救助供养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救助供养工作主要内容和救助供养工作保障措施。

该意见立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宁波特色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体系,体现了以下特色和亮点:

扩大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对照民政部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实施意见》适当扩大了两类认定范围。一类是扩大申请人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在保留民政部规定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残疾人也纳入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另一类是扩大法定赡(抚、扶)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将法定赡(抚、扶)养人属于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也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提升救助供养保障水平。《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实行“城乡一体,标准一致”。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相当于目前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况,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17%、10%确定;如在供养机构照料护理的,照料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实施意见》还明确,供养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和1∶4。

规范救助供養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特困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救助管理服务部门应与特困人员就供养方式、个人不动产处置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救助供养协议。《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确定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明确特困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生活自理能力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实施意见》特别对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以保障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和公众的监督权。

实现各项救助和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实施意见》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并按照救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体现社会救助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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